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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49:02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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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之间的经济、贸易的发展和便利旅行,通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之间的互免签证问题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免办签证,停留期限由对方主管部门决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公民持有效的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护照,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停留期限由对方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条
  一、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持有人,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其有关法律和规定。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持有人,如在对方境内停留欲逾免签期限,应根据规定向对方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同意。

  第三条 本协定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对方人员进入自己管辖区内或者终止其在该管辖区内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四条 由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一方可临时中止实施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缔约一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将此提前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式样,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无限期有效。缔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并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生效。
  三、缔约双方经协商,可通过适当方式补充或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执行本协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在西班牙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陆 树 林                拉尔夫·马拉吉
    中国驻特多大使               特多外交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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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5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4-1号公布)



《四川省旅游定点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予以废止,自2003年5月27日起停止施行。现予公布。





人事部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体改委


人事部 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体改委



为从人事管理上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和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法规,特制定《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诉我们。

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从人事管理上保障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以及企业人事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人事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通过公开、民主、竞争的方式,选贤择优。
第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不得少于5人(含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不设股东会的,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时,由本企业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国家股由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委派股权代表参加选举,进入董事会董事的名额可根据国家股占企业全部股份的比例和企业章程对董事会组成所规定的董事总数确定。董事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任。
第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并由全体董事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连任。
第七条 经理由董事会决定任免(聘任、解聘)。任期与董事相同,可连任,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三届。
第八条 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事会直接任免(聘任、解聘),也可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经理任免(聘任、解聘)。
第九条 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经理决定任免(聘任、解聘)。
第十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考核制,企业领导人员还应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招聘境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调动,在同一地区内的,可由企业之间直接协商确定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地区调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企业经理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特殊情况必须调动的,须征得董事会的同意并进行必要的审计。
第十三条 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退(离)休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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