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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30:46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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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考评和聘任工人技师(以下简称技师),均适用本办法。
本市只在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技师的工种内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种,技师可分为若干等级,最高等级为高级技师。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经市劳动局同意,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本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考评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技师考评、审批和发证工作。
经区、县、局(总公司)劳动部门同意,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可以成立本单位的技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没有条件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的单位,可委托行业考评委员会考评本单位的技师。
各级考评委员会由主管领导、专业技术干部、技师,劳动工资、职工教育,技术等部门和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干部和技师的人数,应占考评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㈡具有高中(相当高中)或技工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1937年底以前出生,从事本专业生产30年以上的除外)。
㈢连续从事本专业生产15年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㈣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以上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㈤技术更新能力强,平时能够出色完成产量、质量、设备保养、安全生产等指标。
㈥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报考高级技师的,必须是已获得技师证书者。
第六条 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为干部的,在转为干部后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因特殊情况需报考技师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第七条 对报考技师的技术工人,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农院主管部、委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试题须经行业考评委员会审定。
没有部颁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暂行标准,报国务院主管部、委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对经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进行评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批。
㈠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的技术难题的。
㈡近三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㈢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㈣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高级技师必须是在本行业中技术特别精湛,并为本行业高级技工和技师所公认的。
第九条 技师由行业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技师证书。
第十条 凡已进行技师考评的单位,经市劳动局同意,可以在取得证书的技师中实行技师聘任制度。被聘任的技师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的1%,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限额的,须报经市劳动局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
技师聘仕期限为3年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一条 企业中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自定。受聘任的技师增加的工资,应高于未受聘任的技师。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技师增加的工资,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支出;其它企业,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技师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或本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技师调离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它工作的,不得继续享受技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或劳动部门收回技师证书,并报行业考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技师技术标准考评技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已授予技师证书的,由行业考评委员会收回其技师证书。
第十四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局



198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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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1995年8月11日

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

中国 意大利


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


  2010年10月6日至7日,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意大利正式访问期间,中意双方就未来3年进一步加强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达成重要共识,并发表了《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中意关于加强经济合作的三年行动计划

  应意大利共和国总理贝卢斯科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6日至7日对意大利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纳波利塔诺总统,与贝卢斯科尼总理举行会谈,双方就未来3年进一步加强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达成了重要共识。

  双方提及,2004年温家宝总理访意期间,两国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近年来,两国领导人互访频繁,政治接触密切,大大深化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合作取得显著成果,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双方希望,进一步加强两国接触和政治对话,加强中意政府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

  双方一致认为,通过政治对话,两国将进一步加深各领域合作关系,在重大全球性议题和主要国际问题上达成共识。双方重申,愿努力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期待《欧中伙伴合作协定》谈判尽早取得成果。

  为加强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在今后3年内在以下领域加强经济合作。

  一、贸易和投资

  (一)双方认为,应根据两国政府制定的方针并发挥两国商务部长主持的经贸混委会机制的作用,在未来3年进一步深化经贸领域合作。双方表达了加强经贸混委会职能的愿望,要求混委会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协调经贸、物流合作项目,促进双向投资,推动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双方重申,经贸合作是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久前意大利经贸代表团访华也体现了这一点。双方特别强调加强在高科技、节能环保、设计创意、服务贸易等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三)双方一致同意,通过组织经贸合作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推动各种形式的工业合作,加强两国企业界联系。双方认为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方式和程序,确保两国商务人员更加迅捷地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

  (四)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将共同努力,推动中意双边贸易额增长和贸易平衡,提出到2015年双边贸易额力争达到800亿美元的目标。

  (五)双方表达了扩大在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意愿。

  (六)双方提及,两国应共同努力,通过有关部门的密切接触,加强旅游合作,为两国旅游办事处在对方国家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七)双方强调加强相互投资,深化经贸、工业合作的重要性,认为这将有助于两国贸易平衡。

  中方重申,欧盟是中国投资的最重要目的地之一。意方对中方努力推动国际自由贸易表示赞赏,希望中方增加在意投资,鼓励更多意企业在中国投资兴业。意方赞赏中方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的努力,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上述领域合作。

  (八)双方重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将致力于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边贸易摩擦。

  二、财政金融领域合作

  (九)双方一致认为,两国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对话,推动两国金融机构加强合作。

  (十)中方认为,意大利是中国外汇储备重要投资市场,中方将关注并评估意大利金融市场提供的机遇。

  (十一)双方认为,两国金融机构应开辟新的合作途径,促进两国相互投资,特别是在高新科技、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曼达林基金在引导两国市场金融资源进行投资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十二)双方提及,国际合作对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具有重要作用,中意两国为促进世界经济平稳增长与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共同努力。

  (十三)双方认为,两国应加强在联合国以及二十国集团等多边场合的协调,共同推动改善全球经济和金融治理。

  三、中小企业合作

  (十四)双方认为,中小企业合作是两国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通过举办展览会、交易会,开展工业园区合作,并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一步加强两国中小企业合作。

  (十五)双方希望,通过参与中国西部和意南方等欠发达地区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中意中小企业能够找到更多合作机遇。

  (十六)双方提及,2005年9月8日两国政府在厦门签订旨在推动中小企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设立专门工作组。2006年,双方在北京签订《中意中小企业合作谅解备忘录》,成立中小企业联合工作组。2008年12月,意经济发展部与中国商务部在北京签订纺织行业合作协议,共同资助旨在推动两国纺织业合作的一系列活动。

  (十七)双方提及,意大利驻外企业协会通过VENTURE CAPITAL基金、曼达林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支持意中小企业在华投资。

  四、科技创新领域合作

  (十八)双方肯定30年来中意科技合作的成功经验,强调发展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平台的重要性。双方把推动可持续发展作为优先合作领域,如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低能耗建筑、环保技术培训和能力建设等,特别是在中国中西部省份开展上述合作。

  (十九)关于合作项目,双方希望扩大在技术和工业革新领域合作,创建并加强中意工业园区、研究中心,强化企业、地方单位、政府部门的协作,并设立联合中心。

  五、环境保护

  (二十)双方认为,中意环保合作在中意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将促进两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各自生产体系的竞争力。中意环保合作项目在实践中树立了国际典范,中方肯定意方所做贡献。双方愿继续巩固和扩大合作领域。

  (二十一)双方表示将加强在完善中国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和环境事故应急机制、提高中国应对环境灾害能力等环境应急处理领域的合作,并在有害废物处理及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加强合作。

  (二十二)双方认为有必要在现有环保领域合作框架内,在进行进一步技术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在环境技术交流与推广领域的合作,设立环保技术、专家数据库,搭建中意中小企业环保合作促进平台。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环保及可持续发展培训,共同开展针对第三方的培训。

  (二十三)双方强调国际履约在深化中意环保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为确保本行动计划规定的项目和任务得以按期实施,双方赋予中意政府委员会必要职权,与其他双边合作机制配合,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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