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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3:26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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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http://www.sc.gov.cn/10462/10883/11066/2011/12/31/101949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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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民政部 建


国家体委、国家教委、民政部、建设部、文化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体育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委 国家教委 民政部 建



我国城市社区体育(以下简称社区体育)是体育社会化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区体育主要是在街道办事处的辖区内,以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要对象,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的身心健康
为主要目的,就地就近开展的区域性的群众体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社区体育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发展还不平衡,人们的社区体育意识还不够强,社区体育组织还不够健全,参与的人和单位还不够广泛,场地设施等物质条件还不能满足人们参加体育
活动的需要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就近、方便、文明、有序的体育健身环境。现对加强社区体育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与职责
(一)社区体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采用多种方式,发动、引导、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健身活动,提供门类众多的体育服务,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强体质,提高身心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社区生活。
(二)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社区体育作为贯彻《体育法》、实施《纲要》的一项具体措施,纳入城市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一项内容,努力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
(三)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加强对社区体育的领导,依据《体育法》和《纲要》制定社区体育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逐步建立、健全以社区体育组织为主体的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制定开展社区体育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社区体育
理论研究,建立社区体育发展的指标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在保证学校教学秩序和体育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设施对社区居民开放,开展有偿服务。切实发挥学校体育教师、体育设施在开展社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城市管理中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协调、指导、服务等职能作用,将开展社区体育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一项工作职责,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评估,在政策上给予扶持。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在建设和发展社区文化的工作中,要重视社区体育的开展。街道办事处的文化站,要大力宣传体育健身对增强体质,丰富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意义,有计划地开展丰富多采、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市、区、居住区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在开展社区体育工作中,要重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
(四)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体育工作具有领导、管理的职能。要调动辖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和组织社区内成员经常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和体育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成年人体质测定工作,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工作。
(五)居委会应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居民经常开展群众性的体育健身活动。
(六)到本世纪末,我国社区体育的发展达到:经常参加社区体育活动的人数有较大的增长,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有较快的改善,社区成员的体育意识和体质普遍增强,社区体育组织基本建立。初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三者有机结合,社区、单位、家庭共同发展的全民健身新
格局。
二、组织管理与体制
(七)按照《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的规定,区(市辖区、不设区的即为市,下同)人民政府可授权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社会体育工作和组织实施辖区体育活动。形成以市、区体育行政部
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分级管理体制,以及条块结合的组织网络。
(八)街道办事处应成立以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挂帅、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体育组织。应有部门管理体育工作,配备专兼职体育干部,在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要充分利用辖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组建街道办事处一级的各类体育协会、文体中心、体育指导站、健身俱乐部等,形成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街道、居委会和单位多层面的体育组织网络,有效地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满足社区成员的广泛兴趣和爱好。

