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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06:05  浏览:9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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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21日  证监发字[1998]7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华升益鑫泰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7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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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护监察制度的执行,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地、市、县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负责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下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指导。
自治区和地、市劳动部门设的劳动保护检测站,为劳动保护监察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或接受委托进行技术监督。
第三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监督检查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并指定或委托专业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
(四)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五)负责统计和通报伤亡事故的情况,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发生分歧意见时,提出结论性意见,有关单位仍有不同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六)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及主要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对事故隐患和尘毒等危害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责令其停产整顿;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技术教育和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
(九)对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设备和装置的生产、经营及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劳动保护监察员和主任监察员(下称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从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具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任。
第五条 对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县的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由地、市劳动主管部门任命,地、市和自治区的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由自治区劳动主管部门任命。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证书,由自治区劳动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命机关颁发。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的工作变动,免职和因违反劳动监察纪律给予处分时,应报任命机关备案。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有下列职权:
(一)在执行任务时,凭劳动保护监察人员证书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别紧急情况,有权令其改正或停止作业,并通知企(事)业单位立即处理;
(三)向领导部门和上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反映本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情况。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保障劳动保护监察人员按规定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统一制定的标志。
第十二条 劳动保护监察人员,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反映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0年12月5日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3)财税一字第242号“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洽照执行。
我行是财务监督部门,必须模范的遵守财经纪律,在纳税问题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及时交纳税款。除属于上交总行的收入和广东、福建建行的收入,已由总行统一交纳工商税外,属于分成留给委托部门的收入,由信托业务核算地的行负责交纳税款,然后把税后净收入按
规定留给委托部门。去年7月1日到年底应交未交的税款,要迅速补交,今年的税款要及时交纳。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1983年11月25日 (83)财税字第242号


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西藏不发):
关于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的问题,我局曾以(83)财税一字第187号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并抄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市税务局。最近各地反映因银行信托业务财务处理办法不尽一致,执行有一定困难。经研究,对银行信托业务收入征税问题再明确如下:
1.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信托业务收入由各总行汇总纳税。
2.建设银行信托业务收入是按中央、地方三七分成的。对中央30%的分成收入,由总行汇总交纳;对地方70%的分成收入,仍在信托业务核算地,由当地建设银行纳税。
3.从银行业务开始征税以来,信托业务收入未交纳工商税的,一律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补交。




198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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