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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07:40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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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办法


1992年是11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实现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统计报表,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为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情况,依据其行政职权而制发的由企业、事业组织、行政单位及公民按照统一规定要求填报的统计调查表或汇总表,包括以电讯方式报送的报表和以软盘、磁带等为载体的报表及以搜集统计数据为主的调查提纲。

   下列统计报表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一)系统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和装备情况的统计报表;(二)按照自愿原则相互提供资料的统计表;(三)按照自愿原则填写的具有民意测验性质的问卷调查表等。

   第三条凡为搜集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所必需、基层单位又确可执行的统计报表方可制发。

   第四条制发统计报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一次性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制发定期报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够解决的,不制发全面统计报表;(二)月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旬报表;年报表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制发月、季报表;(三)通过搜集资料,并经过加工、整理能满足需要的,不制发统计报表。

   第五条制发统计报表及有关附件必须符合下列规范:(一)统计报表的格式应清晰完整,表名与调查内容应一致,表内各项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正确;报表左上角应标明填报单位名称,右上角应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备案日期、废止日期;表下方应标明单位负责人签章、统计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章、填报日期;(二)表内所列指标的含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计算价格等应有详细的说明;(三)调查方案必须说明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完成期限、受表单位等内容。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制发的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七条制发年报表、定期报表及一次性调查方案的审批、备案程序:(一)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报表,由同级统计部门制发或与有关业务部门联合制发,其中属于重大统计调查的报表,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向本系统制发的统计报表或对上级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进行补充的报表,由本部门领导批准,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发往本系统以外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领导审签,经同级统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下发。(三)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的直属单位一般不得向系统外制发报表,所需资料应从有关部门搜集取得;通过搜集、加工、整理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只可进行一次性调查,其调查方案须经同级统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所需资料通过向有关部门搜集取得;如不能满足需要,只可进行一次性调查,其调查方案均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各业务部门的直属单位不得制发统计报表。

   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协会、学会、各类信息咨询机构、临时性机构等,不得制发统计报表。

   第九条经过批准、备案的定期统计报表有效期限为两年;一次性统计调查表一次有效。

   第十条经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填报部门、单位及公民有义务按要求的调查范围、统计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期别等项内容准确及时地填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各级业务部门申报审批的统计报表,必须以正式文件连同统计报表及全套方案(一式三份)报审批机关。

  申报备案的统计报表,可以本部门便函形式连同统计报表及全套方案(一式三份)报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有效期满,如无变更并需要继续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向原审批、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如对其调查方案进行修改补充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统计部门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凡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统计报表,属于非法统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有权向统计部门举报,各级统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各级统计部门和部门统计机构,每年应定期对执行中的统计报表进行检查和清理,对违反本办法制发统计报表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对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依照统计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系统内是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直属及隶属关系归本部门管辖的单位;系统外是指公民和农村乡镇以下集体单位,以及虽与本部门有各种业务往来,但并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制发的统计报表,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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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纠纷的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同时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非对抗的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它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对迅速解决民事纠纷和提高审判权威起到了很大作用。笔者曾多年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调解了大量民事纠纷,总结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调解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辩法析理法

这是最重要的调解法,是其它调解法的基础。大量的纠纷通过法官的法理释明而让当事人得到一个“说法”。法官只有通过审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以案讲法,讲明本案的法律规定及这样规定的法学理论所在,让当事人通过打官司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老百姓接受普法教育后,明白这次官司输了等于在法律上交了学费。此法需要法官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司法实践中,未经审判且事实未查清之前即召集庭前调解,其调解效果不甚理想。

二、直接陈述法

直陈法就是在调解纠纷时,调解人员以直截了当地说明调解意见的方式,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直陈方法的运用,主要针对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不同认识,根据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调解人员直接而明确地阐明自己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以及对纠纷的调解意见。在调解一些比较简单,双方的是非、责任又比较明显的纠纷时,常采用这种方法。直陈法的运用,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接受、理解能力,以及调解时的情境因素,要给对纠纷负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留一定的“面子”。

三、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当家方知柴米贵,养儿才知父母恩。这就是说,只有在一个人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在进行民事调解,转变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时,将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置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也就是角色换位。例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转变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认识;在调解买卖合同纠纷时,采用买卖双方角色换位,使各自站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想问题,就比较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认同。

四、过错剖析法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只不过是双方承担责任的多少不同罢了。由于双方对责任分担产生争议,原告往往都是责任小的一方,其起诉至法院,就是要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比如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时,一般都是双方分担责任,很少有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因此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主审法官便可作一个小结,对责任大的一方进行批评教育,此后也要指出过错小的一方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总之,只要出于公心、居于中立地位,说几句公道话,尽管双方都受到批评,只要责任划分得清楚,他们还是认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解,一般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标的较小的案件甚至可以当庭清结。

五、冷处理法

一般情况下,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宜早不宜迟。对外力影响小、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在立案初期调解,效果会更好;但有些案件则相反,宜采用冷处理法。比如离婚案件,多年的夫妻从走向婚姻殿堂到走进法院大门,双方必定经历了激烈的思想斗争和心理矛盾过程,有的是因为与对方父母关系僵化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一时误会或一时冲动所致,还可能两头受气,此时宜采用冷处理的办法,叫双方回去考虑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双方的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身边的人必定会做一些和解工作,同时也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之后,有的当事人会主动来撤诉,没有完全想通的当事人也会有不同程度地动摇,主审法官可趁热打铁、加大调解力度,这样,双方和好的可能性便大大增加。但冷处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久“冷”而不处理,同时要避免久调不结,尤其是要避免超审限的现象发生。

