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41:30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二等秘书
  双方通过会议议程,并着手制定本计划。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成员。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
  国际联络总局代表:
  皮埃尔·多诺    团长
            首席顾问
  伊莉莎白·范·穆尔 中国事务专员
  罗扎娜·巴勒达   亚洲处专员,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布里吉特·波特纹  亚洲处专员
  阿妮·罗曼     礼宾处官员
  国民教育部代表:
  安德烈·菲利巴尔 高等教育处长兼顾问
  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代表:
  佛朗西娜·纳杰勒斯 秘书长
  让·吉埃      行政秘书
  瓦隆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扎格里亚 瓦隆区政府对外联络局行政秘书
  比利时王国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1.学习奖学金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每年互换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法语、经济学、生物技术、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交通。
  2.校际与科学合作
  1)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均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正在执行的项目)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费杰尔教授)
  北京大学化学系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北京大学化学系的一名中国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列日大学接待北京大学化学系一名教授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列日大学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b)在红萍与鱼腥藻共生群丛中和在浮游的和不动的蓝色藻类中的大气固氮的研究,以使这些有机体充分用作氮肥。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布鲁斯教授)
  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九年互换一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学年中,互换一名为期六个月的奖学金。
  c)温室气候调节研究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浙江农业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接待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让布鲁农学院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d)热带农业试验技术的改善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福建农学院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两个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两名研究人员将于一九九0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e)白薯试管培植、调味、繁殖和改良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塞玛尔教授)
  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提供一名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给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植物病理研究室的一名专家于一九八八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f)发展和巩固与福建农学院的科学和学术合作(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林茨教授)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分别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的各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分别给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研究人员一名为期五个月的奖学金。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接待三名中国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法语区将派三名专家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g)用有机物对太阳能进行转移
  合作单位: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有机化学实验室(纳西雷克西教授)
  上海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上海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2)交换科学出版刊物
  双方一致同意促进科学出版刊物的交换。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指定一联系人负责这些交换的实现。
  3.语言教学
  1)法语教学
  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语言教师的培训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b)在法语教学方面,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将给予合作,向中方提供专业法语教师。
  实施办法:派遣该协会合同法语教师。
  2)中文教学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
  --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4.教学与培训
  一九八五年在技术教育方面法语区方面对中国已进行了考察。作为对等语区将接待中国负责人,了解以下领域的培训制度:
  --饭店行业。
  --合作饭店行业。
  --保教人员:保育员 幼儿园教师。
  实施办法:法语区接待中国二至三名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5.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就博物馆学特别是下列项目作实地考察:
  a)展览、保存、目录。
  b)博物馆与观众。
  c)博物馆和艺术品的修复。
  d)博物馆学教育。
  由玛丽蒙皇家博物馆负责。
  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秋季起,接待两名专家,为期十五天。
  2)音乐和舞蹈
  a)比利时法语区建议于一九九0年派遣一个由五至六人组成的现代音乐乐队访华演出。
  b)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遣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法语区负责接待一周,并希望演出在四至六月期间进行。
  c)法语区注意到中方邀请瓦隆皇家芭蕾舞团(三十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两周的愿望,并研究实现这一愿望的可能性。
  3)造型艺术
  a)法语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在中国举办康斯坦丁·默尼埃作品展。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b)法语区研究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的可能性。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c)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法语区举办中国小型版画展,为期两周。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一名随展专家。
  d)法语区希望接待中国一高水平展览,展览内容将另行商定。具体建议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4)视听
  a)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比利时法语区电影周。
  实施办法:运送影片。
  b)法语区于一九八九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实施办法:与“植物园”合作筹办此项活动。
  5)交换艺术专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专款,用于从事艺术界专家之间的交流。
  实施办法:每年交换两名专家;每年保留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
  6)双方允许本国艺术家在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期间,前往有关院校在讨论会上或工作室内施展自己的才能;双方鼓励被邀的艺术家与本国艺术家会晤。
  7)双方鼓励本国选手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
  8)双方交换优秀文学作品,并研究翻译和出版这些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9)双方鼓励并支持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将尽可能为对方国家的摄制组在本国土地上拍摄影片提供方便。
  10)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专家之间的交流。
  6.青年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7.体育
  双方鼓励体育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8.会议
  双方互相通报专家国际讨论会、大会及专题讨论会的情况,并鼓励本国专家参加。
  9.其他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10.常设混合委员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确切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法语区政府代表
      吴春德               皮埃尔·多诺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德·弗拉斯沙默·范·勒
                         拉盖尔男爵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2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国资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召开。遇有重大事项可由市国资委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临时召开。
