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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48:34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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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德性

谢维雁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确立法治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政府有限,以保障人权为目标,权力制约,建立违宪审查制,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十项准则是判断宪政自身合法性的依据,而具有合法性的宪政又成为宪政社会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及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供给者。

[关 键 词]宪政 内在道德 合法性

[作者简介]谢维雁(1968-),男,重庆忠县人,四川省司法厅干部,法学硕士。

[联系电话](028)6750742(办)、6694844(宅)、95858-245661(传呼)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邮编:610015。



前言:宪政不可无德



宪政,不仅是一个政治学、宪法学上的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有学者精辟地指出:“实行宪政要有‘宪德’”,所谓“宪德”,即“实行宪政(或宪法)所应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其核心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观念、民主精神和刚正品质”〔1〕(381页)。在别处,该学者将“宪德”简述为,“实施宪法和法律所应具的政治道德”〔2〕(序一)。依笔者理解,这里的“宪德”应是宪政或宪法实施主体所应具有的道德品格。本文所谓“宪政的德性”,不排斥上述“宪德”的涵义,但它还包含更为重要的内容,它主要指称宪政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品格。宪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与其实施主体的道德品格是两个截然有别的概念。宪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之所以更为重要,是因为,一方面它意指宪政的内在规定性,宪政之为宪政的特质隐寓其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评判宪政自身的基本尺度;另一方面,它还意味着宪政的普适性价值,近现代各国宪政的确立是对这种普适性价值的全面认同。虽然各宪政国家对宪政实施主体的道德品格,也有一些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宪政实施主体道德品格状况也会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宪政实施的效果,但它只是一种外在因素。实施宪政,不仅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础,需要适宜的道德环境,而且关键在于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



1.人的不完善性:宪政的伦理预设



对宪政的认识可从两个层次进行,一是价值层次,一是事实层次。传统宪政理论对价值与事实多不作区分,一般都以弘扬价值为核心,缺少对宪政的客观、系统的实证分析。因此,对宪政事实层次即实然性的研究应成为当今宪法学的重要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学说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宪政所依赖的基础相当脆弱,并不能获得“科学”的验证。这个基础就是作为宪政根据的人性假定,即“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3〕。

人性本是一个纯粹的伦理学范畴,但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对性善论的坚持,理论上可导致柏拉图“哲学王”的统治,孟子的仁政,人治即是以性善论为根据的;而实践中则往往导致专制与暴政。宪政不相信人是完美的,也不相信人是善的。休谟认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4〕(27-28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休谟的“无赖”假定(“无赖”是人性不完善的表现形式),不是究诘人性的真相,而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为宪政给定一个出发点。它体现了人类的睿智与策略: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求其防堵,求其疏导,求其化弥。宪政主义者是要警告人们不要盲目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们受制于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以降低政治风险〔3〕。经验证明,从最坏处着眼设计的防范与对策措施往往是最有效的。《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5〕(264页)这导出了人性预设与宪政的逻辑联系:“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6〕(106页),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是针对某些恶而设计的。宪政的存在这一事实即表明了人性的不完善。

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使宪政理论建立在道德观念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对人的不完善性的价值认同。宪政对人的不完善性预设,实际上是从强烈的道德感出发的,是对人性中与生俱来的缺陷的正视和反省,体现了宪政的现实主义精神。在价值上,宪政对人性中的不完善或缺陷给予了彻底的否定,它根本不承认“人性不完善,要求人负起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没有根据”或“人的恶行是顺其自然的结果”之类的逻辑。



2.若干准则:宪政的道德底线



能够真正称得上宪政的东西,应含有一个最基本的统一的尺度,应具备一些共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舍此便无宪政。这些共同标准构成了宪政的内在品德。它既是宪政之为宪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判断宪政自身的依据。这些准则可概括为以下十项:

