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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45:19  浏览:8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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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要真正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为了落实这一战略任务,党中央先后就全党干部的学习和建立、健全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发出了通知。根据这些指示,团中央决定,全团要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失时机地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把全团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提高一步,带动全国青年更好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团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任何一个组织和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通观全局,正确处理复杂的矛盾,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做到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这一点对于青年干部尤为重要。多年来,共青团在组织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近几年,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在部分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中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热情不高了,有些同志没有系统地受过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和训练,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当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矛盾出现时,有些同志往往因缺乏正确认识和驾驭能力而发生偏颇和失误,表现出理论功底不够的弱点。因此,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解决我国当前的实际问题,对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来说显得更加紧迫。共青团是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而马克思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学习共产主义首先就要学习马克思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青团也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学校。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帮助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政治上、思想上健康成长,历来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当前,要紧密结合实践的需要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重点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维上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伟大的认识工具,只有掌握了这个工具,我们整个民族才能站在理性思维的高度审视过去、思考未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明确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

  (一)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熟悉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确立科学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科学地指导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是每一个团干部和广大团员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三)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要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重要性。(四)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培养辩证思维能力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学会辩证法、防止片面性。努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五)要把学习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提高的过程。要学以致用,用学到的基本观点去研究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回答现实问题,总结新鲜经验。理论思考越周密、越深刻,行动就会符合规律,工作就会富有成效。

  三、要把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1、落实教材。为了帮助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团中央已编写了《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和《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分别作为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教材,供全团使用。

  团的县级以上专职领导干部首先要学好团中央编辑的《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规定的著作,有条件的还要努力多读几本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著作。团的基层干部要着重学好《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团员主要是学习《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需要选学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老一辈革命家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光辉著作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件。重点是要学好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学好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包含着丰富哲学思想的著作。这些著作本身也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财富。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在实践中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的光辉范例,我们要认真学习。

  2、落实时间。领导干部的学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上党校、团校系统学习的形式,也可采取专题研讨、短期轮训的办法。每个领导干部用于理论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用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团员学习主要利用团日、团课生动活泼地展开。

  3、落实领导。团委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水平的高低作为选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应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专职干部,主管此项工作。要下大力量发现、培养理论骨干,建设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要适时组织县以上团委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力争每个团干部在岗期间都能接受相应的理论培训。

  4、各级团校要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政治课教学,要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在全部课程中的比例,并严格考核制度。协同团组织培训好团干部,为共青团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加强和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提高尽职尽责。

  5、团的报刊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理论阵地。要配合团组织做好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辅导工作。出版社要配合团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多出版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读物。 

  6、理论建设非一日之功,要靠长期、扎实的努力才能见效。各级团组织要把理论建设作为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去抓,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对于各级常委规定的学习制度,团干部要带头遵守,并要制定团委机关的学习制度。要深入持久地抓下去,切忌"一阵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效果,不搞形式主义。要继承过去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好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式、新方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加强,关键在于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各级团组织要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团的理论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注意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请各省级团委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团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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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方便职工就近上班,以利于生产和工作,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跨行业、跨单位职工互换房屋是可行的。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央、省的驻长单位及市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互换工作,均依本办法管理。但军事单位、保密单位、大专院校教学区、工厂企业生产区的住宅和各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或高级干部的住宅,不对外互换。
第三条 房屋互换,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经过批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换房,均须到长春市房屋互换站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房屋互换的范围:
(一)市房产经营公司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二)各单位自管房与市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三)单位与单位自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四)私有产户与市直管房之间的互换;
(五)单位工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与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六)单位与单位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七)跨省、市职工对调工作或离退休职工住房之间的互换。
第六条 自管房单位住宅换入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在管理、维修、供暖服务等方面要一视同仁。
第七条 单位自管房由单位自行扩建或改造新建时,在房屋分配上,对互换的住户应不少于原住房面积。
第八条 住外单位房屋的职工,在分配到新房时,倒出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属于互换的房屋,原住户单位保留居住权。
第九条 职工换入其它单位住宅时,必须事先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财务部门盖章,由单位作保,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如拖欠不交,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以维护产权单位的权益。如住户拒纳房租,单位又拒办扣款,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条 外单位职工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时,应按基本租金交纳,由产权单位开具收据。享受房租补助四分之一待遇的住户,回所在单位报销。单位住宅基本租金标准低于长春市规定的租金标准时,可按市房产部门的标准计收。不准随意提高收租标准。
第十一条 单位暖气房之间的互换,采暖费互不结算;暖气户换入非暖气房,即为自愿放弃暖气条件;非暖气房换入暖气房,在办理换房手续的同时,由住户所在单位出具交纳采暖费的证明,方可办理换房手续。采暖费的收缴标准应据实结算,但一般不超过市房产部门供暖标准。
第十二条 为了方便住户和产权单位之间的联系,自管单位的住宅,如有五户以上是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可推荐或选举一名住户代表,协助产权单位代收房租、水、电等项费用。
第十三条 外单位职工必须遵守产权单位的房产管理制度。要爱护房屋,不准私自拆改房屋设备,不准转租、转借、转兑,违者由产权单位按有关房产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或收回房屋。
第十四条 互换后的房屋需要维修时,住户要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须及时维修养护,做到不倒、不漏,保证住户安全。
第十五条 市房屋互换站是负责全市换房工作的组织指导部门,要加强对换房工作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各单位搞好换房工作。同时,要做好换房纠纷的仲裁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领导及房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并积极给职工换房提供方便。各单位房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及时传递信息和办理换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86年5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3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紫 阳            弗·阿·勒内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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