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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18:19  浏览:80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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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管理和下达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邮电部

电话信息服务是一项电话增值业务,属电信放开经营业务范围,有较强的竞争性。近年来,一些地区已陆续开办了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为广大用户利用电话获取信息提供了方便。但是,目前有些企业缺乏对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信息中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有些地区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偏高,用户反映较大;还有一些单位把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作为多种经营管理,其收入没有按规定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这些情况,影响了电话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为了加强电话信息服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电话信息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用户对电话信息服务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播放的信息内容,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规或含有迷信、色情等不健康的信息内容进入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范围。
各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一次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信息内容,要坚决取缔。并将检查结果于3月底报部。
二、邮电企业开办的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其资费收入及广告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中央国营通信业务收入。在会计核算上列入“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业务收入·电话信息业务收入”科目。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邮电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截留的收入将全部没收上缴。
三、各地要加强对此项业务的日常管理,搞好市场预测,制定业务规划和目标,使其向着全国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和语音、数据、图像综合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信息服务的要求。为此,凡邮电通信企业开办的该项业务,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专用特服号码,即:人工电话信息台为160、自动声讯信息台为168,语音信箱为166,不得随意改用和使用其它号码。同时,各地要重视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发展与建设,在全国电话信息服务业务未联网之前,可采用开设160分台的作法。对只开办168自动声讯信息服务的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市级城市要抓紧开办160人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以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四、电话信息服务的资费标准。
(一)160、168信息服务台在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基础上,除属于免收信息服务资费的类别外,另按信息类别每分钟分别加收0.10元至0.80元的信息服务费(信息类别和服务资费标准见附件)。
(二)以上各项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各地可视具体情况上下浮动20%。
(三)对企业或个人利用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用户进行产品、商品、服务等广告宣传的,由各地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合理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199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电话信息服务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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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内 容 | 服 务 费 |
|------|--------------------------------------------------|--------------------------|
| |1.邮电业务宣传、政策法规宣传、168声讯号码查 | |
| | | 免 收 |
| 公 |询等 | |
| 益 |--------------------------------------------------|--------------------------|
| 服 |2.交通信息、气象信息、医疗卫生咨询、时事信息 | |
| 务 | | 0.10元/分钟 |
| |等 | |
|------|--------------------------------------------------|--------------------------|
| 普 |1.百科知识等 | 0.20元/分钟 |
| 通 |--------------------------------------------------|--------------------------|
| 服 |2.旅游信息、婚姻家庭、法律咨询、消费指南、听 | |
| 务 | | 0.40元/分钟 |
| |歌、科教信息等 | |
|------|--------------------------------------------------|--------------------------|
| | | |
| 经 | | |
| 济 |金融保险、股票证券、房地产信息,物资供求、国际 | 0.60元/分钟 |
| 信 |商情等 | |
| 息 | | |
| | | |
|------|--------------------------------------------------|--------------------------|
| | | |
|特 殊| | |
| |专家咨询、定时定向点歌等 | 0.80元/分钟 |
|服 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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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1998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8〕9号)收悉。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协议,其贷款利率均采用FIBOR,其免税条件可否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经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意见,当贷款利率采用FIBOR等时,其免税条件可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市府办发〔2008〕7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六盘水市财政项目
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建立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财政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形成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绩效考核的财政资金分配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是指与市级财政直接发生拨款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所采集的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
  (二)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合理设计评价指标、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反映财政支出综合绩效。
  (三)效用性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评价,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者的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预算编制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算安排、项目申报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立项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财政资金申报书、项目批复、资金下达(拨付)文件、项目实方案(作业设计)及批复等文件。
  (三)预算执行或项目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四)项目实施文字、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项目实施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为实施项目所采取的办法、措施;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建设周期实施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选择重点项目(一般为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组织实施效绩评价工作。财政部门每年选择3个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根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主管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在本系统内自主选择开展绩效评价的项目,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商财政部门确定;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市级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每年至少选择1个以上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关于绩效评价的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并按时向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对重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自我评价绩效报告的复核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既可以联合项目实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实施步骤

  第十五条 为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评价工作要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复核评价和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评价对象确定后,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审核评价报告等。同时要组建或委托由评价项目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复核工作。
  (三)下达评价通知。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前,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下达评价通知。内容包括评价目的、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评价复核阶段
  (一)资料审核。评价机构应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评价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评价形式。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和标准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十八条 撰写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评价机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要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报告。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度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于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措施,提高项目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在安排项目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项目过程中,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由于管理不善或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除限期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财务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合规、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后30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特区、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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