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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期限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4:46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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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期限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期限问题的复函

195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本年5月7日法刑字第1034号报告收悉。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应否定其年限等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已就这类问题,于本年5月15日以法制刑字第105号函答复浙江省人民法院。兹摘抄如下: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之宣告缓刑与否,主要的是适用于坦白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犯人;主要的是看犯人犯罪后的表现,例如他是在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被发觉后彻底坦白悔改,立功赎罪,或是抗拒运动死不坦白等,因此,在依其犯罪情节判刑后,有的不宣告缓刑;有的却可以也应该宣告缓期执行,以观后效。这也正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之具体实现。至于缓刑期限问题,以不作统一硬性的规定而应按具体情况决定为宜。一般说,缓刑期间,以能够保证对犯人作适当考察,以便根据其在缓刑期间的表现,确定是执行原判,还是变更原判为原则。待将来经验成熟后,再对缓刑期限作统一规定。其次,这里所说的缓刑,与处理反革命罪犯中及一般刑事案件中的缓刑,实际上并无区别”。

附: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贪污犯应否缓刑及缓刑期限问题的请示 法刑字第10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缓刑的问题,适用上发生几点疑问:
(一)应否宣告缓刑期间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最近公布施行的惩治贪污条例,对于缓刑并无缓刑期间的规定,因此在适用上发生两种不同的见解:甲:宣告缓刑,除有期徒刑缓刑改用机关管制或劳役改造者外,一般不定缓刑期间。即以所宣告的刑期为缓刑期,如判徒刑六年,宣告缓期执行,即在六年内没有再犯罪便免予执行所判的徒刑,主张这一说的并举北京公审大贪污犯孙建国、王丕业等判决主文为例。乙:宣告缓刑应定缓刑期间。以便根据案犯在期内改悔与否的表现,决定应否执行原判徒刑,或减刑改判或免予执行。我们认为甲种见解对于判死刑无期徒刑缓刑的,将无法决定缓刑期间,乙种见解适用上较为便利,参照彭真副主任关于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也似乎宣告缓刑的应并宣告缓刑期间。
(二)缓刑年限的问题。缓刑的规定,主要是在促使犯人改过迁善,期间过短,不易考察犯人改悔与否的真实情况,过长又未免使已经改善的犯人长受刑期的拘役,因此缓期期间,似以最低二年以上最高五年以下为适当。适用时,参照这个限度结合具体案情酌定缓刑期间。
二、以上都是急待解决的问题,究竟如何才为适当,请提前核示。(抄送: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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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省批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下同)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下同)试点区。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辖区内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3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六条 新农保试点区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区辖区内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城乡居民要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性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或城居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补助和资助累计不超过4万元。



省、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区财政补助40%。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由试点区政府按最低标准(100元)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参保人到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缴费。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 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三) 省及试点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四) 其他收入和利息。



