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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31:16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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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11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8年5月7日(2008年第6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六月十七日

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8]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口,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包括:

(一)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

(二)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随居非从业家属。

上述对象中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2008年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50%以上;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力争达到100%。

(二)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医疗救助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保险局负责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业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核定。

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应深化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实现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并举;财政部门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地税部门应本着便民原则,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对象认定和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户籍认定工作,提供相关基础数据;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参保的组织宣传,协助做好登记参保工作;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残联组织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工作。

第二章 参保程序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请参保时,应以家庭(不含在校学生)为单位全员参保,并持户口簿、身份证和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初中以下未成年人登记参保可不携带照片)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出生后,先办理户籍登记再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局集中办理参保手续。

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申请参保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参保时应提交民政部门办理的《社会救助证》原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150%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城镇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申请参保时应提交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审批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医疗保险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进行复核审验。

第六条 参保人员根据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开具的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到乡、镇或社区办理社会保障卡。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后,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也可同时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缴纳2009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人员以后应于每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办理续保手续,缴清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

在校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日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八条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参保人员逾期缴纳未超过90日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自补缴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住院医药费不予报销。参保人员逾期超过90日仍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重新参保对待。

滞纳金并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内重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

第十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因户口变动或居住地变动迁入城区的,可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等待期,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历年结存基金、利息收入和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向困难群体倾斜。家庭应缴保险费由家庭按保险年度缴纳,政府补助资金由财政按预算年度拨付。其中,地方补助资金由市、区(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40元。

第十四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实行补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下列标准筹资:

(一)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老人由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个人每人每年缴纳90元;

(三)其他参保人员由政府每人每年补助80元,同时为提高基金承受风险能力,每人每年另拨付10元作为大额医疗保险基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元)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未参加工作的独生子女参保,父母一方所在单位凭缴费原始票据,对个人缴费部分应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缴纳的保险费用于建立住院、大病和门诊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保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待遇的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人员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兼顾普通门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90%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10%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统筹。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就医或购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当增加适宜少年儿童诊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300、500元;转市外省内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800元;转省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两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减半。

第二十二条 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属于一般检查、治疗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甲类药品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60%的比例报销;属于特殊诊疗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的,则由统筹基金分别按60%、50%、4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转外就诊的,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低保人员到惠民医院(惠民医疗窗口)就诊,在规定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的规定享受医疗及服务费用减免和药品平价销售优惠,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保险报销和惠民医疗减免之和原则上不低于目录内医疗费用的80%。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市医疗保险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提供电脑打印的原始报销凭证);属于参保人员自付部分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就诊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出院后15日内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外住院审批表或异地安置审批表、出院小结、医嘱、费用明细清单、电脑打印的原始报销凭证,到市医疗保险局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总额预付、复合型结算、总量控制”,具体结算标准及办法按照《鄂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癌症、器官移植抗排、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血友病、红斑狼疮等5种特殊慢性病之一的,其门诊费用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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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农村中医药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使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农村中医药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用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农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积极推广、应用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突出重点;城乡结合,东西部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稳步发展。

  二、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中医药各项任务

  (四)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所赋予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确定《纲要》指标体系中有关中医药的具体指标值,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提出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方案;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积极推进中医药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督导评估。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加强中医药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计划,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和在防治地方病、常见病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中医药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级卫生保健有关中医药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及各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中医药工作的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机构和服务功能建设

  (六)认真做好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改革与服务功能调整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地中医药实际情况,做好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以及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中医医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达到县级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是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中医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以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等职责。县级中医医院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诊疗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纵向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要积极做好接收培训、技术下乡、巡回医疗、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工作;要做好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基层中医药业务管理工作。

  (八)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要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出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

  (九)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村卫生室要有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要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至少要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切实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十)鼓励多形式办医。要打破所有制限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个人在农村地区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在农村个体开业。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营造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政策上给予鼓励。

