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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2:32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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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电厅


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电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渔业执法队伍,提高渔政人员素质,确保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渔政管理,根据渔业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专职、兼职渔政检查员的职责、审核管理及检查证的颁发,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渔政检查人员
第三条 渔政检查员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依法行使渔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各市、地、州和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渔业水域、渔业船舶、水产发展情况配备渔政检查人员,市、地、州渔政管理机构的专职渔政检查员应不少于3人,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的专职渔政检查员应不少于5人。
渔政机构负责人任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但市、地、州渔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事先征求省渔政部门的意见;县、市、区渔征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事先征求市、地、州渔政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渔业水域渔业生产单位设渔政派出机构时,要事先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
第五条 渔政检查员应备具备的条件
一、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
二、新增人员年龄要在年满二十岁到四十五岁之间,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水产部门或从事其他执法工作满一年以上;或为中等以上水产专业院、校毕业生。现有检查员要在三年之内达到上述要求。
三、思想进步,品德端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渔业生产知识。
四、热爱渔政管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第六条 渔政检查员职责
一、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及其法律解释和有关政策性规定。
二、维护渔业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调解渔业纠纷,对违法者进行教育,按照办案程序,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三、保护管理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渔业水域环境和生态平衡,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渔业水域的案件。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养殖、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注销的具体工作。
六、对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年检,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登记费和检验费等法定费用。
七、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等许可证发放、注销的具体工作。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水产种苗、渔具等进行检查管理。
九、负责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调查、举证并提出建议。
十、兼职渔政检查员的具体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放检查员证的机关在上述范围内授权。
第七条 渔政检查员的纪律
一、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文明执法、以法服人,不准打人、骂人、扣留违规者或寻机报复。
三、在查处渔政案件时,需有两名以上 (含两名)渔政检查员参加,对违法者不得搜身,不得没收、扣留与违规无关的物品。
四、严格履行办案、征费手续,按规定使用票据和印章。
五、执行公务时,要穿渔政制服,佩带标志,仪表整齐,出示检查证,依法办事。
六、渔政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渔政服装式样,不得将渔政服装当便装穿戴。

第三章 审核与颁发检查证
第八条 渔政检查员必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颁发给农业部统一制作的“中国渔政检查员证”后,方可穿着渔政制服。
第九条 颁发检查员证,须事先填写渔政检查员登记表。
县、市、区及其下属检查员,一式三份,经县、市、区和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按发证权限发证;市、地、州检查员,一式二份,经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按发证权限发证。
第十条 凡调离或调整检查员时,须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并交回检查员证和佩带的标志后,再办理调离或调整手续,否则,新增检查员不予考核、发放或调整服装。
第十一条 经实践证明确实不能胜任检查员工作的,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可以吊销其检查员证,并交回发证机关,收回佩带标志。上级渔政机构也有权吊销下级渔政机构不能胜任工作者的检查证和收回佩带的标志。
第十二条 兼职渔政检查员证,按照行政区域,由市、地、州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宣传渔业法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增殖资源有显著成绩的渔政检查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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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行署发〔2011〕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行署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阿克苏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资金补助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浙江省对口援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援阿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援阿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国对口支援工作的总体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分为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全额投资类和资金补助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全额投资类和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项目按照《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资金补助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备器材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为地区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会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智力援助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为地区提供技术服务和支医、支教、支农、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会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额投资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全额投资建设的援阿项目,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助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由浙江省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是指对无法集中实施的援阿项目,采取由浙江省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建设的援阿项目,依程序纳入浙江省年度实施计划,采取由浙江省向受援地“交支票”的方式,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浙江省对口援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指挥部参与资金补助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审查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项目安排应符合地区相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援阿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地区和浙江省援阿年度实施计划。

第九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各县(市)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综合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轻重缓急等,结合各县(市)实际,在地区统一指导下,会同各援助市指挥部拟定本县(市)援建项目建设计划,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和综合平衡及统筹协调后,形成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广泛征求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和地区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后,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与浙江省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衔接一致后,报浙江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援阿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分批下达计划,地区及各县(市)组织实施。

第十条 资金补助类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按规定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二)项目建议书原则上由各县(市)相应受援单位组织编制,经县(市)和结对市指挥部联审后,按规定权限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浙江省对口支援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共同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由地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可实行设计方案竞选或者比选。

(五)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六)项目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机构、职责等,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建设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八)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招投标制,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政策和地区国债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项目依法按照总包或者分包的形式发包工程,严禁中标单位转包合同。地、县(市)两级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地、县(市)两级对口援阿指挥机构及发改、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援阿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地、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援阿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按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后,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予以清算工程尾款。

(十)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并及时向地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十一)项目建成并完成合同验收和专项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分别报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区发改委备案,验收工作结束后方可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对口援阿项目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县(市)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级对口援阿指挥机构报送援阿项目计划执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工程验收决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因项目管理不善或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主管单位的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各县(市)有关负责人及各县(市)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援阿指挥机构等组成的地区援阿项目联席会议,由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指挥部负责召集,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研究、协调、解决援阿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自治区、地区和浙江省对口援阿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邮政局直属各单位:
  随着2012年春节临近,快递业务已进入高峰期,商务快递和网购促销叠加出现,业务量大幅增加,加上社会运力和企业员工集中返乡过节等因素影响,快递服务能力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了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安排部署,做好应对准备。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快递协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快递业务旺季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指导企业做好业务旺季的服务工作。
  二、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国家邮政局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重点省(市)邮政管理局要向社会发布业务旺季的有关情况,以及应对旺季的工作措施,要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让广大用户理解、支持快递业务旺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邮政监管信息系统实时监测旺季业务量的变动情况,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科学组织人力、物力,启动疏运方案,做好应急处置。业务旺季期间,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业务量变化、流量、流向信息公告以及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快递服务。
  三、保证服务质量,维护用户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严格履行服务承诺,按照时限标准切实做好快件揽收和投递工作,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业务旺季期间,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增加处理频次,提高处理效率,防止快件滚存和积压,要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真落实《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严禁出现野蛮分拣,避免发生快件延误、破损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服务和安全生产的督导和检查,督导企业切实落实快件收寄验视制度,严防收寄违禁品。指导企业认真做好运输设备的日常检修和处理场地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快件丢失、火灾等不安全隐患,确保业务旺季期间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
  五、严格依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企业在经营许可期内停止经营(包括关闭网络、停开网络班车、停止收寄或停止投递等导致全网不能畅通运行),应当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按照规定妥善处理好未投递的快件,不得擅自停止经营。业务旺季期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全网畅通运行。春节法定假日期间,快递企业可根据业务量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值班,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
  六、建立值班制度,保障信息畅通。各地邮政管理部门在业务旺季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制度,落实工作安排、加强信息收集、监测预警、沟通协调等工作。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要督促企业认真做好用户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快递服务问题。
  七、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业务旺季期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出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发展。要高度重视业务旺季期间的维稳工作,严格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制,认真做好疑难问题的排查和疏导工作。对出现的不稳定苗头和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就地化解,严防出现群体事件,确保业务旺季期间生产平稳有序。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迅速向本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传达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落实有关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业务旺季期间快递服务工作。
                             国家邮政局
                            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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