(1)存在宪法。

“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7〕(90页),“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8〕(180页)。同时,宪法是宪政的规范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作为宪政前提和表现形式的宪法,第一,必须真实。这要求宪法必须与事实上实行的宪政存在同质性,宪法规定的内容就是实际运行的宪政的内容,因为“宪法只能表现、保障和在某种限度内指导宪政而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宪政”〔9〕(158页)。第二,必须有实效。“法律实效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它是“人们实际行为的一种特性”〔10〕(42页)。宪法必须具有实效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从有宪法到有宪政的关键环节。宪法须有实效,可进一步推导出宪法的内容要具有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既要为全社会所普遍遵从,又要在实践中得到实际执行。第三,必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变化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宪法不应轻易改变,有人认为,“宪法不变是宪法是重要的原则”〔7〕(298页)。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进一步导出宪法文字应简约从而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同时,还要充分地建立、完善和运用宪法的弹性机制〔11〕。但宪政并不要求宪法一定是成文的,根据国外政治科学家们在“更为宽广的意义上”的界定,“宪法是一套规则和习惯,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或超法的,政府要据此处理事务”〔12〕(51页)。根据历史经验,有宪法未必有宪政,这说明实行宪政除了需要宪法之外,还须满足其他的一些条件。

(2)确立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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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6〕100号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九月十二日

  潍坊市市区小餐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小餐饮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小餐饮业(小餐饮、饮食摊点群、大排档、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及其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小餐饮业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小餐饮管理

  第四条 市区小餐饮按以下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全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凉菜;

  (二)多项小餐饮:可经营面食、热菜;

  (三)单项小餐饮:可经营凉菜以外的单一食品。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再设置小餐饮经营单位。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小餐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冷拼间不小于5平方米;多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8平方米;单项小餐饮操作间不小于5平方米,单项无就餐场所小餐饮操作间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

  (三)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佩证上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小餐饮的监督管理。

  (一)卫生部门负责小餐饮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工作,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二)工商部门负责小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被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理;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小餐饮单位广告牌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占道经营、乱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三章 饮食摊点群管理

  第八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饮食摊点群的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统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明确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具体负责饮食摊点群日常经营管理。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及学校周围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饮食摊点群。

  第九条 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应当到城管执法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摊点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并向卫生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饮食摊点群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二)设置密闭的垃圾存放设施。

  不得在饮食摊点群设置露天烧烤。

  第十一条 饮食摊点群实行划行归市,食品与非食品经营区、生食与熟食摊位分开设置。

  饮食摊点群的经营时间为:5:30—8:00,11:00—13:00,18:00—22:00。

  第十二条 饮食摊点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商品应有专门的盛放容器与货架,禁止席地摆放;

  (二)自备密闭垃圾桶,摊位周围保持整洁,无落地垃圾杂物;

  (三)配备玻璃罩等适合所加工经营食品种类的防尘、防蝇设施;

  (四)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经营活动的,应当铺设地面防污用品(如地板革等);(五)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摆摊点、乱倒垃圾、破坏市政设施、超时间经营等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饮食摊点群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发放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公安、环保、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食摊点群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大排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大排档设置地点和经营范围进行规划定点;主办单位应当到工商部门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向主办单位办理入场经营手续,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市区主要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大排档。

  第十五条 大排档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有封闭的围栏;

  (二)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

  (三)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厕所和密闭的垃圾收集设施。

  大排档经营时间不得超过24:00。

  第十六条 大排档经营业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业户统一工作服、统一桌椅、统一铺设地板革、统一设置密闭垃圾容器;

  (二)食品加工区符合防雨、防晒、防蝇、防尘、防鼠要求;

  (三)经营烧烤的,应当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负责大排档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大排档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规占道摊点的取缔。

  大排档主办单位负责经营期间、经营结束后的卫生保洁、秩序管理。

  大排档经营业户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不含现做现卖单项经营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三)向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开办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卫生质量标准;(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并与生活区隔离;(三)有相应的生产、冷藏、消毒设备设施;(四)防蝇、防尘、防鼠、防腐设施齐全;(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小型熟食品集中加工、连锁经营。按照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定点,经市贸易部门审核,设立熟食品加工场(园)区,吸纳小型加工企业进场(园)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场(园)主办单位给予适当扶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进入场(园)区的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依法减免申办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相关费用;