(九)居委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居住区、楼群晨、晚练指导站等体育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社区内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区意识,支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体育工作,积极参加社区的各类体育活动。
三、骨干队伍建设
(十一)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培养、选拔德才兼备,熟悉、热爱体育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体育组织,并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社区体育干部。
(十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开展社区体育的骨干。要充分发挥他们在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中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作用。
(十三)要充分发挥辖区内各单位体育干部、业余体校教练员、体育教师以及热心体育和有体育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的作用,吸收他们参与社区各类体育组织的领导与管理工作以及活动的组织、技术指导等。
(十四)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各类体育干部、体育骨干、体育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四、场地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十五)体育场地设施是社区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必需的物质条件,是体育活动经常化的重要保证。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已建成的居住区要努力挖掘潜力,为居民修建简易体育场地;新建居住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
联合发布的(GB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原城乡建设部、国家体委1986年颁布的(86)体计基字559号《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规划、建设好社区体育设施。
(十六)街道办事处应在辖区内有计划地修建社区体育活动室或体育服务站(点),并配备相应的健身器材设备。到本世纪末,力争50%以上的街道达到上述要求。
(十七)合理使用街道辖区内现有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其作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一律向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在不影响工作和生产秩序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居民开放,为居民健身服务。
(十八)应在社区内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合理布局简易的体育场地设施,开辟健身场所,使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做到运动场地就在身边。鼓励居民自力更生及义务维护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提倡居民添置体育健身器械,开展家庭健身运动。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挪用体育场地设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须经当地体育、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社区体育场地设施作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要在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下,先行在适当地点
择地新建,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有设施。
五、经费来源
(二十)社区体育经费实行公益型的管理方式,多渠道筹措经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体育法》的规定,逐年增加对体育事业的经费投入。体育行政部门要对社区体育工作安排经费并逐年有所增加,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助社区体育活动和体育设施建设,鼓励辖区单
位举办或承担社区大型体育活动。有条件的社区,可设立由团体和个人投资的社区体育发展基金。社区的各类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可实行会员制,可向会员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
(二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开发体育产业,依法开辟体育经营场所,为经营体育产业提供有利条件。要努力开展技术指导、骨干培训、体育表演、健康咨询等多种形式的社区体育服务,在经营、税收、资金等方面参照1993年8月民政部、国家体委等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
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
六、健身活动
(二十二)社区体育以经常性健身活动为主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在开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中,要讲究科学,注意安全,重在参与。实行传统健身养生法与现代健身方式相结合,个人锻炼与集体活动相结合,健身娱乐与医疗保
健相结合,健身活动与节假日活动相结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
要加强晨练、晚练和季节性体育锻炼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引导不同特点的人群参加喜闻乐见的体育活动。
要关心和重视知识分子、老年人、幼儿和残疾人的体育活动。
(二十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激发居民体育健身的积极性。竞赛活动以动员尽可能多的居民群众参加为基本出发点,办出特色,形成传统。
社区体育组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举办综合性体育竞赛活动和单项竞赛活动,要有目的地结合节假日组织体育竞赛、表演和社区内外的交流活动,形成热点,利用寒暑假举办形式多样的中小学生单项体育竞赛、培训以及锻炼小组等活动。
七、评比表彰
(二十四)按照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评审办法》,定期在全国开展评比表彰“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的活动。
(二十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评比表彰制度,树立榜样,典型引路。



1997年4月2日

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8〕1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乡建委、交通局、公安局、物价局、财政局制订的《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 州 市 交 通 局
杭 州 市 公 安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以下简称综合收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委主管,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为切实做好综合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核定的《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征收和免缴范围

  一、凡参加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年检的本市市区牌照机动车辆(不包括浙A-X牌照机动车辆)在车辆年检时集中征收年度城市贷款道路统缴通行费(以下简称统缴通行费)。
  二、凡进入市区的非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包括本市浙O黑牌照、浙A-X牌照及临时牌照机动车辆)在城市各出入口设置综合收费站单向征收城市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
  三、对军用(包括武警部队)号牌机动车辆以及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可免缴车辆通行费或统缴通行费。
  四、对有关机动车辆的免减及优惠:
  (一)对下列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可以免征统缴通行费:
  1.非经营性的环卫专业用车及自来水、市政、公交、电力、煤气、电信等有固定装置且车身标明抢修字样的事故抢修工程车;
  2.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的直接用于道桥养护的非经营性专业特种车辆;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的公务用轿车;
  上述机动车辆单位可直接向管理处申请办理免征手续。
  (二)对下列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可酌情减征统缴通行费:
  1、城市营运线路公交车;
  2、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通行的载重超过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特种车;
  3、国有交通专业运输单位的载重超过5吨以上(不含5吨)的大货车、特种车。
  上述机动车辆,由车辆用户经主管局同意后,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经市城乡建委、财政局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管理处办理减免手续。在未经批准前,仍按规定标准缴费。
  (三)对非本市区牌照但两地对开的定时定线开往杭州的客运班车,可按本市区牌照车辆的标准收取统缴通行费,并发放综合收费通行证,不再实行按次收费。
  (四)对经常进入杭州市区的外地车辆,可以实行月票方式缴纳车辆通行费。
  (五)对杭州市区临近的余杭市,鉴于其地域位置的特殊性,允许该市的车辆用户自主选择,或按通行次数缴纳车辆通行费,或按年缴纳统缴通行费并领取综合收费通行证。
  凡符合(三)、(四)、(五)款规定的机动车辆,由车辆用户向管理处填报申请表,管理处负责审核办理。

