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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39:56  浏览:9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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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中国烟草科技教育司


国烟科监[2003]40号



关于对《卷烟纸》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卷烟材料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先进性,促进相关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满足卷烟生产的需求,适应“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卷烟纸》、《烟用接装纸》、《烟用二醋酸纤维丝束》和《烟用聚丙烯丝束》等4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从而为相关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工作由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共同提出,并委托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标准化中心”)具体实施。
  二、调研工作采取函调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以函调为主。在函调的基础上,将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实地调研。函调工作的具体要求由标准化中心另行通知。
  三、函调范围包括36家重点卷烟生产企业,部分国内卷烟纸、接装纸、二醋酸纤维丝束、聚丙烯丝束生产企业。
  四、国内各有关单位在收到函调资料后,要抓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并认真、负责地填报相关表格后于今年8月15日前提交给标准化中心,联系电话:(0371)6251192或6237553,联系人:范黎、韩云辉。
  五、请标准化中心做好有关的协调和督办工作,并及时将各单位反馈的意见整理、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国家局科教司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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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展两岸海运直航,加快安全、便捷、绿色、高效的两岸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两岸经济贸易合作发展和人员交往,现发布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积极促进两岸邮轮运输经济发展,培育和发展两岸资本的邮轮公司。现阶段,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
二、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经特别许可两岸资本的方便旗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自有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TEU。
三、简化港区内相关拖架与车辆运营程序,推动两岸机动车辆通过客滚航线上岸、甩挂运输等实现互通行驶。
四、依托两岸高速客滚船和陆海联运,构建两岸小型货物快捷运输通道。
五、推进两岸互设验船机构或办事处,开展船舶营运检验和建造检验。
六、强化海上搜救合作,举行2013年两岸海上搜救学术研讨会及2014年海峡两岸海上联合搜救演练。
七、福建至金、马、澎地区海上运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增开平潭对台客货滚装运输航线,推动开展船舶保税登记试点。
九、在厦门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登记等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政策创新试点,加强两岸船员培训考试机制和条件建设。
十、支持开通厦金水域的刘五店航道,进一步提高厦门港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一、在厦门港开展两岸交通物流信息平台建设试点,促进相关运输信息和口岸信息与交通电子口岸连接,逐步实现两岸港航和物流信息交换和共享。

  

交通运输部
2013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波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7年11月17日 生效日期1997年11月17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波兰共和国总统亚历山大·克瓦希涅夫斯基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一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波兰共和国总统克瓦希涅夫斯基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现状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政府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合作协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九八年至二000年执行计划》。
  双方对访问结果感到满意,相信这次访问将促进中波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二、双方认为,发展两国在各领域的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将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基础上发展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愿加强政治对话,其中包括高层对话,支持两国政府、议会间交往,加强民间组织和机构以及地方政府代表之间的互利合作。

 三、双方认为,发展互利的经贸合作是双边关系非常重要的目标。为此,双方将根据两国的潜力和可能,积极支持两国公司、企业之间的直接接触,共同努力使贸易额逐步扩大并达到基本平衡,开展新的工业及技术项目的合作,支持互利的共同投资,鼓励在第三国市场进行合作,在金融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将支持两国企业在交通运输工具、采煤、环保、轻纺、电子、化工及电力等领域开展经济合作。双方将继续支持在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文化、艺术、教育、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相互交流与合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重申相互尊重各自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
  波兰共和国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中国在发展合作和解决国际问题方面所起的建设性作用以及为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与稳定所作的贡献。
  波兰共和国方面重申,波兰共和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充分理解并尊重波兰共和国谋求同欧洲大西洋机制和欧洲机制一体化所作的努力,赞赏波兰继续奉行发展同包括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政策,并高度评价波兰为维护欧洲及世界和平所发挥的作用和作出的贡献。

 五、双方将加强对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的磋商。在同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跨国犯罪、非法生产及贩运毒品、武器走私以及经济犯罪和非法金融流通所进行的斗争中积极配合。

 六、双方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国人民争取和平、安全、发展、民主和繁荣的愿望,与世界各国开展广泛的合作。
  双方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宗旨,主张尊重并考虑各国的传统、历史经验和现实国情,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建设性对话与合作。双方认为实现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对人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双方表示完全支持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以及通过谈判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方面的作用。双方愿为世界的持久和平和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波兰共和国总统
      江 泽 民         亚历山大·克瓦希涅夫斯基
      (签 字)             (签 字)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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