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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6:08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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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已向中、西部地区资助近6亿元的电影放映设备,共计1.7万多套;下发场次补贴资金近10亿元。目前全国已组建农村电影数字院线218条,有数字放映队28730支,加上目前正在下发的设备,今年将基本完成16毫米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过渡。

为确保国家下发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保值增值,确保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能够足额下发到放映员,确保在“十一五”末期全面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文化服务目标,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根据《全国“十一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2080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精神,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享有设备的经营使用权。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各地可通过提取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发展资金,用于下一阶段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更新和改善。2009年广电总局政府招标采购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每套价格在2.65万元,各地可以此价格为折旧依据。折旧资金每场放映提取的数额、提取年限、使用方式和范围等事项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下发的设备,也应制定相应的折旧制度。

二、加强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的规定要求,明确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发放渠道。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投入,不是按人拨款,而是按事拨款,养事不养人,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要确保70%的费用用于放映员的劳务。各地要尝试通过给放映员建立银行账户,通过考核确定放映场次后,直接将放映补贴打入放映员银行卡的方式,以保证放映员的利益不受损。要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发放、成效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的市场经营能力。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的精神内涵,在指导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做好公益放映服务的同时,以促进农村电影市场繁荣发展为己任,不断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开发农村各类市场,以规范的服务赢得市场,真正使农村电影成为有价值的新的广告媒体,为农村电影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建立农村电影的长效发展机制。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组织领导。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完成后,各地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灵活、高效的农村电影管理体制,在统筹规划、制定政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引导农村电影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广电优势,整合全省农村电影市场,利用GPS、GPRS和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建立以省为单位的监管平台,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情况的监督,确保电影放映数据真实有效。中国电影科研所要尽快制定GPS、GPRS用于农村电影监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要建立全国GPS、GPRS的统一接口,尽快完善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并及时开通全国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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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992年10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 1992年12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深圳特区)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决定、办法或规则。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本规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

深圳市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送市法制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三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铅印件或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六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同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有利于深圳特区的改革开放,为贯彻落实特区政策所必需;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七条 市法制局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期限内回复。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

  市法制局对上述反映,应当依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第九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深圳特区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原报送单位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深圳特区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改革开放或与现行的特区政策相冲突的,由市法制局报请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由市法制局进行协调,并作出修正;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由市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送单位修正。

  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制作《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格式见附件二),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

