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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03:23  浏览:9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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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
粤建房字(2000)120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改变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触模式电脑或公告栏,向市民公示本规程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办理期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应缴纳的税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投诉电话,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第七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同级财政、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商,从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出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并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一次性收取税费窗口,实行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送来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当场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书,受理书应向业主明示前来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时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但在收件后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的除外。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仍按规定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如开发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代办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确权手续时,对符合确权规定的商品房项目,同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可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代为征收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外,不得为本部门或其它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及时纠正,对办事拖拉,刁难当事人的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发现房地产管理部门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可向同级或上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建立规范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内部运作程序。
第十四条 本规程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200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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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聘任暂行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聘任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的中层行政领导(含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一般由各单位负责。
第三条 聘任中层行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民主、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聘任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必须在国家建材局下达的中层机构数、中层干部职数和《国家建材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中所列备案干部职务名称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有权对直属单位干部聘任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有权纠正干部聘任工作中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聘任的中层行政干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与拟聘职务相适应的专业、业务水平:
(四)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在下一级任职时间一般满三年以上;
(六)男58岁以下,女53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任中层行政干部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会或党政领导联席会研究确定聘用岗位、人数;
(二)行政领导提名或党委推荐人选(提名推荐行政副职须征求正职的意见);
(三)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察,提出人选意见;
(四)党委或党政领导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征得本人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六)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八条 聘任合同书必须明确聘用单位与被聘人员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工资、福利待遇;聘任期限;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现任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二级单位领导班子的聘任程序参照《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层行政干部聘期(含二级单位)一般应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聘任期一般2-4年。聘任期满,经考核称职者可以连聘。
第十一条 中层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任:
(一)经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由于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较重的;
(四)在国内外脱产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
(五)工作调动的;
(六)在聘期内达到退(离)休年龄的。
第十二条 中层行政干部可以提出辞聘,但需经聘用单位批准。未批准之前,必须继续履行职责。辞聘者应承担合同中规定的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中层行政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担任职务相应职级的政策、生活福利待遇。聘任职务解除后,一般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待遇,本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中层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解聘后可保留原职级待遇:
(一)聘期已满或聘期内到退(离)休年龄,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二)虽然解聘职务,但决定延长退(离)休时间者;
(三)虽然称职,但因年龄关系和有利于接班人成长,组织决定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者;
(四)在任职期间因公致残或因病不能继续任职者。
第十五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由党委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聘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的聘任由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聘任;不设党委的单位,中层干部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名单,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同意后聘任。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助理、人事、财务、监察、审计、质检中心等部门领导,应事先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聘任。
第十七条 国家建材局直属单位中层行政干部(含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聘任,应向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备案。备案材料一式二份,内容包括:备案报告、聘任通知、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干部聘任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材料防水公司、中北玻璃公司、建北石材公司、珠江建材企业公司、茫崖石棉矿的行政领导干部不实行聘任制、实行任命制、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主管单位应事先报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并征得国家建材局分管局长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西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


南宁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发挥社区优势,动员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国家计生委等8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第一条 城市的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原则。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辖区统一管理。散居在街道住宅小区、商住楼或其他单位的职工及其待业人员,由居住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接受所居住辖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各系统、单位有责任
协同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条 城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按人归口,各负其责;块块抓总,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三条 驻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开发的公寓、商品房开发小区的管委会、物业管理部门都应执行本办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执行国家、自治区、市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
二、管理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管理对象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各省区、市、县、驻市单位)的公务员、职工。
(二)本市城镇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生活的流动人口。
三、块块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块,是指城区政府及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行政区划对本辖区所有的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管理。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文件、指示和决定,制订实施办法和必要的补充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协调辖区内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二)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办好人口学校,开展人口国情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负责辖区人口婚育情况和生育计划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的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四)负责做好《生育证》审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等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待遇,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辖区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组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的普查和随访;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与服务;协同有关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负责出具本地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组织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出、流入人员动员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七)结合社区服务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八)组织落实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培训。
