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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8:33  浏览:9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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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省税务局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经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第三条 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和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凡不同时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的,按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征收所得税。对乡镇企业中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和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一定集体积累,帐证健全,可暂按集体企业征税办法对待。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六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计 算 依 据
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收益)额、营业外收入(收益)额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收入(收益)额。
第八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资生产、交通运输、商业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项目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等项以及营业外收益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九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应在交纳所得税后开支的各项费用以及赞助金、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三、超标准的工资、津贴、未经注册和税务机关批准的人员工资;
四、缴纳的所得税、建筑税以及购买的国库券、债券等;
五、以非法凭证购进的商品、材料或凭以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六、应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配的股息、股金分红和劳动分红等;
七、归还改扩建、基建、技措贷款的本息;
八、税务机关明文规定不准在成本、费用及其他项目列支的费用。

加成、减税、免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所得税。”即:按应纳所得税额实行分级加征,加征的办法为:
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五万元至六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六万元至七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二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七万元至八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百分之三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八万元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
征百分之四十。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给予减征或免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所得税:
一、由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救济款抚养的城镇孤老人困难户,乡镇的“五保户”、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烈属,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三年内给予免征所得税;
二、从事高温、低温、高空、井下笨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其月平均收入低于一般标准的,由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在一至二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三、对从事肩挑背扛的运输和医疗保健等社会急需行业,以及从事零星手工作业、纯劳务性业务、走乡串户上门为城乡居民生活服务的行业的个体户,由地、市税务机关列举免征所得税;
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经营商品零售和其他业务,不达所得税起征点的,免征所得税;超过起征点的,应按规定计征所得税;
五、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税或免税照顾。

征 收 管 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分月(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将当月(当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所得额,按照《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表》适用税率计算,求得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经营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
累计经营月份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月份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当月或当季换算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还应按规定加成征收所得税。
实行加成征收所得税的,同样用上述公式计算交纳。
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所得税;经营满十五日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十五日的不计,但个别利润多的也可以按一个月计算征收所得税。
第十五条 《条例》第七条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应当就地向税务机关缴纳”。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税,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的,凭税务机关填发的《外销商品证明单》回原地纳税;超过证明单规定期限或经营范围的部分,在经营
地缴纳。
纳税人必须在月份终了后的七日内,季度终了后的十日内,年度终了后的二十日内,将所得税申报表连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送当地税务机关(遇法定的节假日顺延),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计算应征所得税额,限期缴纳入库。
第十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清缴应纳税款和缴销发票”,是指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歇业、合并、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时,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纳税事项应进行清理,缴清应纳税
款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未按定期期限申报生产经营期间和清理期间的纳税事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有关资料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建立帐册”,是指纳税人都必须建立帐册,并执行由税务机关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核算方式进行会计核算。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帐册:
一、合作经营、联户办企业、个人承包企业生产经营者。
二、雇工生产经营者。
三、资金多、规模大、销售收入或利润大的生产经营者。
四、当地税务机关规定必须建帐的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帐证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盈亏;不能按时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所得额或者所得税额。并填开缴款书,通知业户缴纳税款。年
终不再办理汇算清交。

监督和奖惩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派员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证件,应对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纳税人应如实提供产、供、销和库存物资等有关凭证、帐册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和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指“滞纳之日”的起讫时间计算,应当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到缴清税款的当日止,不扣除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偷税、抗税”:
一、“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者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纳税所得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等。
二、“抗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拒不按照法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抵制税务机关发出的纳税通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或殴打税务干部等。
唆使、包庇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抗税行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收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征税有显著成绩的,税务机关可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纳税人主动自查补报偷漏税款的,只补税不处以罚款、不加收滞纳罚金。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因计算错误或者错用税率等原因而多交纳的所得税款,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清交后的一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超过一年以上的,不予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发现有计算错误等情况而多征收所得税款的,应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违反《条例》第八条和本《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违反本《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条例》和本《施行细则》,对纳税人处以罚款时,必须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并填发违章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事项需要申请复议时,应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先缴清税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复议的决定不服时,可在接到答复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税
务机关应即依照复议的决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的解释权,属于福建省税务局。
第三十条 本《施行细则》,从《条例》实行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个体工商业户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和加成
征税表
(二)个体工商业户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和加成征税换
算表

