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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13:10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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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发〔 2004 〕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牡丹江市城镇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多层次的医疗需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4%的比例筹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单独建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不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办机构管理,也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支付之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支付职工医疗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八条 凡未参加牡丹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用人单位,或者虽然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但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的用人单位,不得建立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截留、侵占、挪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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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2-9-24
计价格[2002]1698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2]24号)和《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2]66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考试信息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因此,同意你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上述两种考试时,按下列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
(一)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的标准收取。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每人每科12元(五科60元)的标准收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有关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三)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增加及修订的颁证文书(式样)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时间: 受理时间:


煤矿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直 接 延 期 申 请 书








企业名称
矿井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可填写本申请书,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2.本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应清晰、工整。
3.申请编号、申请时间、受理编号、受理时间由发证机关填写。
4.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情况和企业自我评估意见,不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栏目的内容。
5.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填写矿井名称、矿井情况和矿井自我评估意见,其中矿井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有主管企业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情况填写主管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的相应内容。
6.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对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自我评估意见,在结论一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7.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应用钢笔、签字笔在相应栏目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处签字。











企业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情况 名称 主要负责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类型
企业性质 生产能力(万吨/年) 瓦斯等级
开采煤层
开采标高
企业或矿井申请延期自我评估意见 条   件 结论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矿(井)意见                    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或分公司意见 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公司矿务局(公司)意见          单位盖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企业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意见         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告字〔aaaa〕bbbb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一、
二、
三、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告字〔aaaa〕bbbb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一、
二、
三、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留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告字〔aaaa〕bbbb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一、
二、
三、


特此告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受字〔aaaa〕bbbb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
二、
三、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J煤矿安许证受字〔aaaa〕bbbb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
二、
三、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留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J煤矿安许证受字〔aaaa〕bbbb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以下材料属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一、
二、
三、

特此通知。
受理人: 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存档)


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共三联)
J煤矿安许证颁[aaaa]bbbb号

                :
你单位提出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年  月  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 )后,经审查,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存档)


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J煤矿安许证颁[aaaa]bbbb号

                :
你单位提出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年  月  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 )后,经审查,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承办机构留存)


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J煤矿安许证颁[aaaa]bbbb号

                :
你单位提出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年  月  日我局受理(受理编号: )后,经审查,不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           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联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存档)

附件2:       表一 XX省(区、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井)基本情况
小 计 其中:生产矿井 其中:建设矿井
个数 生产能力 个数 生产能力 小 计 其中:新建矿井 其中:改扩建矿井
个数 设计能力 个数 设计能力 个数 设计能力
(个) (万吨/年) (个) (万吨/年) (个) (万吨/年) (个) (万吨/年) (个) (万吨/年)
合 计
国有重点煤矿
地方国有煤矿
乡镇煤矿
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和管理情况
持证情况 本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情况
企业数(个) 矿井数(个) 颁发新证个数 延期、变更个数 吊销、注销个数
企业数(个) 矿井数(个) 企业数(个) 矿井数(个) 企业数(个) 矿井数(个)
合 计
国有重点煤矿
地方国有煤矿
乡镇煤矿
备 注
业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表二 XX省(区、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明细表
填表单位:(盖章) 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矿井)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负责人 发证时间(年月日) 矿井生产能力(万吨/年) 瓦斯等级 备 注
国有重点煤矿
……
地方国有煤矿
……
乡镇煤矿
……
业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一项,凡参加2006年生产能力复核的矿井为复核能力,未参加2006年生产能力复核的矿井为设计能力。
2.投资经营两个以上(含两个)煤矿(井)的煤矿企业、跨行业投资经营煤矿的主业非煤的企业,应当申请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其下属煤矿(井)应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3.填报表一时,参加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照整合方案划分类别进行统计,并在表2的“备注”项中说明情况。
4.填报表二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煤矿(井)均应列入。
5.书面报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上报报告电子文档的联系人:朱林;联系电话:010-64463032(带传真);电子邮箱:zhul@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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