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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0:54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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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电力工业引入竞争机制,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经国务院同意,199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8]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下一步继续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以下简称电力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根据目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已经开展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电力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由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政府不再相应设置电力体制改革领导机构,也不得自行制订或出台本地区电力体制改革方案。
  二、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继续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工作,将电力局(公司)现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均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按照《意见》确定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6省(市)外,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律暂停执行地地方政府或电力企业自行制订、实施的“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方式。已经进行试点的6省(市)电力公司,在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前,可以继续在原试验电量的范围内进行竞价上网发电调度。有关省为实体的试点范围暂不扩大,尚未进行的一律暂停。
  关于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两改一同价”的工作,仍按《意见》的精神继续进行。
  四、为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及其他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服从调度,切实保证电力企业日常生产和各级电网的安全运行。
  五、为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除正常生产经营外,有关各级国有电力企业资产重组、电站出售和其他资产处置问题,将纳入电力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统筹考虑。目前除按国家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重组、电站出售、盘活存量项目外,停止其他任何形式的国有电力资产的流动,包括电力资产的重组、上市、转让、划拨及主业外的投资等;凡项目未经国家批准的,其已经变现所得的资金停止使用并予以暂时冻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统一认识,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对因玩忽职守,给国家电力资产造成损失或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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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统一经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对外经贸部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权自行进口属国家统一经营商品的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自用的国家统一经营商品,可自行组织进口。其中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经贸部现行有关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粮食、
棉花、化肥等,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89)监一保字第81号函与此文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1990年1月17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政办发〔2007〕18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八日
  滨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个名额。
  (二)优秀奖: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每个奖项设20个左右名额。
  第三条 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市节能办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从我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二)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和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我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3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
  (四)滨州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4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滨州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要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我省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居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在我市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驻滨中央、省属单位、市属企业奖励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向第九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人事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向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颁发奖金。
  第十四条 市节能奖奖金数额如下: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10万元;滨州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10万元;滨州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10万元。滨州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万元。
  第十五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设立县级节能奖。
  第十九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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