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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1:34  浏览:8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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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4 号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实施城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市政公用、房产、城管、水务、环保、园林和绿化、人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住宅建设,应当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商品住宅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可以分期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实行备案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路灯、有线电视、电话通信、邮政、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

  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竣工,其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其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不使用临时施工用水;

  (二)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三)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四)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

  (六)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确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临时照明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七)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八)绿化工程应当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规划要求。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自交付使用备案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九)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住宅小区与外围有效隔离,与城市道路之间有直达道路相联。小区内部场清地平,道路符合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应当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小区内部道路;

  (十一)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分期建设的,其规模应当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物业管理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商品住宅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投入使用意见;

  (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以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用房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交付使用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组织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苏州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通过交付使用备案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不良行为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用信息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以及表彰评先的监督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未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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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198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法民字第102号函收悉。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效力的问题,经我院与司法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五○年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夫妻、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张阿凤之父张福海去世后,张阿凤、张阿金、张阿富均有继承张福海遗产的权利。张阿凤所立遗嘱只能处理她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处理别人应得的份额。经查张阿金从未放弃对张福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张阿凤的遗嘱公证,其中有关处分张阿金应继承张福海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法律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审计局制订的《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益阳市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送达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纸质、磁盘和光盘等介质所载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指定的非被审计单位所在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本级审计项目一般应实行送达审计,或以送达审计为主。
第四条 实行送达审计的范围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
(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四)国际组织的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六)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遇有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可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或会计和业务资料特别多、保密要求高、被审计单位需随时调用会计资料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非同城办公,或因交通等其他原因,实施送达审计确有困难的项目;
(三)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等规模较大且涉及面广的审计项目;
(四)其他不适宜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确定审计项目的审计方式,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上级审计机关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和追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方式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审前调查情况和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局务会议确定。
  第七条 已确定送达审计的审计项目,其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经审计机关分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可改为就地审计方式。
  第八条 实行送达审计,应在审计通知书中特别注明审计方式、送达审计时间、地点和审计组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施送达审计,应与就地审计相结合。下列事项应就地检查:
  (一)内部控制制度测试;
  (二)资产的监盘或抽查;
  (三)国家建设项目的现场察看和测量;
  (四)送达审计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召开审计进点会。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应就地进行,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明确相关事项,协商应相互配合的事宜。审计组应做好审前调查和审计进点会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实施送达审计期间,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联络制度,确定联系人员和联系时间、地点、方式,被审计单位应确定熟悉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到审计组说明。确需到被审计单位了解情况的,由审计组长指派两人或两名以上人员前往。
  第十二条 实施送达审计,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应送达的资料清单。被审计单位须送达如下资料:
(一)审计期间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手工和电子账簿、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备份数据或者数据库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财务会计报告、凭证;
(二)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情况和银行对账单;
(三)领用的财政票据、自印或在商业部门自购收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及领用登记簿;
(四)有关预算编制和批复文件、专项资金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等;
(五)国家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
(六)重大经济活动的合同、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七)审计期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审计项目相关联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八)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审计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分期、分批送达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送审资料,对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进行清点,与被审计单位填制的送审资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送审单位各执一份。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必须做好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确保送审资料的安全、完整,杜绝泄密事件发生。送审资料的保管、保密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
(一)审计机关应专门明确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的保管、保密责任。
  (二)审计人员要将送审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摆放整齐有序,用后及时整理归位,不准将不同单位的送审资料相互混淆,审计期间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审计现场。
  (三)审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送审资料,保持送审资料原状,不得折叠、涂抹、标记、修改、更换,严防送审资料的丢失、损毁。
  (四)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调回资料的,应出具送审资料回调单(以下简称回调单),列明回调资料清单和回调用途、时间、责任人。到期归还时,审计组凭回调单核对资料数量和原貌,无误后向被审计单位退回回调单。
(五)任何人员均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审计地点,不得对外出借或以复印、摘录、拍照等任何形式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准将送审资料作审计以外其他用途。除工作需要且经过审计组长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外,非审计组人员不得接触资料。
(六)出现送达审计资料丢失、毁损、失密、泄密,或违反规定将送审资料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将送审资料返还给被审计单位。返还时,双方应依送审资料清单和回调单逐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名。清单归入该审计项目案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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