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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45:07  浏览:9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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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
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精神, 现将有关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的几项经费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的公勤费,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后财字第735 号《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执行。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按公勤费的全费标准发给,享受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
二、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按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6)政干字第25号《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执行。
三、离休干部丧葬费,按当地同职级党政干部的标准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拨给的离退休经费中调剂解决。

附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标准的通知
(1986)后财字第735号1986年2月1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到物价调整等因素,现决定对在职军以上干部和离休干部公勤费全费标准,在三总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七日[1984]参联字2 号通知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其地区分类、享受范围及有关要求仍按三总部通知执行。公勤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份起执行。
附表:公勤费标准表(自1986年11月起执行)
单位:元
---------------------------------------------
地区|在职和离休的军以上干部|离休的师职以下干部|
|-----------|---------| 地区名称
分类|全费月标准|半费月标准| 1/4月标准 |
--|-----|-----|---------|--------------------
第一| | | | 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山东
类地| 68 | 34 | 17 |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
区| | | |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
--|-----|-----|---------|--------------------
| | | |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
第二| | | |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不包括列入
类地| 70 | 35 | 17.5 |三类的地区)、广东省(不包括列入三、四类
区| | | |的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
| | | |(不包括列入三类的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
第三| | | | 福建省的厦门市、广东省的广州市、汕
类地| 75 | 37.5| 18.75 |
区| | | |头市、海南岛、甘肃省的玉门市、青海省
--|-----|-----|---------|--------------------
第四| | | | 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
类地| 80 | 40 | 20 |
区| | |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

附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1986)政干字第25号 1986年2月1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各高级陆军学校政治部、后勤部:
为妥善解决随军的牺牲、病故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对随军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牺牲、病故的行政十七级或正团职以下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行政十六级或副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五十五元;行政十五级或正师职干部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每月发给六十元。其余以此类推,逐级或逐职每月增发五元。有
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随军干部遗孀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个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二、按总政治部(62)3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干部的子女和父母,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十元,其中孤老、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发十元。
随军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原发给无工作的随军干部遗属每人每月二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予以冲销。
此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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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2月10日,韩国国宝古建筑崇礼门被烧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2月14日,我局针对此事印发《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政发〔2008〕9号),要求进一步切实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所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韩国崇礼门发生火灾的原因,一是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落实,火灾发生后不能正确应对,耽误了灭火最好时机;二是文物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看护责任不落实;三是管理工作薄弱,日常管理交由保安公司,火灾发生时无人值班,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四是管理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崇礼门的古建筑档案不全,给修复工作造成困难。鉴于类似问题在我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要会同当地消防部门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的应急预案要和各级文博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对火灾的预防要进行全员培训。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合培训、演练检查等制度。
三、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充实保卫队伍,其文物安全经费必须得到优先保障和增加。
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火灾事故、文物被盗、被毁等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及时上报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的通知》(文物办函〔2004〕1620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发生的各类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不得延报、瞒报和谎报。
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积极消除隐患,要在经费上优先安排消防供水、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遇有难于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切实抓好应对盗窃、火灾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韩国古建筑崇礼门火灾的教训。要规范古建筑内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强化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政发 【 2005 】 15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通化市国有资产集中收储和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多渠道筹措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3号)第一条第一款“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能,对所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实行统一筹措,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实施改革调整的国有企业,其土地使用权由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收储、转让,其转让收益全部统筹用于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收储和处置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应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设立通化济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通公司)。该公司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隶属于市经委。其主要职能是承接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收储和处置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含土地,下同),化解金融债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并设专户对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收储程序和资产管理

第四条 改制、破产和关闭企业国有资产首先用于支付改革成本,剩余资产、当期难以变现资产同时具有较大升值潜力的资产,由通化济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收储。
第五条 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济通公司(破产企业应有破产清算组参加),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核查,核查工作以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为基础,对实物资产进行逐项盘点,登记造册。对有异议的资产,企业及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做出详细说明,资产损失部分依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文件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条 由济通公司与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签订资产交接协议书,办理交接手续,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条 收储后的企业资产由济通公司行使管理职能。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八条 经营性资产由济通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由济通公司依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委托土地收储中心进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第十条 济通公司可对收储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进行包装和整合,进行整体出售或与吸引战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以发挥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的最大效益。
第十一条 公开出售的企业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由济通公司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办理交割手续。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和土地以及本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确需协议转让的,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济通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是省、市财政拨付的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通过市财政担保,向省债务中心申请的国家开发行软贷款;土地使用权、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国有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公司经营收益。
第十四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以及济通公司处置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国有产(股)权、国有股息、利息、红利收益,主要用于支付列入2005年改革计划的71户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收储企业土地及其他有效资产,回购企业金融债务;并可对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土地和有效资产进行收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通化市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和开发行软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济通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委、财政、劳动保障、社保、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拟发放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等进行联合审核,审核结果报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七条 济通公司依据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支付改革成本,改制企业支付给企业主管部门,破产企业支付给破产清算组。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由破产清算组组织实施,并负责协调处理此间发生的有关问题。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 收储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企业改革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召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开国企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确定;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企业投融资计划的审批,按本章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济通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按时向公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国企改革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济通公司自身经营的收入和支出,应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因支付国企改革成本不足,导致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可首先用济通公司经营收益弥补,不足部分从其他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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