(九)接待、处理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完成上级立案或转办的信访案件调查并按要求上报查处结果。
(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城区人民政府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同时与本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并按责任状的工作目标任务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城区进行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
第六条 城郊结合部(含混杂居住地带)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管辖归属区。
四、条条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本办法指的条,是指部门、系统。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检查所属单位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一)承担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的责任,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国家、自治区、市和所在城区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本系统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对本系统所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经常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抓好本系统(单位)的计划生育机构和计划生育队伍的建设,定期分析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和南宁市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的规定。
(五)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本系统内开展“六优”系列服务,即:优恋、优婚、优孕、优生、优育和优教。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需要。
(六)督促下属单位积极参加所在地城区组织的计划生育活动,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按规定报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七)每年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并完成责任状的目标、任务。
五、单位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本办法指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委会、住宅小区、商住楼。
第九条 单位负责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担负起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的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三)负责做好在本单位工作和居住在本单位人员婚育情况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各类基础档案,做好人口统计调查,按时、按质、按规定向所在城区和上级计生部门报出月报、半年(年)报;落实人口计划。
(四)负责审核本单位要求生育对象的婚育情况,并签署意见;执行计划生育的奖惩制度;协助上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的妇检工作及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送。
(六)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和查验制度。负责出具本单位流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协同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负责查验外地流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协助收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七)每年与本单位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状,并落实责任状的目标、任务。
六、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第十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确保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后仍然要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政〔1997〕26号)
的有关规定,及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和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负总责的一种制度。
第十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的中方代表及其他各种经营形式的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根据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也要承担对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起共同抓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地方计划生育法规,依法承担计划生育责任和工作任务。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定期研究、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及时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坚持实行“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的管理体制。担负起双重管理,双重考核的责任,与所在地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每年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状,接受当地政府、政府派出机关和主管部门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在企业深化改革或内部机构调整时,要建立保障和有利于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维护本企业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解决计生工作人员的政治待遇、工资福利、岗位津贴、技术职称等,并保证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五)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六)要对职工进行有效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落实有关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与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把所有人员(含居住在本单位住宅区内)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七)企业要做好各类离、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向他们提出计划生育要求,加强与离、下岗人员所居住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单位的密切配合,关心离、下岗人员的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对企业职工进行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表彰评先,要把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九)聘用外来人员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的地盘谁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正常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系外籍人员的,企业的中方领导应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计划生育职责。外商独资企业,也要配合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作为考核各级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计划生育成绩突出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凡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未达考核要求的,在自治区、市或城区评先、精神文明单位评选或企业升级中,要实行计划生育“
一票否决”,企业法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企业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同样适用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要参照企业建立计划生育法人责任制。
七、离、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离、下岗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停薪留职、放长假、待岗和富余人员等各类离、下岗的职工。重点管理对象为已婚育龄妇女(以下简称离、下岗职工)。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离、下岗职工的管理
(一)企事业单位要与离、下岗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二)企事业单位富余职工离、下岗后,应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具体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定期取得联系,建立定期随访制度和离、下岗职工回单位见面制度,落实生育节育措施。
(三)企事业单位应与离、下岗人员的居住地和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取得联系,通报离、下岗人员的婚育、节育情况,与居住地落实双向管理。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离、下岗职工的管理,应负责与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对职工在未办理移交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企业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生效前,将居住在企业内的职工、家属组织起来,成立家属委员会,计生工作由该委员会进行管理,散居在单位外的职工由企业负责将待岗职工的婚育、节育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建立离、下岗职工《通知书》回执制度。企事业单位在办理职工离、下岗手续后,单位在15日内要将《通知书》送达离、下岗职工户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其配偶所在单位。《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离、下岗职工的单位、姓名、出生年月日、婚姻、生
育、节育和计划生育奖罚情况,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详细地址等。
离、下岗职工要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从原单位和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离、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接到通知书后要建立离、下岗职工登记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主动为其提供再就业信息或就
业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离、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坚持每季度互通一次情况,掌握了解离、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去向和计划生育情况。出现问题双向配合共同解决。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对离、下岗人员或被除名的干部、职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组织到市计生指导所进行孕检,原企业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及时与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联系,做好管理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做好本居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无固定职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城区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制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城区人民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牵头,由辖区内有代表性的系统、单位领导参加,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协调解决条块之间出现的问题。凡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系统、单位要坚决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和居住地“双向管理”、“双向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兑现奖惩,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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