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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05:59  浏览:8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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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对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统一内容格式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自民政部《关于报送涉外送养材料的通知》(民事函〔1994〕54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报送涉外收养材料,促进了收养工作的开展。但是,由于对报送材料内容和格式未作统一规定,使报送的材料存在内容不一,书写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
设计了《监护人证明》、《同意送养证明》、《弃婴捡拾证明》三种表格,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严格按统一格式填写预收养儿童的材料(包括预收养儿童的6张照片),径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社会事务司将按照各地报来的送养材料的编号顺序安排涉外收养。今后,凡不按规定和要求报
送材料的,一律不予安排受理。
附件:
一、“监护人证明”式样;
二、“同意送养证明”式样;
三、“弃婴捡拾证明”式样;
附件一: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 护 人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
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
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附件二: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同 意 送 养 证 明
中国收养中心: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身体状况:正常、残疾,于 年 月 日由本院收并监护抚养,经多方找其亲生父母,至今无下落。为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其监护人,本院同意送养。

送养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送养人签字必须是本院现任院长的签字、盖院章
附:送养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附件三:
( )字第 号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弃 婴 捡 拾 证 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在
被捡拾。由
派出所查找其亲生父母而无下落。送入本院监护收养,特此证明。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捡拾发现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199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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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由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颁布施行。《条例》作为《婚姻法》的配套法规,对于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要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决执行《条例》。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婚姻管理工作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关心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建设,在人员配备、经费、工作场所等方面提供保障条件。
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安排,主动争取有关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要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婚姻法》,以农村基层和城市街道为重点,运用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造成一定的声势,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纠正各种违法婚姻行为,坚决克服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现象。对涉及婚姻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措施要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应予以纠正。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在抓好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制止早婚等违法婚姻的发生。
四、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队伍的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对现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撤换。要在今年完成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学习《条例》的培训,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东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只生育或只收养一个子女(含生育、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所生育、收养的子女无同时存活过),其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夫妻(以下简称补助对象)。补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东莞市户籍;
2、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
3、女方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补助金发放标准现阶段为每人每月300元,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
补助金按月计算,按年发放,于每年7月发放。
补助金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四条 市设立补助金专户,市、镇(街道)按实际领取人数和分担比例筹集当年补助金。每年6月,镇(街道)财政负责将其应负担的补助金缴至市补助金专户;市财政负担的补助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至市补助金专户。

第五条 补助金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补助金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个人银行帐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市、镇(街道)财政应分担资金由市人口计生局通过指定银行发放到个人。

第六条 补助金计发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此后,仍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接着领取计生养老保险奖励金,不再计发补助金。
补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补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补助金。

第七条 补助对象在达到领取补助金年龄前2个月,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领补助金。经镇(街道)计生办核准后,按人按月计算补助金。逾期申领的,从核准申领的当月计发。申请材料与申请人计生养老保险奖励档案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补助对象按户籍地实行属地管理。户籍在市内迁移的,应到迁入地重新申办。外市户籍人口迁入我市的,从迁入次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补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继续领取补助金的,取消其领取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补助金:
(一)再生育、收养子女,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
(二)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四级以下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或已故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的。

第十条 在审批、发放补助金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对象的确认,补助金的管理和发放,依法纳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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