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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09:37  浏览:83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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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5月2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互免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公务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公民和贝宁共和国持有效的贝宁共和国外交、公务和附有公务证明的普通护照的公民,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偕行人,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二、前款所述偕行人,仅限于护照持有人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除学龄前儿童外,偕行人的照片应当贴在同一本护照中。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双方公民,须从缔约另一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并应当依照该国现行的规定在当地主管机关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条
  一、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
  二、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缔约一方公民,如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逾九十日,应当依照缔约另一方的现行规定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

  第四条 缔约一方的副部长级及以上职位的官员和军队将级及以上军衔的军官,因公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之前,应通过外交途径征得该国的同意或者通报该国相应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或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一、由于公共秩序或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缔约双方均可临时中止本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但在采取或者取消上述措施前,缔约一方应提前三十天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采用互换照会的方式补充和修改本协定。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签字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本协定第一条所述护照样本。
  二、缔约一方如更新上述护照格式,应提前三十日通过外交途径通知缔约另一方,并提供新护照样本。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当以照会相互通知已经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互换照会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第九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日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泰奥多尔·奥洛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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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爱尔兰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129号 2008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日,爱尔兰大使馆知会我部,爱尔兰驻华使领馆为希望在华结婚的爱尔兰公民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格式已作更改。自即日起,各地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可将爱尔兰使领馆出具的所附格式的证明作为无配偶证明采用。

附件:爱尔兰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样式(略)


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国家计划委员会、经贸部、国家物价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1]107号

1991-10-31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自用轿车审批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62号),现对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所需国产轿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专项安排落实。
  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1991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具体的做法是:购车企业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由主管海关核发“海关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证明”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海关,一份由企业凭此向汽车生产厂家购买车辆,并由汽车生产厂家留存凭以定期向当地海关办理退税手续。上述准予退税的车辆,应视同从国外进口免税车辆,不得出售、转让和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特别消费税。购车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审批部门的证明(批件)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配车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免征横向配套费。
  五、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逐年核定并颁布汽车生产厂家供应免税轿车的销售价格。
  六、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自用轿车于1991年1月1日前已申领到进口许可证,而轿车于1991年1月1日以后运抵口岸的,海关仍可凭许可证,按照企业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补发减免税证明,在投资总额内免税放行。
  七、外资企业、港澳台及华侨投资成立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也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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