市国资委会议由市国资委主任主持,市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市国资委会议由马鞍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会议议程由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确定。
会议议程确定后,市国资办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会议前三天送达市国资委委员。
第四条 市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各位委员须按时参加,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委托委员单位的副职参加。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受委托参加会议的人员)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市国资委会议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市国资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我市具体情况拟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四)市国资办编制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
(五)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收益运用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七)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监督计划;
(八)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市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等工作业绩的考核和奖惩方案;
(十)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国资委各位委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形成统一的决定。
第七条 不需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可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委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市国资委日常工作方面的紧急事项,由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确定。
第九条 市国资委的决定和决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贯彻执行。
第十条 市国资办应对市国资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国资委主任、副主任汇报。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会议由市国资办负责记录。市国资委的行文,由承办单位拟稿,相关部门会签,经市国资办审核后,送市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已经1997年3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速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促进工业废渣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 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领导,具体工作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上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本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收取和统筹安排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六)完成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
各级计划、经资、建设、规划、土地、环保、标准、财政、物价、工商、税务、银行以及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
第六条 除个别偏远、贫困山区,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可以新建小型实心粘土砖厂(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第七条 砖厂(窑)取土制砖应充分利用荒坡、土丘,严禁占用耕地。已占用耕地取土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复垦计划,限期复垦利用;逾期不复垦的,依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不准再扩大取土用地。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不得?
硎芗趺馑笆占捌渌呕菡摺?
第八条 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墙体材料革新,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暂无条件转产,仍需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应限制生产,不得突破限产指标。具体限产指标由当地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主管部门或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九条 在粉煤灰、煤矸石排放量集中地20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或者其它拟转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将工业固体废渣作为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原材料;不将工业固体废渣作为原材料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和建设。
第十条 凡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均应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用于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节能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缴纳标准为销售每块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八厘钱。具体收缴办法,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各类房屋建筑中,凡框架结构建筑和高层建筑内的非承重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秀工程。
第十二条 在设市城市的规划区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逐步实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制度。应缴纳保证金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执照前,按工程建筑面积缴纳;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全部退还保证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规定比例?
模词褂帽壤糠滞嘶贡Vそ稹8魃枋谐鞘惺敌斜Vそ鸬氖奔洹⑹杖”曜肌⑹褂眯滦颓教宀牧系谋壤⑹战珊屯嘶贡Vそ鸢旆ǖ龋墒∏教宀牧细镄掠虢ㄖ谀芰斓甲楦莞魃枋谐鞘行滦颓教宀牧仙┯η榭鎏岢龇桨福ㄊ∪嗣裾己笫凳?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保证金:
(一)市政建设的道路、桥梁、排水设施等工程项目;
(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三)水利、农田灌溉工程项目;
(四)3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银行、信贷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项目,应优先立项,优先实施;建设、土地、经贸等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和技改等审批方面应予优先。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本省实施节能住宅设计、建设的城市,节能住宅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
(二)对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0%税率。
(三)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四)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十六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无偿使用有关企业排放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固体废渣。排放单位应提供方便,不得借故刁难或设置障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行政部门应从技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优先扶植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转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全省设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扶植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和城市房屋建设工程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国家节能建筑标准的,可申请优先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由向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和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未退还部分组成,实行分级分成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部门(机构)统筹安排、有偿使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资质的审查、评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质量须接受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终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突破实心粘土砖限产指标的,由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部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资金的,由当地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部门(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开工前未缴纳保证金的,由当地主管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部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l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