  四、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工作思路。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本地区农民需求和中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和农村卫生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由省级以及市(地)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筛选那些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地区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通过组织编写教材、实用技术手册和办班培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以推广应用。

  (十二)加大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县级中医医院要利用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其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带动、指导作用,要将经筛选的适宜技术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确保他们学得会,用得上。乡(镇)卫生院要注重适宜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推广工作,并与中医科建设相结合。村卫生室要将学习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推广工作要注重实效,要将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在当地的普及情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技能提高情况以及农民医药费用降低情况等,作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评判标准。要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制度建设,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与县级中医医院评审、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及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结合起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推动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业务素质

  (十三)明确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目标。到2005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中医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村级医务人员应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村级医务人员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培养一批农村中医骨干。

  (十四)做好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资源现状,制定3—5年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中等中医药学校(含民族医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原则下,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高等中医药专科人才;争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办五年制农村中医大专班,采取中专、大专连读的方式,面向农村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严格的政策措施,确保学生毕业后能够回到农村,为农民服务。在医学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中医类专业(乡村医生方向),以适应本地区农村对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十五)完善农村中医药人员在职教育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终身教育制度,使农村中医药人员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县级中医医院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中医药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农村中医药人员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建立农村中医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在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中医药人员,每五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在有条件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要承担培训农村基层中医医师的任务,对高、中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组织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中,中医药的内容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十六)加强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教育资源,鼓励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中医药教育试点举办的中医类、中药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相关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教育自学考试;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力争使农村现有中医药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六、依法加强农村中医药的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农村中医监督管理。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法制意识。

  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过程中,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村卫生室中医药技术应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

  (十八)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中药药品集中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由乡(镇)卫生院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统一代购,保证中药的质量安全。

  乡村医生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重视做好贫困地区的中医药工作和民族医药工作

  (十九)做好贫困地区中医药工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的发展政策和战略研究,在中医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实施中要强化对贫困地区的带动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协作,经济发达地区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本地区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对西部地区的“一帮一”的对口支援工作,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西部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受援单位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要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对口支援本地区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从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抽调医务人员,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巡回医疗,深入边远贫困地区提供医疗服务。

  市(地)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

  (二十)重视做好民族医药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民族医药工作,在做好民族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切实加强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的建设,提高乡村民族医药人员的素质,继续做好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鼓励中医药、西医药人员学习民族医药。继续做好民间单方、验方的挖掘、整理工作,积极有效地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八、积极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

  (二十一)加快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积极开展省级创建活动,争取使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行政区划15%左右。鼓励有条件的市(地)积极争创全国或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

  (二十二)充分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示范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水平。要将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规范化,作为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并加以推广,以全面推动农村中医药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二十三)高度重视农村中医药工作。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决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发展农村中医药的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市(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提高乡村中医药服务比例,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经济发达地区在完成《决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需要,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十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在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应用中医药,特别是各种非药物疗法;引导农民自觉接受中医药的诊疗,以充分发挥中医药诊疗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促进农民健康保障;在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中,要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把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合作医疗支付项目,完善并落实各种中医药的诊疗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二十五)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投入。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列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逐年安排。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中医药服务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财政补助范围;在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今后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中也要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农村中医药事业。在国家的中医专款中继续安排农村中医工作专项资金,各地也要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工作专项经费;要相对集中财力,逐步解决本地区农村中医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制度。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预防措施的探析

