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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36:01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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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规章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试行)》第四条的规定,行使制定规章和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下列规章:
一、执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根据全省改革、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规定、办法、规则、布告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简称省直各部门,下同),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在自己的职责权限之内,对不涉及全局性的问题,可制定带有规章性的文件,其名称可称规定、办法、细则,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审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有稳定的人员,负责涉及本部门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事宜。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制建设的需要,应于每年年底提出定一年、看一年的两年起草法规、规章草案的计划,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于每年年初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协商,分别轻重缓急,提出全省起草法规和制定规章的两年滚动式工
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根据形势需要,对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提出起草法规和制定规章的年度工作计划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中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法规、规章组成起草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按照计划规定的期限,搞好起草工作。
法规、规章涉及几个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都门参加,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起草法规、规章工作中,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从我省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搞好调查研究,充分收集数据资料,针对我省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的规范性措施,不得仅是重复法律、法规的现成条文或抄袭别省的条文;
三、法规、规章一般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四、涉及别的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充分进行协商;
五、起草法规、规章,应注意同有关法规、规章相衔接,同时对现行的内容相同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如现行法规、规章将被新起草的法规、规章所代替,则应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六、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达,要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草拟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先在本部门、本系统广泛征求意见,由部门领导认真讨论,反复修改,力求完善。
第十二条 法规、规章草案定稿后,要撰写起草说明。说明的内容应包括起草的目的、法律依据、对主要条款的解释、协商情况(包括有何不同意见)。

第四章 送审
第十三条 呈报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须经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出正式公文的形式,连同说明和有关资料各印三十份,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
第十四条 对呈报省人民政府的法规、规章草案,应在省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工作人员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进行审查。审查的要点是:
一、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令、政策相一致;是否同本省现行的地方法规、规章相衔接;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程序;
三、是否切合我省实际,针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措施;
四、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和修改。
第十五条 对比较成熟的法规、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工作人员同意后,发给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某些基层单位和法律咨询团体征求意见。
收到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时退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处。
第十六条 对于分歧意见较大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协调。经过充分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条 经过协调、修改和咨询的法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呈报分管副省长审阅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或报请省长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或分管副省长签发。
第十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共同审查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长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五章 公布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用省人民政府通知的形式发布,在规章标题下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在《山西日报》和《山西政报》全文刊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部门发布的规章性文件,须在标题下面注明某年某月某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规章的实施不需要准备时间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需有一段准备时间的,应在附则中明确规定生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连同说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如属个别条款的补充规定,可以简化送审程序,但必须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第二十三条 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制定发布的规章,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六月四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拟送审程序(试行)》同时废止。



198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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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http://www.moj.gov.cn),选择报名地点、证件类别(香港或澳门居民)、填写证件号码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和四川省成都市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香港、澳门居民在上述地区报名时,须填写本人信息、上传照片、缴纳费用。报名成功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结束后,不予补报。

  (一)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香港、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香港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9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香港考试及评核局,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场确认期限:7月9日至20日。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确认地点:澳门法务局,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二)在内地不实行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地区报名的香港、澳门居民网上报名后,应当按照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二、考务费及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按照报名受理机构要求交纳考务费,在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执行网上交费办法。

  在不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的地区,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须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当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其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本人应当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二)学历证书或学位认证书。

  持内地普通高等学校学历报名的,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名人员应当作出相关承诺。

  (三)证件照片。

  在香港、澳门考区报名的人员,须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3张。

  报名材料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相关复印件和公证书复印件由审核机构留存。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香港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澳门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澳门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人员,应当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人员经复审合格,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考试承办机构发放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辅导用书,可以在书店购买,也可以网上订购(www.lawpress.com.cn)。

  五、学历(学位)认证办法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在内地办理认证需要15个工作日。办理方法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有关认证系统网站。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机构咨询,也可以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36288787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8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5153257

  香港律政司网站: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国家司法考试网站:www.hkeaa.edu.hk/nje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方法的几项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胜利实现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以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六个五年计划,一定要认真改进省政府和各工作部门的领导作风、工作方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管理有关方面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各负其责,除重大问
题以外,不要事事都请示省长或提交集体讨论。
二、委、办、厅、局实行主任、厅长、局长负责制。凡属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主动办理,不得推诿。涉及几个部门的事情,要以牵头部门为主,共同协商办理,意见分歧时,可提出几个比较方案,报省政府裁决。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制要逐步落实到处、室、科和个人,以便
逐步形式首长负责、分工负责、层层负责的责任制体系,提高行政指挥的效能和工作效率。
省政府对各部门的工作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各部门要服从省政府的统一指挥。各部门每季度末要向省政府作一次书面工作报告,重大问题要事先请示、事后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会议制度。省政府暂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和决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研究日常必须自理的问题。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省长主持,省长不在时,可依次由副省长主持。除省政府全体会议
和常务会议外,在必要时,省长、副省长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办公会议,处理一些具体问题。其中的重要事项,可登内部综合情况通报,随时发给省长、副省长和有关部门。
各委、办、厅、局原则上一年只开一至二次全省性会议,并要做好会前准备,明确中心议题,提高会议质量。其他各类会议都要力求精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必须开的会,要做好准备,开小会,开短会,解决实际问题;凡能用书面传达或电话会解决的问题,不要再召开
会议;各种表彰会、经验交流会等要尽量少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召开会议,未经批准不得通知州、市、县、特区(区)政府和行署负责同志参加。
四、加强调查研究。省长、副省长每年下基层调查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要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倡面对面的领导,实行现场调查,现场解决问题。各部门的领导也要建立相应的调查研究制度。下基层调查要轻车简从,防止特殊化。
五、省政府和委、办、厅、局的领导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处理,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建议。
六、精简文件。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的文件,数量要精简,并注意提高质量。各部门处理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由自己行文。省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文件签发要严格把关,以避免政出多门。
七、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处理问题要及时。凡省政府的决定和布置的工作,都要落实到有关部门,并指定具体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做到事事有回音,干一件成一件。
八、省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严以律已,努力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执行宪法和政策、法令,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办事,做人民的公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理论和政
策水平,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要勤于政事,切忌懈怠,提倡自己动手写东西,特别是对重要文件和重要讲话要亲自动手或参与起草,克服遇事都要秘书代劳的习惯。



198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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