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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市政公用设施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21:51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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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市政公用设施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市政公用设施拖欠工程款工作的意见
(2005年9月1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2005年清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工作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做好清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清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的目标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2005年基本解决2003年以前竣工的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任务要求,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2005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清欠目标是:

  (一)设市城市(含县级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收费道路桥梁等)拖欠工程款全部结清,东部地区县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全部结清;

  (二)中西部地区经济较发达县镇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全部结清,非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结清80%以上;

  (三)中西部地区的国家、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收费道路桥梁等)拖欠工程款结清80%以上,非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结清60%以上;

  (四)2004年底以前竣工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基本完成审计和结算工作,拟定还款计划,限期完成,不能完成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二、加大清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一)落实清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由项目业主单位和所在市、县负责,按照2005年确定的清欠目标偿还。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地方政府积极反映,对每个项目明确偿还监督责任单位、责任人,其完成结果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二)多渠道筹集支付政府投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市、县财政和经营性业主单位要拿出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首先安排解决清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对非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通过预算内资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以及资产变现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清理偿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同时,各地应从当年财政超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偿还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的资金来源。对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清偿拖欠工程款确实困难的,可由财政贴息,业主单位贷款清偿拖欠工程款。

  (三)实行清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与建设项目挂钩的机制。对解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不力的市、县,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停止审批新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暂缓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暂停批准新的国债项目,暂停人居环境奖、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城市的评定。

  (四)采取措施防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产生隐性拖欠。要严格履行合同。对在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逾期不拨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要明确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结算的要求。对2005年以后竣工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两个月内组织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办理工程验收有关工作,尽快履行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批手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定工程拖欠款数额,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协议。项目审计和工程决算单位应在项目单位提交审计和决算报告的三个月内,最迟在半年内完成对已竣工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避免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因为决算、审计造成隐性拖欠。

  三、建立防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强化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等的综合调控作用,强化对规划实施的有效监管,从源头上控制超规模、超规划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指导城市建设合理投资,严格控制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要完善考核机制,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展与工程款支付情况同时纳入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研究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办法,从机制上保证工程款项的如期支付。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明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责任内容。

  (三)加快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和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要积极推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方式上的改革,实行政企分离。按照“代建制”要求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以合同方式来约束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的职责,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四)实行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拓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要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应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资。要研究制定市场准入条件、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等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对公共资产的监管、服务质量和市政公用行业价格的监控。要结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明确非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从公共财政资金中划出部分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非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保证必要的非经营性市政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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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政 2000 4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28日




(2000年12月2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
施行。1994年 6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国家行政机
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
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
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
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
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
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
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
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
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
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
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
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格式一般由眉首、主体和版记三部分组成。
(一)公文眉首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度、上行文的签发人和会签人。
1.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
排列在前。
2.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年份应当用全称。联合行文,只标
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3.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
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
眉首左上角。
4.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
“加急”、“平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5.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标注在发文字号同行右侧适当位置。“请示”类公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
名和电话。
(二)主体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
附注、附件。
1.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
公文种类。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
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命令(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
抄送机关之上。
3.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
时间之前。
4.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命令(令)
类公文,套印行政首长名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
当加盖印章,主办部门排列在前,协办部门排列在后。
5.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
6.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
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三)版记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
1.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落款之下、抄送栏之上,词目之间有
适当间隔。上行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下行文从本级行政机关的
主题词表中选择。
2.抄送(抄报)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
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抄报)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
上。
3.印制版记包括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翻印)日期和份数。
(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的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
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
家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
告。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如重大社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紧急事项确需越级行文
时,应当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
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
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根据需要并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代表
本级政府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
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
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
合行文。
第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
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
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
理。
第二十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
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机
关。
第二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
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请示”、“报告”不得混用、并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和部门间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向政府请示,下
级政府需同上级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发函联系,不要报经上级政府转
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
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
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
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七条 草拟公文。属于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政府发文时,一般由
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一般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综合性公文,
一般由综合部门或者办公厅(室)拟稿。
第二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
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
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
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
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
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
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
字。
(十)起草公文所依据的参考资料,应当附在文稿之后,一并送审。
第二十九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
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对不需要行文或者可以由主管部门行文
的。提出意见报经领导同意后,退主办部门。
第三十一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
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
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
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
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公文,分办件和阅件两种。
办件是指需要收文单位办理的公文。
阅件是指应当由收文单位了解来文内容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
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六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
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
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经办公
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
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
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
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
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
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
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
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二条 阅件应分送领导和有关机关工作人员阅读。传阅公文,应当履行
登记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公文传阅应当建立传阅(退)
制度。
第四十三条 传递秘密公文,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
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
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
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
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
部门移交。
第四十九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
档要求。
第五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本着既有利于提供服务,又注意保密和保证档案
安全的原则,制订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二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
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
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文件应当与原正式文件同样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
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可不再行文,由发文机关印制
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
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
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八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
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
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
清退。
第六十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
文,按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
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 (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
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5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
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行政首长分工负责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直接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市委的决策和部署 ;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2、规定本市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规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职责,审定编制,依法任免、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5、管理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和各项行政工作;