  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制作《深圳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加盖市法制局印章后发送该规范性文件的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法制局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市法制局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格式见附件四)报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依本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法制局责令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市法制局可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提请深圳市人民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促进内江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制订、实施和监控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衔接,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省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公正有效原则。目标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和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确保目标有效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为本地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本地各项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负责年度目标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和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承担。
(二)目标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具体承担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对应的目标管理工作体系。市级各部门要落实专门科(室)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下达
第七条 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并结合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市级各部门主要职能和业务工作制订当年度工作目标。
第八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
(一)县(区)政务目标分为综合目标、惠民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4大类。综合目标为当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分解指标。惠民目标为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为民惠民具体事项。单项目标为省、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要专项工作。重点督办事项为省、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工作事项。
(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和共同目标构成。职能工作目标为各部门按照职能设置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主要业务目标。共同目标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以及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目标。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与下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每年1月底前,市级部门要制订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草案)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涉及其它部门工作职能的,应及时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按照年初省政府下达的政务目标、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市政府全体会和相关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奋斗)目标,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度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和各县(区)政务目标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并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各部门工作目标。
第四章 目标分解与实施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并于市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抓好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随时掌握分析目标执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须于当年9月2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三条 目标的监控。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全市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评。
(一)定期检查。各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目标执行进度情况网上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
(二)半年自查。各县(区)于7月15日前,各部门于7月5日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统计局进行核实,于7月20日前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对上年度惠民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惠民行动办公室;1月20日前,各县(区)、各部门对上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会同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集中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县(区)政务目标。
1、综合目标。基本分值为70分。完成各项目标得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10%,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9%,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10%,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9%。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
2、惠民目标。每项基本分1分。各小项基本分按小项总数平均分配,各小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各小项完成目标100%至130%以上(含)按该小项基本分的100%至130%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并按该小项基本分倒扣。
3、重点督办目标。每项基本分1分。各小项基本分按小项总数平均分配,各小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各小项完成目标100%至120%以上(含)按该小项基本分的100%至120%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并按该小项基本分倒扣。
4、单项目标。①完成目标的不加分、不减分。②完成目标列前三名的分别按0.8分、0.5分、0.2分进行加分。③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减,但每项减分不超过1分。
5、贡献得分。以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全市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分县(区)实际完成数占全市总量的比重,计算各县(区)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贡献作用。即:县(区)各分项目标得分=当年完成数÷全市总额×每项基本分值3-5分。几个分项目标得分之和即为各县(区)贡献得分。
(二)部门工作目标。
1、职能工作目标。基本分值为80分。①定量目标(数量化指标)。完成目标的得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15%,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14%。各项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惠民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15%,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14%,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未完成惠民目标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倒扣。②定性目标(未量化指标)。一类(完成目标突出的)加该项基本分的20%;二类(完成任务比较突出的)加该项基本分的10%;三类(完成目标)不加分、不减分;四类(有一般性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10%;五类(有明显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20%;六类(有严重失误的)为0分;七类(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从总分中酌情扣分。③主要经济指标加权计分。将当年度省政府下达内江的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所有市级部门挂钩,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实行加权计分。若超额完成的指标省政府考评给予内江加分的,市级经济部门按加分部分的加权平均值、非经济部门按加分部分加权平均值的50%进行加分。若未完成的指标省政府考评被减分的,市级经济部门按每项减分值、非经济部门按每项减分值的50%进行减分。
2、共同目标。基本分值为20分。对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的考评办法计分。
3、单项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第4点的规定计分。
(三)效能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效能办依据《内江市机关作风效能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并计入各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效能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扣减分数下不保底。
(四)协办目标。对当年度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中需要相关县(区)和部门协办的项目,若主办的市级部门超额完成目标有加分的,协办县(区)和部门按加分部分的20%加分。若主办部门未完成目标被扣分的,对协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由主办部门提名,经核实并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审定后与主办部门同等扣分。
(五)获奖加分。一类: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加计2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二类:获得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或受到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以及对内江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加计1.5分。三类: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1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8、0.5分。四类: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表彰,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或单位主要业务工作获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计0.8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8、0.5、0.3分。五类:单位年度工作有重大突破的加计0.5分。六类: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认可的加计0.2分。各单位对所获奖事项要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以年度内表彰时间为准,同一类型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市级部门的获奖加分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核定,县(区)的获奖加分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获奖加分计入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完成市委、市政府急、难、险、重任务成效突出的,另行给予特别的奖励和加分。
(六)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否定性批示的,每次扣2分;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受到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否定性批示的,每次扣1.5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8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被中央、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每次扣1-5分。当年内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考评列为不达标单位。
(七)其它扣分。
1、对当年经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请示由市政府批准已作调整的目标,仍未完成的该项目标不得分。
2、凡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未完成当年所承担的省级目标,除该项目标按规定扣分外,未影响全市完成该项目标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的3倍加重扣分,造成全市未完成该项目标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倍加重扣分,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
3、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应急管理等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对各承办单位的阶段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和市级部门目标考评总分中扣除,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①政务督办。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限办理但不符合工作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②办理工作。对耽误办理时间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诺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0.4分;对办理答复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又未再次办理和答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符合办理基本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③公文处理。不按时处理又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不符合公文运转程序、公文格式、公文内容及文字、印制出现重大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内江市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惠民目标有1项未完成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县(区)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市级部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县(区)和市级部门未完成所承担的惠民目标达到2项的,年度目标考评列为不达标单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审定程序。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评意见,按考评得分排位和30%—40%的先进比例,提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评结果和先进等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将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责任人和先进个人报市委审定。对各县(区)政务目标考评得分以及获奖和贡献加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提交市委办公室汇总。年度目标考核的界定分值为100分,未达到100分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定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当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分为先进单位(一、二、三等奖)、完成目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对完成年度目标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责任人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其中,被评为目标考评先进单位的市级部门,当年人均目标奖一等奖可加发20%、二等奖可加发15%、三等奖可加发10%,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可增加5%;对年度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该县(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人均目标奖,扣发该市级部门年度人均目标奖,减少该部门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3%,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对获得年度目标考评先进单位和年度考评不达标的中省垂管单位,由市政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年度目标考评总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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