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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1:55  浏览:8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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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二)为了做好省内铁矿石优先保证水钢和地方小高炉用矿的平衡衔接工作,每年由联合办公室牵头,由省冶金矿产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省内铁矿石秋季订货会;然后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出省铁矿石冬季订货会。
(三)凡签订供货合同,供需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联合办公室有权协调和监督。
(四)为有利于保护省内铁矿石资源,促进我省群采地矿的发展,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实行供应铁矿石回供钢材的办法。凡供应水钢的群采铁矿石,按实际供应铁矿石量的0.5%回供钢材。其中属省分成生铁部分,由省计委列入年底钢材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回供,具体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办理,属水钢超产生铁所属铁矿石应回供钢材,由水钢自行回供;凡出省铁
矿石,按供应铁矿石量的2%由用矿单位负责回供钢材。用矿单位不能回供钢材的,一律按钢材价差进行回补,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钢材必须主要用于扶持群采铁矿的发展,其余部分也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挪用倒卖,从中渔利。具体管
理办法由联合办公室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2.出省铁矿石实行加收生产扶持费。其中:褐铁矿每吨加收5元,红铁矿每吨加收3元,均向用矿单位收取,属乡镇集体、个体生产的出省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收取;属国营矿山出省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收取。两公司收取的矿山生产扶持费如数上
交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滚动使用,用于乡镇集体、个体矿山改造。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管理费的开支不得多于20%。
(五)我省铁矿石铁路运输计划,实行联合办公室归口管理。省经委、贵阳铁路分局凭联合办公室运输专用公章安排铁路运输计划。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198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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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丽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丽水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改组为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履行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职能。设立丽水市体育局,与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署办公,履行全市体育行政管理职能。
  一、职能调整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市本级和莲都区的文化市场、文物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广播电视社会管理的综合执法职能和审批职能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履行。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社区文化、农村文化工作交给莲都区。
  二、主要职责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的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二)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政策,协调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三)综合管理全市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电视电影等艺术生产,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市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组织、指导开展社会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老年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
  (五)综合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审核、报批全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依法申报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文物维修项目;负责管理全市文物维修工作;负责协调全市文化遗产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鉴定、出境和宣传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的行政(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开发,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七)监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和印刷业。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年检审核,查处违禁出版物;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设立的报批、管理;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社会文化市场;负责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指导全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复议案件;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维护市场秩序。
  (九)按规定权限申报和实施全市对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体育局
  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有计划、多层次地培养体育人才。
  (三)负责《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指导并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检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研究和平衡全市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的设置和布局;组织管理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参加省以上各体育运动项目的竞赛;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本级体育设施布局规划和体育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
  (六)负责体育市场的管理和行政执法;负责办理体育行政复议案件。
  (七)承担制订莲都区体育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莲都区的体育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申请和实施全市体育对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共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和局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调查研究;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综合统计、内务工作;负责直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局系统的对外交流;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办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拟订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体制 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协助局党组抓好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干部职工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系统内干部职工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局系统纪检、监察日常工作。
  (三)社会文化处
  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及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儿文化的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专业文化、群众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宏观指导全市社区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农村文化等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工作;归口管理全市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监督文艺作品评奖及推荐选拔工作;组织指导艺术创作、研讨及学术交流活动;培育、扶持、开发文化旅游、艺术培训等相关产业;组织挖掘和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做好全市专业艺术剧团和民间艺人的管理工作;管理电影发行放映;负责发展繁荣所辖区域电影业;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影放映单位进行年检;指导管理图书馆、群众文化等学会工作。承担局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
  (四)文物处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工作,承担各级文保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调查推荐、申报工作;指导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协助市建设、规划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审核、上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全市范围内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盗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督促、检查各类文物的安全工作;承担莲都区文物工作。
  (五)广播电视处
  负责广播电视行政(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的审核报批和年检工作;依据法规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组织广播电视作品政府奖的审核、评选、报批工作;管理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工作,制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组织评定申报科研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性广播电视重大技术项目建设。
  (六)文化市场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市文化、文物、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管理娱乐、演出、文物、音像、影视、艺术品、艺术培训、出版物等文化市场及体育市场和网吧经营场所等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和项目;负责辖区内文化(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市场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社会闭路电视系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广播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审核及管理;指导全市文化、体育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负责办理文化、文物、广电、网络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工作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莲都区文化、体育市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新闻出版处
  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的公开发行报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日常审读和年检审核;负责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出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以及上述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变更备案;负责本辖区内申请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可录类音像复制企业、外商投资印刷(复制)企业的审核、报批;负责市本级打字、复印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内印刷企业的年检换证。承担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调解著作权纠纷。
  (八)群众体育处
  研究制订全市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群众体育活动,推行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组织并推动辖区内学校体育、农村体育、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承担体育相关重大课题调研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工作。
  (九)竞赛训练处
  制定全市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和竞技体育项目的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各运动项目裁判员的管理;负责全市业余训练布局调整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负责莲都区组队并组织全市综合性运动会和协调市以下各项赛事。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行政编制28名(含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专项编制2名及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定《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和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活动。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审计人员的工作条件。要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是: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依据以上规定制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审计署驻广播电影电视部审计局负责领导广播电影电视部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地方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领导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广播电影电视部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厅(局)所属的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事业单位;
(四)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以上单位根据需要,应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可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1至2名专职审计人员。所需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总编制内解决。
第九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的意见;任免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事前征求驻部审计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设置处级、科级审计员。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三)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及其投资效益;
(五)经济责任,包括所属单位厂长、经理(或主管经济的领导)离任,所属单位的撤销及合并,所属单位的承包经营;
(六)内控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
(七)经济效益;
(八)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九)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经营创收(含多种经营创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电影片、电视片、音像制品的拍摄费、录制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二)各种赞助费(含实物赞助)、广告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专项资金及外汇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企业及合作项目的投资和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本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并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并定期向上级审计机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关或审计机构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对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职责,具体是:
(一)依照法律、法规,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本系统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三)指导、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二十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财务、生产、基建等)、预算、决算、季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在有关资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或报经上级审计机构同意,可以对帐册、资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制度。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研究有关经济、财务工作的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
(二)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工作方案,审查会计凭证、帐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在工作中认真作好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同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换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五)实施审计后,审计小组应在20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书报送本单位领导人审批,该单位领导应在30日内审批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内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审计部门。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人提出,单位领导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审部门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上级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备案。
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并报上一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备案。作为评定职称、选拔干部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监督检查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审计机构有权责令改正,可以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机构发现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给国家或者单位造成损失的,有权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8月8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8号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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