             景县人民检察院 李宁

  2011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41件202人,据统计报表显示,2011年全年30岁以下的“80后”、“90后”共计74件121人,分别占总案件数的52.48%和总人数的59.9%,成为犯罪的“主力军”,其中22岁以下的“90后”共计52人,占其中的42.98%。“80后”、“90后”犯罪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一个个刺目的数字,一次又一次地触痛整个社会的神经。
  一、对“80后”、“90后”犯罪原因的分析
  “80后”、“90后”犯罪人员多为社会浮散人员,无业人员和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诈骗、盗窃、抢夺、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传统犯罪上。在笔者看来,主要有四大原因。一是受不了委屈,易怒好斗。他们一旦遇到问题就采取武力解决,而且不计后果。二是“网络一代”的疯狂。他们接触网络较多,实际生活中的朋友却很少,不愿与家庭、社会有过多的接触,久而久之,形成了孤僻、偏激的后果。三是“穷二代”心理失衡。有很多孩子从贫困地区走到大城市,产生了巨大的心理落差,或生活“紧迫”,或虚荣心作祟,团伙型、侵财性犯罪占据较大比重。四是教育与爱的缺失。在犯罪青少年人群中,他们普遍就读于较差的学校,基本上是小学、初中文化,有的甚至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忙于生计,无暇沟通教育;生活中缺乏良师益友,生活在孤独与寂寞中。
  二、“80后”、“90后”犯罪新特点
  一是团伙成员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许多案例来看,目前该类犯罪嫌疑人中有许多都是青少年,他们中既有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也有不到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团伙组成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学历相对较高的是职业技校,有的还没有上过学。
  二是团伙成员的纽带关系发生很大转变。从许多案例的情况看,“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中结伙纽带是相同的兴趣爱好(特别是体现在网吧上网)、相似的家庭背景、经济背景等,这与传统的犯罪团伙成员以亲情(老乡、亲友)为纽带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80后”、“90后”人员并不愿意从事简单初级的体力活,同时由于学历低、劳动技能差等原因,很难找到合适工作。但是年龄普遍比较年轻,思维相对比较活跃,更愿意接受新鲜事物,因此费用相对较低的上网也就成为他们新的精神家园,网吧也就成为他们排除寂寞、结识朋友的一个重要场所。来自不同地区的“80后”、“90后”人员汇聚网吧结交朋友,也更容易在前科人员的带领下结成违法犯罪团伙。
  三是网吧内结成松散型团伙,侦查破案难度较大。许多“80后”、“90后”违法犯罪团伙成员都是在网吧内结识,并以网吧作为平时聚集的主要场所。由于他们许多人没有固定的住所,常常以网吧、公园、个体小旅馆等作为临时过夜场所,因此团伙成员也并不很清楚对方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暂住地等详细情况,他们彼此之间也仅是以绰号相称,作案时的成员组成比较松散,结伙时的随意性更强,并没有形成固定模式的团伙,这也给我们侦查破案、一网打尽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四是案件侵财性强,手段比较简单,作案反复次数多。从近期案件情况看,“80后”、“90后”团伙作案的类型主要是侵财性的“两抢”、盗窃等案件。他们的作案动机就是为了钱财,且作案手段比较拙劣,胆大妄为,他们作案的预谋性比较小,并没有什么精心的准备,而选择作案对象的随意性却相当大。他们选择的作案时间多以夜间、凌晨为主,作案成功后即分赃散伙,钱财用尽后再组成新的团伙继续作案。如本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22岁)、岳某某(22岁)、李某(17岁)等盗窃案;崔某、付某、崔某(在逃)、阿虎(在逃)等抢劫案(均未满25周岁,最小的1997年生人,另案处理)仅在2010年就共计作案达15起;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在2011年期间抢劫8起。他们多次抢劫、盗窃过路行人、盗窃公共财产、盗窃公共基础设施、盗窃企业重金属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伤害。
  五是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案件数量突出,且以激情犯罪、酒后犯罪为主。调查发现,绝大多数故意伤害都是不能正确处理琐碎矛盾的激情犯罪。很多被告没有前科,也没有其他不良记录,但是激情之下对他人实施了殴打,致人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沦为罪犯。寻衅滋事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酒后犯罪居多。由于吃饭喝酒往往多人在聚集在网吧、饭店、KTV、洗浴场所等,常因一句斗气话,叫来一帮人,随意聚众滋事,因此寻衅滋事案件又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如该院办理的被告人孟雨等6人寻衅滋事,被告人陈忠义伙同杨某、崔某某、石某某、崔某某五人去景县天池洗浴中心洗澡因为口角引发的寻衅滋事案等。此外,因酒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也占有一定的比例。
  六是犯罪随意性强。有些犯罪案件除经常性地进行抢劫、盗窃外,还进行强奸等,作案次数多,反复性强。如该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20岁)仅2011年七、八两月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3次。
  三、对策措施