附表一:个体工商业户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和加成征税表

--------------------------------------
|级 别| 全 年 所 得 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 | | | (元) |
|---|--------------------|---|-------|
| 1 | 不超过1,000元的 | 7 | 0 |
| 2 |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5 | 80 |
| 3 |超过2,000元至4,000元的部分 | 25 | 280 |
| 4 |超过4,000元至6,000元的部分 | 30 | 480 |
| 5 |超过6,000元至8,000元的部分 | 35 | 780 |
| 6 |超过8,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40 | 1,180 |
| 7 |超过12,000元至18,000元的部分| 45 | 1,780 |
| 8 |超过18,000元至24,000元的部分| 50 | 2,680 |
| 9 |超过24,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55 | 3,880 |
|1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60 | 5,380 |
|加一成|超过5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66 | 8,380 |
|加二成|超过60,000元至70,000元的部分| 72 | 11,980|
|加三成|超过7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8 | 16,180|
|加四成|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84 | 20,980|
|-------------------------------------

附表二:个体工商业户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加成征税换算表

( 年 换 算 月 ) 单位:元
---------------------------------------------------------------------
| 级 |税| \ 级 \月 | | | | |
| | | \ 差 \ | 一 | 二 | 三 | 四 |
| 别 |率|项目\ 数 \份 | | | | |
|------|--|----------------|---------|---------|---------|----------|
| 1 |7 |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83.33 | 166.67 | 250.00| 333.33 |
| | | 速算扣除数 | 0 | 0 | 0 | 0 |
| 2 |15|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166.67 | 333.33 | 500.00| 666.67 |
| | | 速算扣除数 | 6.67 | 13.33 | 20.00| 26.67 |
| 3 |25|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333.33 | 666.67 | 1000.00| 1333.33 |
| | | 速算扣除数 | 23.33 | 46.67 | 70.00| 93.33 |
| 4 |30|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500.00 | 1000.00 | 1500.00| 2000.00 |
| | | 速算扣除数 | 40.00 | 80.00 | 120.00| 160.00 |
| 5 |35|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666.67 | 1333.33 | 2000.00| 2666.67 |
| | | 速算扣除数 | 65.00 | 130.00 | 195.00| 260.00 |
| 6 |40|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1000.00 | 2000.00 | 3000.00| 4000.00 |
| | | 速算扣除数 | 98.33 | 196.67 | 295.00| 393.33 |
| 7 |45|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1500.00 | 3000.00 | 4500.00| 6000.00 |
| | | 速算扣除数 | 148.33 | 296.67 | 445.00| 593.33 |
| 8 |50|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2000.00 | 4000.00 | 6000.00| 8000.00 |
| | | 速算扣除数 | 223.33 | 446.67 | 670.00| 893.33 |
| 9 |55|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2500.00 | 5000.00 | 7500.00| 10000.00 |
| | | 速算扣除数 | 323.33 | 646.67 | 970.00| 1293.33 |
| 10 |60|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4166.67 | 8333.33 | 12500.00| 16666.67 |
| | | 速算扣除数 | 448.33 | 896.67 | 1345.00| 1793.33 |
|加一成|66|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5000.00 |10000.00 | 15000.00| 20000.00 |
| | | 速算扣除数 | 698.33 | 1396.67 | 2095.00| 2793.33 |
|加二成|72|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5833.33 |11666.67 | 17500.00| 23333.33 |
| | | 速算扣除数 | 998.33 | 1996.67 | 2995.00| 3993.33 |
|加三成|78|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6666.67 |13333.33 | 20000.00| 26666.67 |
| | | 速算扣除数 | 1348.33 | 2696.67 | 4045.00| 5393.33 |
|加四成|84|累计所得额不超过| 6666.67 |13333.33 | 20000.00| 26666.67 |
| | | 速算扣除数 | 1748.33 | 3496.67 | 5245.00| 6993.33 |
|-------------------------------------------------------------------|

