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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17:04  浏览:8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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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
1992年12月3日,铁道部

第1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铁路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开展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活动,是维护旅客列车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广大旅客和运输安全的有效措施,必须加强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3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是在列车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乘警具体组织实施,全体乘务员参加,选聘若干旅客,采取专群结合的群众性治安防范组织形式。
第4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在列车上开展社会公德、法制和旅行安全常识的教育;调解旅客纠纷、化解矛盾;预防、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列车治安秩序。
第5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人员的责任是:
1、全体列车乘务人员必须把搞好治安联防工作纳入各自的作业程序,坚守岗位,恪守职责,密切配合,模范地完成各项治安联防任务,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2、旅客治安联防员要勇于负责,认真维护列车治安秩序,发现问题及时与乘务人员或乘警联系,协助做好工作。
第6条 旅客治安联防员,应从有明确身份、持客票的长途旅客中选聘;短途列车可从通勤职工中选聘。
工作程序是:
1、列车始发后,由广播员宣传建立列车治安联防组织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动员广大旅客支持和协助。
2、各车厢列车员在对旅客进行服务登记、查验车票时,物色2名治安联防员为初选对象,再由乘警登记确认后正式聘请。
3、由列车长主持召开列车治安联防会议,乘警布置任务,提出要求,并将治安联防员送回车厢,向旅客宣布,当众佩戴治安联防员标识。若旅客治安联防员中途下车,应提前作好补选工作。
第7条 列车长、乘警巡视车厢时,应主动与治安联防员沟通情况,取得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列车到达终点前,要对旅客治安联防员表示感谢,对其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并负责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感谢。
第8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由各级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由客运、公安、车辆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第9条 各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要纳入旅客列车检查评比和对乘警工作的考核内容,与班组、个人的考核、评选挂钩。
对列车治安联防工作中认真负责的干部职工要予以表扬,对防止重大治安事件和制止犯罪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可报请上级予以奖励或记功。
对未按规定开展治安联防活动的单位、列车或工作人员,其上级要给予批准教育,并限期开展起来,造成损失的要严肃处理。
第10条 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制作治安联防员胸章和座席标牌及发感谢信的费用等),列入运输成本。
第11条 各铁路局、分局可设立旅客列车治安联防奖励基金,表彰和奖励在列车治安联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12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3条 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4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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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富民兴玉新跨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
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玉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

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管理和指导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六)软科学(社会科学类)。
第八条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六)软科学研究的课题必须具有科学价值和意义,观点、方法和理论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局;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三条中央、自治区驻玉单位或者市外的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
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将
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申报材料时,按照国家、
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七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
议。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
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其中一等奖约5项; 二等奖约15项。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金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
等奖3000元。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

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
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
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8〕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北海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以下简称“技援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及专款专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开发银行的有关管理要求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包括A、B两类,A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规划,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论证、技术和市场等专题研究相关费用的支出;B类技援贷款主要用于相关行业以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前期费用,包括“两基一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重大技术改造、环保及资源开发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业务等项目的前期费用。
第三条 凡以北海市人民政府信用为基础,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的我市技援贷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存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在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借统还原则:北海市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统一由政府指定借款人(指北海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承接技援贷款的部门和企业.下同),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到期统一偿还。
第五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贷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按期筹集还贷资金,保证如期还本付息;做好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项目预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规划局、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指经过市政府批准的具体利用技援贷款的项目业主单位,为技援贷款的实际用款人,下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
第七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市发改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资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利用技援贷款项目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批或核准。
市北部湾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协调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贷款材料,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技援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
(二)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
(三)负责及时向借款人拨付还贷财政补助资金,并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
市规划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申请技援贷款项目计划;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利用技援贷款项目的成果进行审核、审批。
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对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市政府指定借款人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保证项目款及时支付;
(三)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技援贷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四)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协调与各政府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借、用、还管理职责,协助国家开发银行实行项目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二)及时向借款人上报资金使用计划,保证项目进度;
(三)合理、有效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完成时,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
(五)及时向借款人划转偿还贷款本息资金,确保借款人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对项目无直接收益或直接收益不足归还贷款的,向市政府申请补贴资金。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选择
第十条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一)A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是我市急需开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综合开发规划的编制;B类技援贷款项目必须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规划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二)按国家招投标法规定,依法选择设计院、咨询机构等规划、设计、咨询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管理
第十一条 技援贷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当期实际完成的费用额,认真填写“项目用款申请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送指定借款人。
(二)指定借款人按支付审批程序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三)各项目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市发改委。
(四)发改委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报财政局。
(五)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收到相关资料后, 进行审批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指定借款人,由指定借款人报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拨款。
第十二条 指定借款人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要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须报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备案。一经确定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指定借款人应建立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台账,及时向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报送资金报表,以便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及时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核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财政补助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还款后,市财政局将还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还款专户偿还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本息。指定借款人应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偿还贷款,指定借款人承担最后兜底还款责任。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北部湾办、财政局和指定借款人要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审计机关对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资金的使用结果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进行审计,从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以便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六章 优先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技援贷款的建设项目,在向银行融资借款时,应优先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中长期或短期贷款,遇到问题无法使用时,由市政府商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协调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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