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2:52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经研究决定:
一、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
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5年9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物政函〔201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要求,国家文物局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
  1、国家文物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09101.doc
  2、国家文物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209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修改为:“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
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相应修改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