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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18:39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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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气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的请示》收悉。
为了稳定和加强县以下基层气象台站的科技队伍,鼓励气象科技人员到基层台站工作,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下同)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一、现在区、乡基层气象台站从事气象科技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国家干部,可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在八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
级浮动工资。
二、凡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了浮动一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有些地区的基层气象台站,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实行了多种津贴、补贴或浮动工资的,为了避免重复,引起新的矛盾,这些地区是否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由国家气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研究确定。
三、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四、浮动一级工资增加的开支,在原有事业经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五、上浮一级的工资从发文之月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制定,并抄送我们两部备案。



198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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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复函
199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7月2日《关于执行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的情况报告》及8月27日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人的投资款以偿还债务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深圳市儿童福利中心诉中国农村能源协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中的义务承担人,即中国农村能源协会。强制执行的财产只能是被执行人所有或能够处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既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则其投资已成为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属于该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被执行人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投资人的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权或以所得收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因此,深圳中院以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是中国农村能源协会投资兴办的为由,扣划正大科技贸易总公司的存款,冻结广东鸿大国际科技中心的账户,用以偿还中国农村能源协会的债务是不妥当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0年12月28日)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罗东川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二、免去李德仁、李天顺、李淑清(女)、宣东、李应春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一、任命马海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杨桂香(女)、王钢平、辛红(女)、陈金玲(女)、谢胜利、白忠礼、江南岗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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