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0:57  浏览:8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经贸委、烟台市供电公司


烟台市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2004-11-23 烟台市经贸委、烟台市供电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和作业技能,维护供用电安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用电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进网作业电工。
第三条 市经贸委负责全市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进网作业的电工,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监制,市经贸委负责签发。原电力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全部收回,重新换发新证。申请进网作业的电工,可到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申请报名。

第二章 培 训

第四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五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六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以及教员的资格,应经市经贸委审核认可。
第七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培训要求的教学设施、场地和必要的教学手段;
2、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系统;
3、有经市经贸委认可的教员。
第八条 承担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任务的教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电气专业工作在五年以上;
3、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或电业作业技能;
4、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5、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用于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市经贸委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二条 进网作业电工经培训期满后,由市经贸委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四条 考核进网作业电工的主考人员,须经市经贸委认可,每种科目的主考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人。主考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市经贸委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的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六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经贸委发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市经贸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内容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悉程度;
3、新技术、新规章的学习及掌握情况;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九条 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应对进网作业电工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电业作业规定进行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处罚: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三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不符的,监察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上述行为是其单位领导指使的,应责令单位领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由市经贸委、市供电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高等院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联合招生办公室: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其日常工作由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承办,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考试大纲及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作为该项招生考试的范围和命题依据。
三、根据“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通过联合招生统一考试,联合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向各有关高校提供考生成绩,由各有关高校(医药院校录取分数线单独确定)根据不同的专业要求自行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备案。
四、被高等学校录取的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注册时,应缴纳学费和杂费。各校收费标准大体掌握在每学年1000-1500美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同时报我委备案。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中国政府或学校设置的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分配计划和实施办法由国家教委下达。
六、国家不单独编制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计划,各有关高校所招收的学生数额不占学校当年国家核定的计划指标。
七、新生录取通知书由联合招生办公室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函寄考生,任何学校(暨南大学、华侨大学除外) 不得擅自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未经我委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生,包括不得擅自招收保送生。
十、各招生院校务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学生,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招生院校务于每年九月底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我委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将取消学校的招生资格。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三、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
四、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二十五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包括由内地(国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学生。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2、时间
四月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87776581、87750695)。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 邮政编码:350003,电话:7841445或7841447)。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上海市招生办公室(上海市淮海中路1487弄57号,邮政编码:200031,电话:54373990、54335802)。
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邮政编码:100081,电话:62254318,62251932)。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十七号,电话:23280061);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在国外的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缴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伍佰壹拾元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五十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四月三十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1、考生可填报四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四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院校的考生, 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3、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填报两所预科学校。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医药学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和医药学类各专业可以兼报,但需参加医药类科目考试。
各科满分均为一百分,各类别满分以该类别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计算,即文史、理工类满分为500分,医药学类满分为600分。
以《考试大纲》为命题依据。
2、时间
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二十三日 9:00-11:30 中文
13:00-15:00 物理、历史
二十四日 9:00-11:00 英语
13:00-15:00 化学、地理
二十五日 9:00-11:00 数学
13:00-15:00 生物
3、地点
广州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 由厦门市招生办公室安排;
上海 由上海市招生办公室安排;
北京 由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安排;
香港 由香港考试局安排;
澳门 由澳门中华教育会安排。
4、考试规则由各考点向考生公布。
四、录取
七月上旬开始录取工作。招生院校在录取线上根据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各校的不同要求,择优录取新生。
未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可报名到有关学校读预科或进行高考补习。被录取就读预科学生经过一年学习并经学校考试合格后可进入高等学校进行本科学习。
五、入学与身体检查
新生入学报到时间以《新生入学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为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仅专业受限者,可以商转其它专业。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并可免修政治理论课。
六、其它
学生上学原则上都要缴纳学费和杂费,入学后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每一学年缴纳学费和杂费共计1000~1500美元(或等值通用外汇)。住宿费按各地、各校规定收取。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可自费离境探亲访友。
学生修业期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将授予其学士学位。
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应返回原居住地。
新生入学报到时,所持出入境证件,其有效期应与学习期限相适应,或至少应持有有效期为一年的出入境证件。台湾省新生还需办妥途经香港返回台湾的香港再入境手续。或提供学业结束后能及时离大陆返台湾的保证书。
报考艺术、体育院校的考生,如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还需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由报考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凡符合本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欲报考祖国大陆(内地)其他高等学校者,可参加本次考试。各报名站负责办理报名手续。考生的考试成绩及有关资料,由联合招生办公室负责转到报考学校,由学校根据其培养要求决定是否录取。
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
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二: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舞蹈学院
北京电影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工艺美术学院
北京体育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中医学院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中国纺织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无锡轻工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美术学院 浙江中医学院 杭州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宁波大学 山东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医学院 福建中医学院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广州外语外贸大学 广州美术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汕头大学 深圳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北医科大学 四川联合大学
重庆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美术学院 广西医学院
桂林电子工业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 东北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辽宁中医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吉林工业大学
暨南大学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江西中医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河南中医学院 华侨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首都师范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首都经贸大学
西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学院 长春光机学院

附件三: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
暨南大学 华侨大学 厦门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中医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 四川联合大学云南师范大学 湖南中医学院 重庆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青岛大学医学院福建农业大学

附件四: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
广州华侨补习学校 厦门大学附属中学 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南京师范大学 复旦大学附属中学 中山大学 浙江大学附属中学 重庆大学



1997年1月30日

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劳动监察办法

 (1994年11月23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贵阳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监察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工会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劳动监察实行专、兼职结合的劳动监察员制度。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监察工作的主体。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在行业、企业集团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聘任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依法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协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受理用人单位、劳动者举报并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纠正和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权。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下列行为实行监督: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二)用人单位“公开招收、择优录用”劳动者和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执行“先培训、后上岗”规定的情况;
(三)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和外来劳动力的用工登记手续是否完备;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或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鉴证和履行情况;
(五)跨地区的职工调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情况;
(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
(七)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情况;
(八)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
(九)劳动工资、劳动就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一)职业培训校、站(班)的招生、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
(十二)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以及执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十三)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十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十五)社会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十七)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十八)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九)伤亡事故的报告和查处;
(二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
(二十一)安全检测和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十二)对外劳务合作的组织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的执法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根据监察需要,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可以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勘察劳动现场,询问相关人员;
(三)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和当事人据实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四)可以在必要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当事人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劳动监察指令书》,责其据实作出书面答复;
(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填写《劳动监察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和企业的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四)案件与劳动监察员有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劳动监察任务时须两人以上,并出示《劳动监察员证》等证件。对违反、违章的劳动监察员,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并举报。
第十条 查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登记立案。对发现的违反规定行为,经过审查需查处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三)作出决定。在调查取证后,对需追究责任的案件,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组织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从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或劳动者,可视情节轻重和行为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或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且又教育不改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妨碍公务扰乱治
安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3000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未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不订立《劳动合同》和合同未经鉴证的用人单位及相关的职业中介机构,责令整改,并按录用和介绍的实际人数对其处以人均50-100元罚款。
(四)非法从事劳动力交易、职业中介活动及职业技术培训,采取欺骗手段谋取暴利,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金或收取滞纳金。
(六)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责令补发。
(七)劳动安全设施、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设施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用人单位和责任人员2000--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
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