  (二)给予五年内工商、税收最低税费优惠。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不再批准设立营业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熟食品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四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二)在门店和农贸市场内销售的固定业户,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饮食摊点群内销售的流动业户,向饮食摊点群主办单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销售熟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设施;

  (二)防蝇、防尘设施齐全;

  (三)流动业户应当配备流动服务车及垃圾收集设施;

  (四)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戴上岗。

  第二十六条 小型熟食品销售业户应当严把熟食品进货质量关,建立验货、索证、索票与不合格产品退回制度;实行亮证销售,将所经营熟食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其卫生许可证张挂于显著位置,以备消费者查询和执法人员查验。

  第二十七条 贸易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销售业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履行食品卫生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小型熟食品加工企业、固定销售业户营业执照的发放,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摊点群内熟食品销售业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餐饮具消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经营者应当配备专门的清洗、消毒设施,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对不具备餐具消毒条件的,实行统一集中消毒。

  鼓励大型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具。

  第二十九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三十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佩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政府扶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发展,按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市区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对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不合格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消毒效果进行定期监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

  小餐饮:是指营业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餐饮单位。

  饮食摊点群:是指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按规定时间开市、闭市的饮食摊点集中经营场所。

  大排档:是指有固定场地和必要设施,由若干小餐饮经营业户入场经营或餐饮单位自营的露天餐饮场所。

  小型熟食品加工、销售:是指面食、糕点、熟肉、炸货、凉拌菜等可直接食用食品以及豆制品、卤制品的加工、销售。

  餐饮具消毒:是指小餐饮、大排档、饮食摊点群等餐饮单位的餐饮具,每次使用前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市区主要干道:包括宝通街、健康街、胜利街、东风街、福寿街、北宫街、民主街、凤凰街、金马路、东方路、北海路、新华路、虞河路、鸢飞路、潍州路、和平路、向阳路、月河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

