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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0:39  浏览:8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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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档案局


安徽省开放档案馆档案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档案局



第一条 为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应本着既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又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的原则,分期分批地开放档案。
第三条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除少量需要控制使用的以外,均向社会开放。国家档案局规定开放期限少于三十年的,按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期限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档案馆定期对有密级的档案提出解密意见,征得形成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下列档案控制使用:
(一)各级党委、党组的会议记录;
(二)涉及党内历史上有争议、尚未作出结论的重大问题的档案;
(三)各级领导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档案;
(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的政治历史档案;
(五)有关审干、信访、干部惩处的档案;
(六)有关国家军事、外交、经济、技术、重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方面的机密档案;
(七)开放后不利于国际团结、党内团结、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统战工作等的档案。
第六条 向社会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要严格区分,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显明。
第七条 开放的档案均应整理编目,并备有检索工具,供利用者查找。
第八条 珍贵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九条 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办理调阅登记手续,均可查阅开放的档案。需要复制的,须经档案馆工作人员同意并交其办理;大量复制档案须经馆长批准。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第十条 港澳、台湾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由有关机关介绍。
第十一条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档案馆开放的档案,须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以上档案事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要爱护档案。涂改、损毁和盗窃档案的,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档案馆的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和经过授权的有关部门;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和出版。
第十四条 档案可以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可以通过刊物、报纸、电视、广播和举办展览等方式公布档案。
第十五条 开放的档案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引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六条 利用档案,应缴纳少量的档案保护费。但移交、寄存档案的组织和个人利用本组织和本人的档案不缴费。具体收费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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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都被忽悠了——李庄与邓玉娇案的利益分析

龙城飞将


  全国许多人关心、支持李庄、邓玉娇案,他们不断地从法律规定、法理等各方面为这两个人进行辩护,出人意料的是这两个在全国舆论看来是冤枉的当事人却没有按照人们所预想的路径决定自己的行动,他们选择了人们不认为应当选择的路径。趾高气昂、不可一世的大律师李庄选择了认罪伏法,弄得辩护律师手足无措,另有一些律师却为了他去表演“眨眼睛”的行为艺术。巴东有司判决弱女子邓玉娇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他人定罪,当律师免费要为其伸张正义时,她及她的家人选择了辞退律师,不上诉的路径。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善良的、主张正义的人们对这两个案件仍不释怀,仍在孜孜不倦地探讨着法律上的正义。
  真是皇帝不急太监急,人家当事人都这样做了,其他人吃饱饭没事干还关心这两个案件做啥?
李庄与邓玉娇为什么选择人们看来是悖于常理的路径?
  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与其动机有关。中国有句老话,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马克思说过,人们所做的一切,都与其利益有关。如果把这两个的利益取向分析清楚了,对他们的选择就不觉得奇怪了。
  先说李庄,从网上披露的材料来看,若他“顽抗到底”,应当是没有什么理由给他定罪的,至少是难以定罪。正如一些为他而“殉情”去表演行为艺术的律师们所言,“眨眼睛”怎能给一个如日中天的大律师定罪?毕竟他的案子透明度已经很高了,有司即使想做些手脚也不容易。
  再看邓玉娇案。大家知道,谁也不想担一个被有司判决为“有罪”的名义。如果她上诉,在全国的舆论面前,案子不至于翻不过来,不至于继续定她那个故意伤害又有自首情节,很可能如许多网友的观点一样,会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邓玉娇可能会得到为民除害的人民英雄的光荣结局。
  当公权力和社会舆论介入的时候,人们看到的往往是社会的正义,而且是应然情况下的完美正义和社会的利益,看到的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当事人却有自己的小算盘,有他的个人利益。他或她在权衡时一定是将社会的正义、社会的利益也个人实际需要的正义、个人的利益作一番权衡,在依法进行审理和个人利益有冲突时会作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换句话说,就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
  所以,李庄认罪伏法背后的利益驱动是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由李庄的行为我们可以推测出,他一定是有什么更大的问题被有司抓到了狐狸的尾巴,若在伪证案上配合,有司就不揪其大问题。若不配合,就会揪出其更大的问题,他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但邓玉娇不上诉的利益驱动已经是十分明显了,地方有司一定在判决之前与她及她的家人做过沟通,承诺给她电视台这份在别人艳羡的工作。设身处地地想一下,如果其他人处在邓玉娇的地位,大部分人会选择这条路径,而为了坚持真理而不要这份工作的选择机率则非常小。
  所以,从社会的正义与法律的规定方面来看,李庄似乎判不了他的罪,邓玉娇应当是无罪释放而且是英雄,但他们俩人都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最实惠的路径。
  从这个角度是,这两个案件是李庄和邓玉娇忽悠了全国人民。不过,毕竟这是法制的进步,而且,我们也没有理由要求他们俩人为了社会的法治与正义牺牲个人当前的利益。

2010-3-29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u/143098587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六)进口设备清单;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帐,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帐记录。

第四章 购销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退税、监管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三)付款凭证;
(四)登记手册;
(五)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第十四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增值税专用 设备折余价值
应补税款=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税率
的金额 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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