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办理省人民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1、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并分管部分政府工作;其他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并按工作分工分管部分政府工作。

2、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助副市长协调处理分管部门工作。

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请示的问题,属上级或市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须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即委、办、局)受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对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负责。

二、会议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即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参加;必要时,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计划;通报重要的政治、经济信息,沟通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由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交流工作意见;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安排、城乡建设规划;研究政府工作中事关大局的重大问题;专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并作出决策;讨论决定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以及市长认为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汇集呈报审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常务会议纪要,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或称协调会议)。各副市长分管范围的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时,可召开工作会议,由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如仍解决不了的,报告市长,由市长协调解决,或由市长决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工作会议(协调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发给与会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

(四)其它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的次数和规模,可开可不开的会不开,可开小会的不开大会,可合并开的会要合并开,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主办单位应提前5天书面报市人民政府申批,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会务和财务开支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安排。

三、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负起责任,大胆、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待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先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组成市人民政府的成员单位,要经常向分管的市长、副市长汇报工作;每年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当年的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对分管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能各自为政,各行其是,自觉确保政令畅通。对职能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应主动负责解决。部门之间工作出现矛盾,领导应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实事求是提出解决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坚持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外出离开本市的,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离开本市三天以上的,必须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科转报分副市长和秘书长。

四、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收拆、登记、分送、交办,然后按办程序办理。除市长、副市长直接交办或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按办公室的办文程序办理,不要直接送领导批办。领导同志接到抄报件,一般也不要先行批办。

(二)请示与报告应严格区别。请示工作应一文一事不得一文数事。请示件不得越级请示,越级请示或不规范的请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市政府办公室在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批,并答复报文单位。问题比较复杂难以在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三)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公文只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决定;部署全市性的重要工作;颁发规范性文件或重要行政措施;向上级政府或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重大问题须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方案等。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部署工作,制定管理措施,均由各工作部门自行发文。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

(四)公文审批。收文处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示的问题,属上级和市人民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各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时,由有关的副市长共同协商解决;重要事项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决定。发文处理: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或有关工作部门负责起草,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凡属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政府机关或市委的请示件或重要的工作报告,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署。凡下行文属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或市人民政府已经确定了措施和原则的工作,或向上级政府机关的一般性工作报告,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的函件,按照分工,由各分管副市长签发;凡涉及其他副市长工作的,经有关的副市长会签后,报市长审定。凡涉及财政、体改、人事、编制、审计等方面的决策,要报经市长决定。凡已经完成拟办报批程序的市人民政府文件,发文时,由分管的副市长签发,如涉及多名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的,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其中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态的,按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

(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代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草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由草拟文稿的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事项跨部门又没有进行事前协调的,不要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各分管的副秘书长、副市长进行协调。部门之间对未经协商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违者,追究其单位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部门行文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后,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联合行文。如属牵涉多个部门工作,又已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设置临时机构的,由其临时机构的领导审定后,以临时机构的名义行文。如属需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的,由其临时机构的办公室或事项的主体部门负责落实办理征求意见和修改事项。

五、督促检查制度

市人民文件中决定的重要事项;市人民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批复和市长、副市长指示的重要事项,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情况。重大事项要立项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六、勤政廉政制度

(一)要大力弘扬团结、高效、廉洁、务实的工作精神,经常深入实际,认真调查研究,善于探索解决矛盾的新形式,新途径,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艺术和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办事公开、群众监督制度,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二)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定期症议、考核,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优升劣汰,赏罚分明。

(三)坚持不懈抓好反腐保廉工作。要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的各项规定,为政清廉,秉公尽职。

七、民主监督制度

(一)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及时办理人民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要加强与市政协的联系,及时办理政协提案,主动向其通报重要政务情况,征询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各群众团体的沟通,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潮州事业发展的有识之士积极参政议政。

(二)发挥舆论作用,提高政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市人民政府不定期举行发布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或回答群众关心的问题。

(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访工作。市信访办公室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市人民领导对重要的信访件要及进作出批示,重要的信访件要亲自协调处理;市信访对重要信访件的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反馈,保持群众与政府的信访渠道畅通。

(四)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每年要举行两次以上的民主行活会,互相交流思想和工作体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八、学习培训制度

市人民面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理论学习、政策学习和业务学习。要建立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知识以及各种专业知识,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扩大知识层面,丰富思想内涵。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轮换,增加学习机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业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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