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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30:52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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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厦门市蔬菜基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发展蔬菜生产,确保人民生活对蔬菜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蔬菜基地列入基本农田实行特别保护,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蔬菜基地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由市政府审定并公布。市级蔬菜基地按现有90万人口(含流动人口)人均3厘确定面积,县(区)级蔬菜基地按城关所在镇总人口人均2厘确定面积,镇级蔬菜基地按镇所在地总人口人均1厘确定面积。
  蔬菜基地面积根据全市“菜篮子”工程发展规划及人口变动情况逐年作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 蔬菜基地规划要与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蔬菜基地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蔬菜基地划定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图册,划定红线,建立档案,埋设界桩,明确保护范围。
  蔬菜基地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菜地所处的不同位置,分别规定为5年保护期或10年保护期。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不得征用。


  第五条 蔬菜基地保护实行市、县(区)、镇、村四级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蔬菜基地所在的县(区)、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蔬菜基地保护责任,监督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蔬菜基地的配套建设规划,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持蔬菜基地建设。各级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应组织蔬菜生产经营单位和菜农村蔬菜基地的水、电、路、土壤改良等基础设施和栽培、保护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土壤质量,增强蔬菜基地的抗灾渡淡能力,提高蔬菜产量。


  第七条 严格蔬菜基地征用的审批管理。征用蔬菜基地须经土地、规划和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征用市级蔬菜基地须经市长批准,征用县(区)、镇级蔬菜基地须经县(区)长批准,方可办理立项及征用手续。
  征用蔬菜基地应按每亩3.5万元缴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严格执行“征一补二,先建后征”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缓交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新菜地建设开发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菜地的开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蔬菜基地,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并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基金。


  第九条 严禁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
  严禁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


  第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或非轮作改种其他作物。因轮作改种其他作物,须经县级以上蔬菜基地主管部门同意。抛荒时间半年以上或擅自改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土地所有权单位取消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同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每亩1000元至4000元对抛荒、改种者给予罚款。


  第十一条 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退还土地,给予处罚,并限期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征收每亩3.5万元的耕种恢复费。


  第十二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蔬菜基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私自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并责令收回土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造成蔬菜基地损害的,应赔偿损失,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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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生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工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水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为了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面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主要目标

  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工作方针是:政府大力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一)建立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制(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50%。(二)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示范区累计达到2000个。(三)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生产。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五)培养一支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广队伍(80000人),建立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二、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制订和清理农业标准。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的要求,根据《全国农业标准2003—2005年发展计划》,加快农业标准制订进度,加大农业标准清理力度,抓紧与国际标准接轨,尽快解决农业标准水平低、标龄过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交叉,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差距大等突出问题。要创新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到发布都公开透明的管理模式。

  (二)强化重点领域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围绕治理农产品污染,确保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建立产地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抓好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操作规范的实施;强化对农药、兽药残留限量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严格按标准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进行检验;严格加工全过程质量安全标准与实施监控;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准入标准的实施。加大优势农产品、优质专用农产品等相关标准的实施,抓好与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配套标准的实施,促进农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三)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各地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多元化、多层次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标准化为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服务的途径,把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纳入标准化管理的轨道,以标准化促进产业化,推动农产品生产上规模、质量上档次、管理上水平,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借鉴、结合、创新、发展”的原则,运用风险评估理论,加快农产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动植物防疫措施等标准的采标。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疫病疫情和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通报机制,对进出口农产品实施严格检验检疫。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要率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满足产品出口要求。

  (五)加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质量等级、计量、包装标识等标准的实施,满足新形势下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需要。要积极探索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培育和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

  (六)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各级质检、农业、林业和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通过制(修)订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提高检验检疫水平,严把入境关口,加强对我国境内有害生物的检疫、监测、防治和封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

  (一)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制订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狠抓落实。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在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企业和农民自觉应用农业标准。

  (二)加强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国家标准委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国家标准委要按照国家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批准和发布”的要求,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农业部要发挥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力军作用,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业标准化。各地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农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但在严格标准要求的同时,要防止借机搞农产品地方保护,阻碍农产品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三)增加农业标准化经费投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标准化工作,切实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渠道投资的格局。

  (四)加强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队伍建设。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分层次对基层技术推广人员、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开展标准化教育培训。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水平,尽快培养一批既有标准化知识,又懂专业技术的推广队伍。特别要从农民中培养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普及标准化知识,以适应农业发展的需求。

  (五)夯实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要重视农业标准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和整合,建立统一权威的农业标准数据库,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构建及时、准确、高效、权威、便捷的农业标准化信息平台。要加快国家农业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农业标准发展战略研究,尽快提出我国农业标准体系如何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何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措施。要加大农业标准的前期研究,尤其是组织开展对农业标准化示范理论和技术途径的研究,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工作水平。

  (六)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宣传与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生产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消费者的标准化意识。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组织标准化培训,开展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提高企业、农户的标准化水平。培育和发展农业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各级各类标准化组织积极开展农业标准化咨询服务,扩大服务咨询覆盖面。

  (七)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工作。广泛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积极推广“选好一个项目,建立一个体系(标准体系),形成一个龙头,创立一个品牌,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做法和经验。各地要在做好示范区验收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评价,提高名牌意识,探索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的途径。要推广以标准规范的“公司+农户+基地”等生产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实施标准化列入技术推广工作计划,发动基层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标准化推广实施工作,拓宽示范领域,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01号




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近年来,各级环保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近年来,各种开发和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形成了很大冲击,有的甚至造成了保护区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的严重破坏。各地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或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履行有关调整的论证、报批程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编写专门章节,就项目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根据影响大小由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前,必须征得我局同意;涉及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建设项目,省级环保部门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严格审查。

  二、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评审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重要制度,目前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建立了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并正常运转,使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质量不断提高。但个别地方至今尚未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使得环保部门综合管理的作用难以发挥,相关省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和健全评审机制。已经建立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的,应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评审标准,确保新建的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和水平。未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不得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也不得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指导,稳定自然保护区部门管理权属关系。各级环保部门在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的同时,从抢救性保护和试点示范的角度,归口管理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并为这些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付出了很大努力。但目前一些地方出现未经请示、协商,随意改变个别自然保护区隶属管理关系的动议,一旦处理不当,将严重影响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削弱环保部门的职能,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63号)精神,不得随意改变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属。如遇有关情况,应及时向我局报告。确需改变管理权属关系的环保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必须报我局同意。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分析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解决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对于各种威胁和破坏自然保护区及其保护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资源破坏的自然保护区,要亮黄牌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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