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



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区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经试点区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人员在试点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引导城居保待遇领取人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十三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十四条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并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五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时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试点期间,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暂以县(市)为单位管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城乡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合并建设,负责经办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负责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加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系统实现保费收缴便利、社会化发放。建立参保人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财金[200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采购业务,提高选定采购公司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我部于2000年2月13日下发的《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同时废止。财政部不再办理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公司的资格审定和复审工作。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各企业集团,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以及由国务院规定的国外优惠贷款项目。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除贷款国有特殊规定外,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其中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应具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
本办法中的“项目实施单位”,是指最终使用贷款,并负责项目实施的机构或法人实体。
二、财政部收到国家计委有关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或根据贷款国要求,经其同意的贷款项目)函复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并向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开始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招标邀请书(见附一)。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协调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邀请书的发出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均以邮戳为准)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收到招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见附二)。代理申请书密封后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要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在截止日期提交代理申请书的采购公司少于3家,必须重新招标。
采购公司可按自愿协商的原则合作投标,但须明确一家牵头单位,评标时的打分以牵头单位得分为准。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成立由5名以上奇数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会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提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定标准独立进行, 不受任何干涉。
第一、二类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的代表。
打捆项目的评委会应包括各个子项目实施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子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代表。
六、评委会的评定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20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5分,5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7000万美元以上(含7000万美元)15分,7000万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5分,3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项目单位的委托书、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10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5分,5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4.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10分。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10分。
(二)500万美元以下贷款项目。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20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15分,3000万美元以下10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2.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贷款项目累计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15分,2000万美元以下、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10分,1000万美元以下5分。须附项目单位的委托书、财政部下发的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3.近3年累计进口非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金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10分,5000万美元以下、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分,2000万美元以下3分。须附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报告。
4.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10分。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5.负责采购业务人员的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15分。
6.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15分。
7.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5分,违反规定的0分。
8.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10分。
七、采购公司的代理申请书密封提交项目实施单位并在投标截止日后,由评委会负责人主持评标会议,将所有代理申请书同时启封,对打分内容中1~4项和7项的标准分值当场计分。打分内容中的5、6、8项为评定分值,由各评委独立打分。标准分和评定分合计得分最高的采购公司中标。
项目实施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工作,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分结果书面通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
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采购公司提交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各评委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不得泄漏。招投标原始文件和打分记录应存档两年备查。参加投标的采购公司严禁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评审工作。
九、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评标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评委组成情况、评标过程、对各采购公司打分的详细情况及评标结果。地方财政部门须在收到有关评标结果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函复地方财政部门,并抄送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的采购公司。
项目实施单位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在收到财政部复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见附三)。
十、在选定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工作中应避免垄断行为及各种形式的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在一个日历年度内,任何一家中央公司中标的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招标的贷款项目总额50%,或任何一家地方公司中标的当地贷款项目金额超过当年该公司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招标贷款项目总额60%的,即可视为垄断倾向。
财政部将定期对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进行统计,并对有垄断倾向的采购公司采取限制措施。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项目实施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或违法问题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司法机关举报。
对项目实施单位或采购公司发生违规问题的,财政部将责成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查处,也可委托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处。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公开通报。
十二、中央直属企业或单位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招标邀请书(格式)
二、代理申请书(格式)
三、委托协议书(格式)

附一:

招标邀请书(格式)

____公司:
我单位拟利用____等值美元的外国政府贷款用于____项目的建设,项目预计____年开始采购。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现对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选定。
为便于公司参加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简况(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填写)。
二、采购内容简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填写)。
三、请你公司按照后附“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提交代理申请书。
四、代理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日期为__年__月__日(以邮戳为准)。
五、代理申请书按下述地址提交:
地址:____ 联系人:____
电话:____ 传 真:____

____(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____(公章)
____(日期)

附二:

代理申请书(格式)

____(项目实施单位名称):
贵单位关于____项目的招标邀请书收悉,我公司愿意参加此项目代理机构的投标。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
一、公司简况
二、本项目收费种类、金额等情况
三、近3年进口到货金额情况(附相关证明文件)
四、近3年承担委托代理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累计金额情况(附项目单位委托书、财政部委托采购通知或同意中标的函)
五、近3年承担非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成套设备到货情况(附相关证明文件)
六、公司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ISO系列标准证书情况
七、负责此项目采购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八、工作计划及拟投入的工作量
九、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技术因素
采购公司地址: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____(采购公司名称)
____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

____(公司公章)
____(日期)

附三:

委托协议书(格式)

合同编号:

甲方(项目实施单位):
乙方(采购公司):
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就利用____政府贷款____项目的采购工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采购商务事宜,乙方代理甲方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其中包括采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和商业风险、收益。
1.2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商务工作符合中国法律、国际条约和惯例。乙方应承担和自身过错相适应的违反本协议的责任,但乙方不承担外商不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1.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财政部和贷款国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1.4乙方应在执行采购合同中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商务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专业技术设计单位做好技术方面的工作,并积极配合乙方的商务工作,且需遵守采购合同的规定和有关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 项目名称和采购金额
第三条 甲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范围和义务
第五条 收费种类和金额(其中代理手续费甲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支付20%预付款,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75%进度款,采购合同支付完毕后十五天内支付5%尾款)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授权代表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采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或者本协议生效后年终止,以先到的时间为准。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清算和双方依照协议的规定对仍然持续性的义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条款的继续遵守和责任履行。
第九条 本委托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甲乙双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和开户情况如下:
甲 方: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传真: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 名: 户 名:
账 号: 账 号:
银行地址: 银行地址:
银行邮编: 银行邮编:

甲 方: 乙 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签字地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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