第三章 征收办法

  一、统缴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由管理处委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征统缴通行费,具体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及所属各个车辆检测站办理。
  (二)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在例行年检时,由车管所及所属各检测站点按年一次性收取统缴通行费;申请减免统缴通行费的车辆,须凭管理处核发的减免统缴通行费审批单,车管所方能办理费用减免。未交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不予通过该年度的年检。
  (三)新购机动车辆应按领牌月份至下次年检的实际月份数向车管所交纳统缴通行费,方可发放车辆行驶证。
  (四)外地牌照车辆经审批获准换取市区牌照者,按上款条例办理。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办法:
  (一)车辆通行费由各收费站负责征收。不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年检并缴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包括本市浙O黑牌照、浙A-X牌照及临时牌照机动车辆),除天目山路留下收费站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维持现状外,通过其它各综合收费站进城时,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凭票通过,进城一次,收费一次。
  (二)现已设置收费站的钱江一桥、钱江三桥和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杭富方向320国道等四个城市出入口,由管理处委托收费站主管单位实行搭票代收,其中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站搭票代收方式按省政府批文精神另行商定;由管理处负责在杭海方向01省道出入口设置综合收费站征收车辆通行费;杭宁方向104国道和杭沪方向320国道等二个城市出入口的收费事宜另定。
  (三)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和持有综合收费通行证的非本市区机动车辆通过各综合收费站时,免缴车辆通行费。实行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后,对原钱江一桥、钱江三桥、沪杭甬高速公路彭埠、320国道杭富公路、绕城公路、石祥路、玉皇山人防工程通道等的通行费、过桥费征收保持不变。

第四章 征收标准

  一、统缴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收费标准:
  1、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每月按20元/辆征收;
  2、其余各种机动车辆每月按40元/吨计征。
  (二)车辆征收吨位,按以下办法核定:
  1、载货汽车按核定装载吨位计征;
  2、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征;
  3、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核载吨位七折计征;
  4、重型和超重型半挂车,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全额计征,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
  5、铰接客车按同类主车载客人数加倍计征;
  6、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征。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含简三轮),从1吨起计征,
1吨以上部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征。
  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
  (一)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次4元。
  (二)载重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20人以下(含20座)的客货汽车及简易机动车,每辆每次10元。
  (三)载重在5吨以下(含5吨)和载客50人以下(含50座)的客货汽车,每辆每次20元。
  (四)载重在10吨以下(含10吨)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货汽车,每辆每次30元。
  (五)载重10吨以上的车辆以及大型平板车,按行驶证规定的载重吨位计征,不能载货载客的特种车按自重吨位计征,每辆每次4元/吨,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第五章 收费管理

  一、管理处应向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各收费站点和代征点应挂有“杭州市城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公告牌,并坚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按规定的办法和标准征收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费。
  二、统缴通行费票据由省财政厅或委托市财政局印制,票面上应标有“偿还贷款”字样,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发放、核销。各公路代征收费站的通行费票据管理,按《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执行,通行费票据均采用联票的形式,与公路“四自”工程通行费票据“合二为一”,并标明各自的收费名称和收费金额。
  三、统缴通行费票据的领发、核销手续由管理处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公路代征车辆通行费联票式票据的领发、核销手续由各代收单位会同管理处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委托代征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票据,以及管理处下属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票据的领发、核销手续均由征收单位负责向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综合收费通行证由管理处负责统一制作、发放、管理。
  四、市区已缴纳统缴通行费的车辆,办理报停手续的可凭市交通局公管处证明、原始缴费凭证,到管理处退还报停期间的统缴通行费;年检后过户到外地的车辆,可凭车管所证明、原始缴费凭证,到管理处按实际月份退还统缴通行费。
  五、已缴纳统缴通行费的非本市区牌照机动车辆,办理报停手续的,可凭车辆单位和车藉所在地的交通部门的证明、原始缴费凭证及综合收费通行证,到管理处退还报停期间的统缴通行费。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代征的统缴通行费,应设立银行专户存储,每月7日、22日,将所征费款解缴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综合收费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七、各委托代征车辆通行费单位应于每月7日将所征费款解缴财政专户。管理处下属收费站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款必须当天解缴管理处综合收费专户并于每月7日将所征费款全额解缴财政专户。
  八、综合收费票据实行按需领用、按月核销。各统缴代征或自征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和管理处报送上月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报表,并按照票、款相符的原则,管理处于次日对上月统缴通行费或车辆通行费收取情况进行核对,核对后次日,统缴代征单位应将上月所征费款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管理处将代征手续费拨付给各代征单位。
  九、综合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收支两条线,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支付业务管理费、维修费用和委托代收管理费后,专项用于偿还杭州市城市道路贷款本息,并接受市财政局、物价局的监督和年审,对所征收的费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平调或截留。

第六章 罚   则

  参照浙政发〔1997〕72号文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四自”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市政府转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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