  (一)集中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日益严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矛盾。就业形势的严峻也反映在了犯罪数量的增加上。我们不能将就业难的问题简单归咎于青年人的好高骛远和不思进取,应该在理解他们的基础上,对他们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进一步落实对青年人的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待业青年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避免他们因生活困难走上犯罪道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和预防发生在工程领域、涉农、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劳动就业、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改善无业人员的生活,减轻无业人员家庭的后顾之忧,使无业人员生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来源,从而减少侵财犯罪发生率。同时,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聚众型经济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提高办案效率,扩大办案效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平安河北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加强社会防控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情报联络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要充分利用网吧、歌厅、KTV等公共娱乐场所,广泛开辟情报信息渠道,使用人性化管理手段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与作用,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上网信息,甚至非常重要的QQ号码等,通过这些信息,我们的网络警察部门就能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布控,事半功倍地抓获犯罪嫌疑人。二要强化网吧上网人员登记管理。要求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的人员要逐一登记,对经常进入网吧上网的“80后”、“90后”人员更要进行重点关注,对夜间滞留网吧的过夜人员及时劝离。同时,要求有条件的业主在网吧内安装监控探头,并安排人员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公安机关。三要建议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加强下午及夜间时间的出警巡查工作力度,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歌厅等餐饮、娱乐场所的监管和法律宣传,加强对违法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为的查处。
  (三) 加强特定人群管理,积极开展服务特殊青少年群体“三五”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2012年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意见》(冀检〔2012〕4号)文件精神,会同妇联、团县委等有关单位,开展 “五创”工作:即创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载体、创新工作内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加快研究制定服务青少年的各项制度。开展“五访”工作:一是走访闲散青少年。通过建立社会闲散青少年的联络方式,了解和把握闲散青少年的生活规律和特点,建立闲散青少年的登记和管理档案。二是走访流浪儿童。主动搜寻和摸查社会流浪儿童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接收、转交和教育、管理工作,逐步控制和减少社会流浪儿童数量。三是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通过自愿结对、志愿服务、工作访问等形式定期走访农村留守儿童,逐步建立关心、关注、关怀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体系。四是走访不良行为青少年。结合工作情况建立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基本档案,针对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数量、特点和处罚措施,建立跟踪联系和服务制度。五是走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做好服刑人员的基本家庭情况搜集和信息核对工作,对其未成年子女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实现对服刑人员及其子女的双重关爱。通过“五创”、“五访”,切实达到“五帮”:即帮助完成学业、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体验家庭抚慰、帮助树立阳光心态、帮助顺利融入社会。2012年年初,我院就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即“抓重点群体、抓优化环境、抓基层基础、抓长效机制”,要重点抓好中小学生、闲散青少年、进城务工青年、流浪儿童等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并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积极协同政府、工商、市容、民政部门,对一些少数民族不法分子、聋哑人扒窃者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强化收容遣送措施,消除其进行不法活动的依附条件。
  (四)强化法制宣传。加强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有效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惩防校园内职务犯罪,推进学校管理创新。强化普法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农村、学校的普法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公民们学到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个人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鼓励他们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2011年,景县检察院与景县教育局共同召开了检校共建工作会议,景县教育局选聘景县检察院10名中层干部作为景县10所中学法制副校长并颁发聘书。法制副校长做到不辞劳苦、不图名利、不计报酬的“三不”要求,开展“普法校园行”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社区、家庭“三位一体”科学法制教育机制,预防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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