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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33:03  浏览:9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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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香港或澳门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和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香港、澳门居民在上述地区报名时,须填写本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9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9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不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执行网上交费办法。

  在不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内地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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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本规定从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国家专业银行(含中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要按规定从一九九三年第二季度起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
二、实施步骤。考虑到各有关金融机构外汇资金调拨、调整的过程,决定对缴存比例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办法。即第一步:一九九四年第四季度前按3%的比例缴存;第二步:一九九四年第四季度开始按5%的比例缴存。
三、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是以当季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比例。当季月平均余额是指缴存范围内各项外币存款当季每月末日余额的算术平均数。如一九九三年第三季度应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月平均余额为:(1993年7月31日余额+8月31日余额+9月30日的余额)/3。


四、每月末日余额以会计报表数为准,没有会计报表的可暂用项目电报代替,并抓紧建立健全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出来后,每半年应用会计报表数调整一次。
五、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应最迟于划款次日以电传或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并同时补寄正式文本。计划资金司传真号为601.2768,601.2769,电传号随后通知。
六、各家银行应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前选择好一至两家境外行开设“××××银行代理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并将开户行的法定名称、地址、电传号、传真号、帐号、帐户名称(中、英文)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备案。人民银行的外币存款准备金分别由各家银行存入其
上述帐户,人民银行授权各家银行代为经营,各家银行不得用该项资金弥补外汇头寸,并须保证每年至少有2%的收益,每季划缴一次,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增加风险准备。
七、缴存和调整外币存款准备金的会计科目及帐务处理,由各家银行自行制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家银行的外币存款准备金以其总行为单位进行考核。
九、中国人民银行将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负债按一定比例收缴“押存资产”,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附件 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信贷资金的宏观管理,保护存款人利益,有利于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安全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设在我国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存款范围包括:
(一)个人外币储蓄存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外币存款;
(三)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应缴纳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其他外币存款。
第四条 美元存款按原币种计缴,港元存款可按原币种或折成美元计缴,其他币种的外币存款统一折算成美元计缴。各种货币之间的折算率均按当季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官方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
第五条 外币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按缴存存款范围规定的各项外币存款平均余额的5%计缴。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缴存比例。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缴存的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为当季月平均余额乘以缴存比例。公式为:
缴存范围各项外币存款当季每月末日余额累计
每季应缴纳的存款准备金=--------------------×5%
3
第八条 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应编制“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按时划款。同时将上述报告书和划款确认书以电传或传真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第一次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后,每季调整一次。缴存或调整,应于每季终了后二十日内将款项划转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调减,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后,十日内将应退还的外币存款准备金划转到有关金融
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如缴存或调整的最后一天遇到例假日顺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调整外币存款准备金,如当季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调整金额总计不足一万美元,则不调整,但仍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报告书”。
第十一条 缴存、补缴和退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缴存、补缴和退还的金融机构负担。
第十二条 国家专业银行(含中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根据本规定统一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银行帐户;区域性银行、地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币存款准备金缴存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规定精神,另行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除如数补缴外,中国人民银行按日处以未缴金额万分之二的外汇罚款。
第十四条 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的实施细则由所在省(市)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规定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93年3月28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政办〔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决策,有效应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制定的《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
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贸委

(二○○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的战略决策,有效应对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确保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964号)及《补充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11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是指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由建设单位委托物资代理公司采购后提供给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项目:
  (一)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项目、国道和省道公路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并公布甲供材料的具体品种。
  市财政、建设、交通、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承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漳州市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
  (三)具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业绩、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的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六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服务合同》;
  (二)确定项目甲供材料供货生产商,并委托物资代理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三)按时支付甲供材料的货款;
  (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供材料质量负总责;
  (五)参加物资代理公司组织的甲供材料验收。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过程中,物资代理公司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甲供材料采购谈判,代表建设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
  (二)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甲供材料采购合同;
  (三)组织甲供材料验收;
  (四)负责甲供材料的质量监控和索赔;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物资代理公司的采购服务费原则上钢材不超过采购价的0.5%、水泥不超过采购价1%作为采保费纳入建设成本。
  第八条 主要材料甲供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所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写入长期供货协议、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二章 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确定
  第九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比选的方式,选择质量好、重信誉、实力强的甲供材料生产商,并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第十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组织招标或者比选前,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并在实施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
  招标或者比选方案应当包括协议供货的甲供材料品种、拟邀请参加招标或者比选的生产商名单、评标或者比选标准、协议有效期、协议执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十一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根据甲供材料的需求状况,对每个品种择优确定3家以上的协议供货生产商。
  协议供货生产商名单确定后,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
  第十二条 长期供货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1年。
  长期供货协议应当明确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供货生产商所提供材料的规格型号、质量要求、基准价及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
  长期供货协议所约定的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货生产商承诺的至少可优惠的幅度,协议供货生产商应当承诺按照该优惠率确定的价格不高于其同期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供货价格,也不高于其同期向本市范围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人的供货价格。
第三章 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资代理公司就项目甲供材料采购签订《采购和供应服务合同》,并将项目所需甲供材料总量及定期计划用量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
  第十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协议供货生产商就项目甲供材料的实际优惠率、售后服务等事项进行谈判,并代表建设单位与供货生产商签订采购合同。工程所使用的是商品混凝土的,甲供水泥的采购合同由物资代理公司、供货生产商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共同签订。
  采购合同应当对合同履行期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风险承担、价格调整等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将施工单位提供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次月甲供材料用量计划书面告知物资代理公司。
  物资代理公司应当督促供货生产商履行采购合同,监督供货生产商按时将甲供材料送达指定地点,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接收。
  第十六条 供货生产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不得将甲供材料进行转包或者非法分包。
  第十七条 甲供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物资代理公司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进行抽检。
  甲供材料经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取保管费与材料检验试验费,费用计入总造价。
  第十八条 甲供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按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生产商索赔。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确认后,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5%,其余待最后一批材料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清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在甲供材料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选择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因物资代理公司不履行物资代理服务合同而影响甲供材料采购和供应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甲供材料物资代理服务;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供货生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物资代理公司、建设单位应当分别按照长期供货协议和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一)拒绝按照长期供货协议书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供货的;
  (三)所供材料的产品规格、质量、售后服务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供货生产商违反上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福建漳龙实业有限公司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备案后,根据长期供货协议的约定将其清除出协议供货生产商名单,且今后不再邀请其参加协议供货商生产商的投标或者比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一)擅自向协议供货生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甲供材料未经检查验收合格而使用的;
  (四)无故拖欠货款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提供的次月甲供材料用量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者货物积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因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的次月甲供材料用量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者货物积压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甲供材料交施工单位保管后,因施工单位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甲供材料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可以不委托物资代理公司,在本办法确定的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范围内自行组织甲供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从本办法确定的长期协议供货生产商范围内选择确定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供货生产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行后,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责任不变。
  实行材料甲供后,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工作内容不包含甲供材料的采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之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或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甲供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分使用中央投资和省级政府投资,国家部委、省对项目的甲供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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