---------------------------------------------------------------------------------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 416.67| 500.00| 583.33| 666.67| 750.00| 833.33| 916.67| 1000.0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33.33| 1000.00| 1166.67| 1333.33| 1500.00| 1666.67| 1833.33| 2000.00 |
| 33.33| 40.00| 46.67| 53.33| 60.00| 66.67| 73.33| 80.00 |
| 1666.67| 2000.00| 2333.33| 2666.67| 3000.00| 3333.33| 3666.67| 4000.00 |
| 116.67| 140.00| 163.33| 186.67| 210.00| 233.33| 256.67| 280.00 |
| 2500.00| 3000.00| 3500.00| 4000.00| 4500.00| 5000.00| 5500.00| 6000.00 |
| 200.00| 240.00| 280.00| 320.00| 360.00| 400.00| 440.00| 480.00 |
| 3333.33| 4000.00| 4666.67| 5333.33| 6000.00| 6666.67| 7333.33| 8000.00 |
| 325.00| 390.00| 450.00| 520.00| 585.00| 650.00| 715.00| 780.00 |
| 5000.00| 6000.00| 7000.00| 8000.00| 9000.00| 10000.00| 11000.00|12000.00 |
| 491.67| 590.00| 688.33| 786.67| 885.00| 983.33| 1081.67| 1180.00 |
| 7500.00| 9000.00| 10500.00| 12000.00| 13500.00| 15000.00| 16500.00|18000.00 |
| 741.67| 890.00| 1038.33| 1186.67| 1335.00| 1483.33| 1631.67| 1780.00 |
| 10000.00| 12000.00| 14000.00| 16000.00| 18000.00| 20000.00| 22000.00|24000.00 |
| 1116.67| 1340.00| 1563.33| 1786.67| 2010.00| 2233.33| 2456.67| 2680.00 |
| 12500.00| 15000.00| 17500.00| 20000.00| 22500.00| 25000.00| 27500.00|30000.00 |
| 1616.67| 1940.00| 2263.33| 2586.67| 2910.00| 3233.33| 3556.67| 3880.00 |
| 20833.33| 25000.00| 29166.67| 33333.33| 37500.00| 41666.67| 45833.33|50000.00 |
| 2241.67| 2690.00| 3138.33| 3586.67| 4035.00| 4483.33| 4931.67| 5380.00 |
| 25000.00| 30000.00| 35000.00| 40000.00| 45000.00| 50000.00| 5500.00|60000.00 |
| 3491.67| 4190.00| 4888.33| 5586.67| 6285.00| 6983.33| 7681.67| 8380.00 |
| 29166.67| 35000.00| 40833.33| 46666.67| 52500.00| 58333.33| 64166.67|70000.00 |
| 4991.67| 5990.00| 6988.33| 7986.67| 8985.00| 9983.33| 10981.67|11980.00 |
| 33333.33| 40000.00| 46666.67| 53333.33| 60000.00| 66666.67| 73333.33|80000.00 |
| 6741.67| 8090.00| 9438.33| 10786.67| 12135.00| 13483.33| 14831.67|16180.00 |
| 33333.33| 40000.00| 46666.67| 53333.33| 60000.00| 66666.67| 73333.33|80000.00 |
| 8741.67| 10490.00| 12238.33| 13986.67| 15735.00| 17483.33| 19231.67|20980.00 |
---------------------------------------------------------------------------------
超额累进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款



198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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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期,北京市发生因消费者食用加工不当的福寿螺引发食源性疾病的事件。为保护消费者健康,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水产品经营单位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督促餐饮单位加强自身卫生管理、遵守食品卫生法规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要严肃查处。
二、餐饮单位制售凉菜、水产品应当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操作,并抓紧改善生产加工条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水产品的监测力度,对发现寄生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水产品,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销毁。
四、广泛开展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了解摄食生鲜水产品可能感染食源性疾病的健康风险,以及预防措施和方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
海南省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补偿标准规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投资经营基础设施,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是指海南经济特区公路网的骨架及干线公路、铁路、公用港口码头、民用机场、燃气管道和大型水工程。
上述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收回国有土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办理。被征用或被收回土地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征用、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和面积,按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规划确定。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含林木)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没有青苗(含林木)和附着物的,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的土地不是耕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不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60%支付。不同地类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征用水旱田、旱地、园地和鱼塘,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支付;
(二)征用已种植但未收益的园地,按照作物长势比照邻近同类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支付;
(三)征用林地,按照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9倍支付;
(四)征用其他土地,按照第(一)项中旱地的平均补偿标准减半支付。
第六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支付;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林地被征用前平均年产值的9倍支付。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含林木)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照一茬(造)产值支付;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林按照实际价格支付。
第八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农田水利设施、水井、坟墓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由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第九条 因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依法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不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对地上的青苗(含林木)比照本规定第七条给予补偿。
收回海南建省后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根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已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条 大型水工程淹没区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收回海南建省前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其各项补偿分别按本规定上述各种补偿标准的50%支付。
第十一条 征用或收回土地通知发出后突击抢种的青苗、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有关产量、产值等数据,以市县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中,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如数付给本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征地单位应以转帐方式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应设专门帐户储存,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农民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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