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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11:18:17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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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铁道部


铁路运输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的规定
1995年4月24日,铁道部

目前铁路运输的危险货物共九大类23项,近10000个品名。年运量约9000万t,其中整车运输占8200万t左右。除站内运量2350万t外(整车为1550万t,零担为800万t),其余均在企业专用线办理。长期以来,由于管理上因循传统的管理模式,加上设备大多不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条件,所以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严重。主要表现在:办理地点和仓库不符合要求。设备陈旧;无消防设施;装卸机具简陋;作业方式落后;车辆洗刷除污及工业垃圾得不到妥善处理等。这些问题如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运输安全难以保障。
国外铁路运输经验表明:危险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加快货物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更主要是可以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必须对现有危险货物运输传统模式进行改革,才能改变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落后面貌,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
为此,铁道部研究决定,今后将大力发展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现将该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现有危险货物办理站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对不具备条件的车站,实行“关、停、并、转”,逐步转成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目前还1727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占全路营业站的34%。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初步安排1995年年底前再关闭877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占现有站数的51%。计划年底只保留850个危险货物办理站,仅占全部营业站的17%。争取2000年,只保留600个危险货物办理站,并使这些站的95%以上实现集装箱运输。
二、研究确定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的设置地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今年争取30%的集装箱办理站开办此项工作(开办站另行公布)。力争2000年达到95%左右的集装箱办理站(不适合办理的除外)可以运输危险货物。
三、公布一些危险货物品名开展集装箱运输(品名另行公布)。
1.选一部分危险性较小的货物品名,纳入通用集装箱运输,这些货物掏箱后基本不用洗刷除污。
2.对用铁路运输危险货物,掏箱后必须洗刷的集装箱,回送原发站由原托运人负责洗刷。对无洗刷能力的托运单位,规定其必须配备企业自备集装箱。铁路可以出租一定数量的集装箱有偿提供使用。
3.对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将使用特种结构和性能的集装箱运输。
四、各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应与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研究,尽快完善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配套设施。大力发展专用线危险货物集装箱“门到门”运输。
为了2000年达到95%以上的危险货物实现集装箱运输,铁道部将做出发展规划并制定《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对相关的规章进行修改。各铁路局要按照此文件的精神和规定,根据本局实际情况,本着改革和开拓精神,立即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扎扎实实的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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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1986年1月10日,交通部

一、关于核算体制
1.部属各对外承包公司(包括中国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中国港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部属一级企业,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在公司统一领导下,实行公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项目组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公司统一计算盈亏,统一筹集调度资金,全面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统一处理对外的各种经济关系。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确定所属单位(办事处、分公司)经济核算事项和职责范围,按规定交纳税款,负责编制汇总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2.公司驻外机构(办事处、事务部等)为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公司授权下,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向所在地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区的成本管理和经营成果的核算,计算驻在地区的盈亏,负责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各地区分公司(包括中国公路桥梁工程公司第一、二工程公司,第一、二设计公司,北京设计公司,中国港港工程公司天津、长江、上海、广州筑港公司,天津、长江、上海、广州疏浚公司,北京设计公司,下同)在公司授权下,办理其派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宜,按规定向公司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3.项目组是基层核算单位,对所使用的人工、机械材料及有关费用,按国外税法及公司制定的国外成本管理办法进行归集、分配,负责项目成本的核算,向办事处(事务部)提供核算数据资料和报表,项目组在公司授权下,可代行驻外机构的部分职能。
4.公司、地区分公司和驻外机构,均须按财政部颁发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设帐,与国内工程的帐目分别进行核算。
5.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本着充实基层,加强核算的原则,在各级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财会人员。

二、关于资金管理
1.公司应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企业的经营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定额管理。
2.公司对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等项目,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凡合同规定应收取的预付款和进度款均要及时收取,做到不迟收、不漏收。因发包单位违约造成的损失,应按规定追究责任索赔。

三、关于财产管理
1.凡公司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地区分公司用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地区分公司。
2.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可就地出租或出售,所得收入归产权单位使用。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由购置单位自行解决。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应视同自有资产管理。
3.因提前折旧等原因形成的无价资产,要进行辅助登记。是否由产权单位重估价入帐管理,一般应本着有利于开展对外承包事业的原则,根据驻在国的规定,由公司自定。
4.公司在境外的财产,由公司制定境外财产管理办法,报部核备;境内的财产,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按国内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应相应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5.低值易耗品应按“在库”和“在用”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使用单位和个人,对领用、保管、转移交接、报废注销等逐项进行登记。

四、关于成本管理
1.公司应根据对外承包工程成本管理的特点,结合企业在不同地区的情况,制定国外成本管理办法。公司国外成本应按国内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费用标准和会计制度,进行调整,及时编制调整表。
公司的成本核算规程应根据财政部和部对外承包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成本管理应分清责任,便于控制,定期分析,有利于投标报价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防止放任或过于繁琐。
2.公司的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凡是应由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应结转下期成本;凡应由下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也不得挤入当期成本。

五、关于收益分配和解缴
1.对外承包工程技术服务等取得的利润按财政部规定由公司留用的部分,公司与分包单位的分成比例可依项目的不同在合同中规定。
公司在承包项目中,用贷款购置船机设备的工程项目,其利润分成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应首先用于归还该项目船机设备的贷款。
2.根据对外承包业务的特点,公司留用利润和外汇分成,可根据公司当期在境内实际实现的收益数和当期成本的支出水平计算分配。

六、关于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1.公司按财政部规定向部编报财务计划和外汇收支计划。部对公司考核成本降低率,资金占用率、利润总额、创汇率和营业额五项指标。
2.公司要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费用支出定额,做好原始记录和统计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
3.公司应按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和非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和部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199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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