六、亲情融化法

对婚姻家庭纠纷,可争取双方的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进行劝说感化当事人,使双方清除旧怨,重归于好。多数当事人在诉讼中会求助至亲好友助阵,与其让这些亲朋好友在背后出歪招,还不如大方地邀请他们在公开场合在调解桌上献计献策,如没有象样的“计策”,那就主动听从法官的好建议,去做做己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七、背靠背法

这是最常用的调解法。有经验的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当事人“面对面”争,让双方有话讲够,有气泄完,然后引导双方面对现实。而双方当事人在场都不愿先讲心里话,作出让步。法官应及时安排“背靠背”分头调解,这样既可防止双方争吵,又可听取当事人在庭上不愿说或不便说的话。然后法官对一方当事人在本纠纷中的过错与否及处理的利弊得失作出分析评判,当事人易于接受,并易于接受法官的主导意见。

八、趁热打铁法

调解案件经过几个回合,双方的契合点几乎相近时,如下班时间已到,法官应发扬不怕吃苦,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持调解下去。一旦达成协议,要当机立断,一锤定音,现场制作调解书,当即送达,以防夜长梦多,出现反悔现象。千万不要等到下个工作日再调。象这种情况,如果不加班加点,当事人可能会接触一些不懂法律的亲属、朋友,他们会对案件的处理发表一些不同看法,很容易使当事人的心理产生动摇,等到法院上班时间一到,当事人的意见会发生一些变化,所做的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无形中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九、借助外力法

大家知道民事案件中,有一些矛盾和纠纷往往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琐事所引起,比如婚姻家庭类纠纷多数是如此,当事人对当地的族长或乡村干部往往都很敬重,很敬服,因此,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当地有名望的长者或者德高望重的村(居)委会干部、调解主任等参与案件的调解,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便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开心结,化解矛盾。熟练使用此法,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对于有代理人的案件,法官还可以借助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调解案件的“拦路虎”;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委托代理人看作是我们法官的“助力棒”。所以,法官要灵活多变的运用委托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让委托代理人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运用此法要注意两点:首先是让委托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达成共识,如有分歧,必须先疏导,待达成共识后,再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其次是让委托代理人对调解案件有一种责任和使命感,让其知道,他是成功调解案件的重要参与者,是维护法律公正的一员,而不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不分清红皂白的死死守护。调动委托代理人参加案件调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使代理人和法官达成共识,协助法官做调解工作,能大大提高案件的调解成功率。

上述这些调解方法,可以贯穿于案件调解的全过程,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交叉运用。其实,案件的调解过程就是想方设法说服当事人,让他们能够互谅互让,使一方或双方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以至做到最大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方法不必拘于一格,要因案而宜,灵活运用。只要做到处理问题有公心、说服当事人有诚心、做思想工作有耐心,舍得投入精力和时间,大多是能获得调解成功的。即使调解不成功,案件判决下来,也不会出现矛盾激化或上访缠诉的现象。

关于印发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兰州市商标战略的实施,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兰州经济率先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兰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兰州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成立兰州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分、县工商局负责兰州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和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兰州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认定兰州市知名商标坚持自愿申报、依法推荐、严格审查、依法认定的原则;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知名商标,努力提高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第六条 凡申报参加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商标已获注册并连续使用二年以上且无权属争议;(二)商标信誉好。有较高的公众认可程度,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三)该商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四)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稳定可靠,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质量安全标准;(五)该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销售良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该商品有出口者优先推荐;(六)广告费用投入量大,广告覆盖地域广,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广告优势,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识程度;(七)商标管理制度完善,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近两年无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记录。
第七条 申报认定兰州市知名商标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兰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二份,商标标识一式二份,电子版一份;(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二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税收、市场占有率等);(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广告宣传和知名度情况证明;(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七)近二年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获奖情况;(八)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九)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的材料;(十)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兰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依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愿申报。各分、县局辖区商标所有权人向所在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初审推荐。各分、县局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商标使用等情况依法进行资格条件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同时将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兰州市知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市工商局。(三)审核认定。市工商局收到分、县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材料后,送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并查证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兰州市知名商标。(四)认定公布。经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局在市级主要媒体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内,对认定为有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知名商标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或无异议的,由市工商局审核后制发《兰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兰州市知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还享有下列权益:(一)兰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装璜、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业务活动中使用兰州市知名商标标识或字样;(二)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未经商标所有权人或许可授权,不得以该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违者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兰州市知名商标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兰州市知名商标字样和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二)依法转让其商标的,该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受让人必须按本办法重新申报认定,方可取得兰州市知名商标资格。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三)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的商标管理,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知名商标声誉;(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兰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年期满需重新认定。过期未获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兰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二条 本市辖区内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经商标所有权人申请,由兰州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为兰州市知名商标。对被认定为兰州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销其兰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以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兰州市知名商标的;(二)在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用户利益的;(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兰州市知名商标声誉的。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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