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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4:23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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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
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
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倾倒垃圾、填挖(损坏)边沟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 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确需设置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指定路段实施。
第十一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由车主承担,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
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应缴纳有关费用。因公路改造、扩宽需要时,道口使用者必须无条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侵占、损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负责改建。
在公路两侧开办商店、饭店、加油站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车辆出入的道路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运输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学液体等易遗漏、易抛撒物资的车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损坏公路的,应承担清理和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护交通,并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不能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条 公路的护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公路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公路用地尚未确定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清理、勘察、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设计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该标桩、界桩。
第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由于公路改造、扩宽进入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原址上扩建、改建。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缘从事商店、饭店、车辆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停车场地。需停驶的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第二十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二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一、轴载质量:
1、单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0吨;
2、双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0吨,双轴(每侧单轮胎、双轮胎)轴载质量14吨,双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18吨;
3、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轴载质量12吨,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2吨;
4、集装箱(IAA或2×ICC)半挂车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轴载质量20吨。
二、货物装载的高度、长度、宽度和车货的总重量:
1、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4.3米;
2、车货长度25米;
3、货物宽度3.5米;
4、每辆车货总重40吨。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超限运输的管理实际,在重要路段上统一组织设置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
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立即停驶,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资。
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规定赔偿造成公路损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运输不可解体的物资、设备,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值及公路构造物设计荷载的,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跨市地运输的,承运人应向省公路管理机构提出运输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超限运输的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公路运输的,应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批准运输的,应通知承运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经许可运输不可解体物资、设备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及构造物设计荷载标准的,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承运人应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内进行运输,必要时公路管理机构可派路政管理人员随车监运。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公路巡查,及时检查、制止各种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装置。
第二十六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并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在处理公路路政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处理和处罚程序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开、及时,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或超限运输车辆拒不接受检测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车,接受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调查、处理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处理给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由公路管理机构追索损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给公路造成破坏、损坏的,其赔偿、补偿费用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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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布《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专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出版局


国家出版局关于颁布《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专业标准的通知
1982年1月1日,国家出版局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责成中国印刷科学技术研究所起草编制的《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经局批准为专业标准,并决定于1982年元月起,在有关出版印刷业中试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
ZB1-81
The proofreader’smarks and their application
--------------------------------------
本标准规定的符号及用法,适用于出版印刷业中文(包括各少数民族文字)
各类校样的校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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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582号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我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路 勘察设计 招标 评标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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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部体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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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提出中标、废标或建议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确定。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并在开始评标前经评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评标细则中,应当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和办法,制定具体的评价指标。

  第六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二)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1、符合性审查;

  2、澄清(如果需要);

  3、评审打分

  (三)综合评价,提出评标意见;

  (四)编写评标报告。

  第七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中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清单)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评标阶段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其内容是否详实可靠、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九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并附有公证机构公证书;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交了联合体协议,并附有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计划,并附有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条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勘察设计取费依据符合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规定;

  (二)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方法合理;

  (三)勘察设计取费计算清单明晰。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评审打分。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或第二个信封按照评标程序经过澄清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其投标无效。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一)投标人的信誉和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经验,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二)拟从事本项目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分值范围 25~35 均值30;

  (三)对本项目的理解和技术建议,分值范围 25~35 均值30;

  (四)工作计划和质量管理措施,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五)技术设备投入,分值范围 0~10 均值5;

  (六)后续服务,分值范围 5~15 均值10;

  投标文件的第二个信封:

  (七)报价,分值范围 0~10 均值5。

  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适当调整上述的分值范围。

第十五条 报价得分应以平均报价为依据进行评分。平均报价是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和第二个信封均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实际报价的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投标人实际报价低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为最高得分;

(二)投标人实际报价高于平均报价的,报价得分=(0~10)×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投标人的报价。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签名。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排列顺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招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1):

  (一)评标工作回顾;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五)综合评价后的投标人排序;

  (六)评标结果和推荐的中标侯选人;

  (七)附表;

  (八)评标细则。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省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评标报告报请核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2):

  (一)项目概况;

  (二)招标过程回顾;

  (三)评标工作组织及评标程序;

  (四)中标人的确定;

  (五)附件。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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