人社厅函〔2012〕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对职业教育培训起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鉴定引导培训,培训提升素质,素质决定就业质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发展,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技能劳动者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基本措施;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
  (二)明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益为旨、服务为本、质量优先、高端带动、制度保障、技术支撑”为指导方针,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为重点,推动鉴定工作科学化,促进鉴定考务规范化,实现鉴定机构公益性,确保鉴定工作公正性,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十二五”期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规,创新工作思路,夯实工作基础,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科学规范发展,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到2015年,力争使9000万人次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服务,7000万名技能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高级技师140万人、技师630万人、高级工2630万人)。同时,修订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建成科学规范的职业分类体系。大力开发职业技能标准,形成结构较为完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主要职业的技能标准体系。加快鉴定题库建设,构建100个精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做好100个国有大型企业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培育1000个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培养10000名优秀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二、坚持高端引领,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
  (三)充分发挥评价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梯次带动,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导向,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在抓好传统产业技能人才鉴定的同时,注重做好节能、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航天航空等领域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研究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积极拓宽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完善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结合生产和服务岗位要求,通过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规范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一步完善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
  (五)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所(站)标准、统一考评人员资格、统一命题管理、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做好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鼓励广大劳动者和院校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突出技能特色,积极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打造全国统一鉴定品牌职业。
  (六)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积极推进企业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业绩评审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并按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资格。对于在企业生产一线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七)规范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院校职业资格考核鉴定方式。推动院校教学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相衔接,发挥职业技能标准在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和教学课程改革等方面的导向作用,提高职业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院校鉴定管理平台的推广使用,加强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严格执行考评回避制度,提高院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研究制定过程化考核办法,促进一体化教学课程改革。
  (八)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各地要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报我部备案和统一公布后组织实施。统筹做好职业技能鉴定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之间相互衔接的核发管理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建立质量保证长效机制
  (九)增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原则,构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建设长效机制,推动实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治理假乱低问题的应急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由扩大规模、注重质量向质量第一、兼顾规模转变。严格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坚决查处擅自设置各类职业资格并开展鉴定的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明晰地方、行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逐步解决地方、行业鉴定范围重复交叉的问题。
  (十)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违纪行为查处力度。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院校职业技能鉴定为重点,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建成覆盖各地区和重点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投诉和咨询系统,及时处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问题和相关案件,重点查处虚假鉴定、跨地区鉴定和超范围鉴定等问题。建立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监控安全隐患,防范有关职业资格的重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十一)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设立,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日常检查工作,明确检查内容,注重对组织管理、岗位设置、人员配备、鉴定过程控制等环节的检查评估,有效规范其鉴定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细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标准,培育国家级示范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健全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工作流程,完善质量监督制约机制,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
  (十二)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完善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管理办法。要加大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力度,加快已发证书数据整理入网进度,实现所有已发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要建立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实现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发放及库存管理信息化。要根据规定的职业和本地本行业季度鉴定合格人数,按照实名制原则,严格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国内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十三)改革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在坚持现有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制度。要加紧梳理现有制度,制定符合形势发展和要求的制度规定,形成一整套竞赛工作政策体系,用制度保证竞赛工作科学持续发展。要加强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要密切与有关部门、企业、院校的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建立更为高效顺畅的组织协调机制。要完善表彰激励机制,进一步研究制定国内外技能大赛表彰奖励政策。
  (十四)全面推动国内国际职业技能竞赛协调发展。紧密对接国内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使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国内职业技能竞赛在坚持行业特色和产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要设置一些与世界技能大赛项目相关的职业(工种)。要进一步熟悉并掌握世界技能大赛规则标准,促进国内竞赛规则标准与其相衔接。要借鉴世界技能大赛的组织程序规则和开放办赛办法,改进我国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模式,促进国内竞赛更加科学、规范和开放。要依托国内竞赛活动,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培养和选拔优秀选手。
  (十五)积极做好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各项工作。要完善世界技能大赛选拔集训制度。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选手、专家、教练和技术翻译的选拔、训练基地的确定、集训方案制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确保质量。要有目的、有意识地加大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培养力度,建立后备人才队伍。要建立竞赛成果转化和共享机制,确保竞赛成果转化为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技术标准,促进生产力提高,促进人才成长。
  五、加强基础建设,为鉴定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等鉴定基础资源的研发工作。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建设中国职业信息网,建立职业信息动态更新和维护机制。组织开展职业发展研究,探索职业变化规律,预测职业发展趋势,为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提供参考依据。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技术研究,规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编制工作,完善修订工作机制,提高开发效率和质量,缩短更新周期,形成科学动态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数据库,实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网上发布。
  (十七)加大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开发力度。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动态更新和新题库试考机制。有重点地开发职业技能鉴定题库,提高试题质量,建设精品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行业分库和地市级分库建设,对已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试点机构组织开展评估。探索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的新思路、新技术,整合职业技能鉴定题库资源,修订鉴定规模大、内容更新快的题库。加快少数民族语言题库建设。修订国家题库开发技术规程和命题技术标准,推动命题技术科学化。完善国家题库服务功能,推动考试内容标准化。加强国家题库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系统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化水平。完善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管理办法,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培养优秀考评人员,逐步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动态管理的考评人员管理体系。规范专家选用工作流程,建立专家档案库,提高专家队伍整体水平。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制度。推动《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条例》出台,修订《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明确行业和地方职责分工,促进地方和行业形成有效协作机制。规范职业资格设置管理,完善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管理办法。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梳理现有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重点修改完善职业技能标准、命题、考务管理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设置特点,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办法,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考核评价工作。
  (二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信息化建设。推广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质量和水平。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信息资源分析研究,制定并实施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建成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平台,实现实时统计,优化统计指标,加强统计分析,更好地服务于实际工作需要。开发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网上报名系统,实现统一鉴定网上报名。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化管理。
  (二十一)开展技术理论应用研究和新闻宣传。探索新理论、新技术在职业技能鉴定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专题研究职业技能鉴定体制机制、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等重点课题,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职业技能鉴定在技能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同时要将国内技能大赛和世界技能大赛作为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宣传点,完善宣传方案,丰富宣传形式,使宣传内容更加深入人心、更加具有影响力,为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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