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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的三种观点/宋英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59:16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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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沉默权”的三种观点

见于北京青年报1999年7月22日
  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沉默权”问题,一直存有较大分歧。在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的过程中,曾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作出陈述。既然陈述是一种权利,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可以放弃,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为要求如实回答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也有利于贯彻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第三种观点主张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不利于遏制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现象,而且有悖于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赋予其“沉默权”,又有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陈述之弊,客观上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办理“难上加难”,不利于扭转社会治安状况日趋严峻的局面。因此,立法上不宜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本资料由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博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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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和去年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确立的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前就业战线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
就业服务体系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依托和运行的主要载体,是实行市场就业的重要手段。为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在今后两年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抓紧建立劳动力市场,并取得切实成效,我们制定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对这方面的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安排。
现将“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本计划的总体框架,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及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对策措施。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就业司联系。

附件: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

(1994.8—1996.8)

一、序言
(1)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任务,并把劳动力市场作为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是今明两年劳动部门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就业服务体系是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主要依托,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主要载体,是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手段。必须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形成和市场机制的运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必要的条件。
(3)国务院发展第三产业规划已将劳动就业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中一项新兴行业,并明确了发展目标。劳动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也将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作为劳动力市场服务建设的主体内容。本计划根据上述要求,对1994至1996年劳动
力市场的发展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以指导各地的工作实施。

二、计划目标
(4)今后两年,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为指导,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步伐,尽快完善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四大支柱组成
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的覆盖面有明显扩大,质量有明显提高。在深化改革中促进就业发展,不断扩大城乡就业,有效控制失业,全国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保证社会局势的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5)职业介绍——全国县(区)以上劳动部门均建立具有固定场所和配备相应工作队伍的职业介绍所;主要劳务输出省区80%的乡镇和其他地区50%的乡镇建立劳动服务站;在60个城市实现职业介绍信息微机化管理;在4个省、市、自治区完成区域性联网。
服务范围扩大到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开辟就业咨询、信息服务和职业指导等新的服务内容;健全服务功能和服务手段,形成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劳务信息系统;城市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实现“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对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

(6)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全国所有市、县(区)劳动部门基本建立起就业训练基地;年培训能力比目前提高30%;培训合格率达到90%;训练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初步建立按市场需要决定训练方向的机制;建立并实行对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及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训练制度;完善培训手段,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健全对社会各类就业训练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和服务。
(7)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率达到90%以上;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在30个城市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微机化管理并与职业介绍微机联通。
初步形成覆盖城镇劳动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运用失业保险金落实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和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失业保险救济、转化和促进再就业的新机制。
(8)劳服企业——企业净安置人数保持5%的年增长率,其中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达到15%;年生产经营总收入保持10%的增长速度;从事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达到75%;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达到2万个。
全面贯彻十部、委、局文件和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总体规划企业的发展,着重扶持第三产业;加强对企业分类指导,开展横向联合,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股份合作制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促进劳服企业改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和安置人员机制,形成具有吸纳就业能力和发展
生产能力的新型企业群体;充分发挥平抑失业率的作用。

三、工作重点
(9)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是:实施“再就业工程”、“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搞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境外职业介绍试点”和“劳服企业股份合作制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带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整体功能发挥。
(10)再就业工程。以用好用活失业保险金为主线,将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四位一体,充分发挥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并通过这一工程推动市场服务体系有新的提高。1994年,30个城市进行试点。199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全面
推开。并形成市场条件下促进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常年性制度。
(11)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从加强市场引导和管理服务入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并通过这一工程探索市场组织管理和调节服务的制度办法。1994年,着手华南(广东)、华东(上海)、华北(北京)三大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建设,推进省际
劳务协作,大力发展乡镇劳动服务网络,健全流动服务制度。1995年,在重点地区(广东、福建、山东、浙江、江苏、北京、天津、上海、四川、安徽、湖北、湖南、广西、贵州、江西、河南、河北、甘肃)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服务手段和调控办法,使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地输出、输
入(跨地区流动持证率)达到60%。
(12)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今明两年,加快试点步伐,加强工作力度。在总结、宣传、推广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相结合,探索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结合及劳动力双向流动的途径;与
就业训练相结合,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1994年,抓好8个省级试点,对10个市县级试点进行总结评估。1995年,拿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整体规划和政策。城乡劳动力市场结合度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与劳务输出人员培训初见成效。
(13)劳服企业股份合作制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结合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重塑劳服企业机制。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具备调节劳动力供求能力的企业制度和物质手段。1994年,指导100家企业进行以股份合作制和分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机制改革试点
,并选择2至3个中等城市开展劳服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从改善内部机制和创造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入手,为整体规划和推动劳服企业发展提供样板。1995年,总结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开上述两类试点。
(14)境外就业试点。进一步沟通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开拓境外就业新领域,把引进国际规范与强化国内管理服务结合起来。1994年,指导现有26个省市试点,并搞2个行业试点,同时制定出台《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办法》。1995年,继续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在保障劳务人
员合法权益和加强规范化管理服务上有所建树。

四、对策措施
(15)健全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职业介绍规定》、《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办法》、《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1994至1995年完成全部法规起草工作,
并力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从1996年开始,形成完整的就业工作法律规范体系和健全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
(16)保证资金投入。各地要列出建设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投入产出清单,按项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一是争取各级财政将就业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在失业保险金的“两费”中列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有偿服务,
从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中列出一部分;四是广泛开辟资金来源渠道,从社会各方面筹集一部分资金;五是扩大劳动信用社规模、数量,融通社会资金,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业发展;六是争取银行贷款,并用部分就业经费贴息。
(17)实行倾斜政策。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减免税费,所免部分用于自身建设。劳动部门举办就业训练基地,争取国家各方面扶持,生产实习基地可减免税收。对新办劳服企业和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的劳服企业,落实工商经营
审批、生产建设用地、资金贷款扶持以及税收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
(18)充实加强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劳动厅(局)所属就业局(或就业服务局)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机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承担综合管理就业和规划指导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的任务,地、市、县(区)根据稳定工
作、四位一体、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乡镇、街道建立劳动服务站(所),承担基层管理服务工作。地方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在财政中支持,今后逐步发展为通过建立就业基金,在基金中列支。劳动部与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就业
服务系统总体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指导,推动就业服务业的全面发展。产业部门的就业工作机构也应相应加强,落实职责、任务、人员和经费。1994至1996年,要对全国三分之二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轮训(其中省市级由劳动部组织培训)。
(19)强化信息统计。重视抓好信息统计工作,做到人员、工作落实。加强统计管理,改进统计方法,在搞好现行统计报表的同时,通过抽样调查,开展失业统计,掌握失业率、不充分就业率、求职倍率等。改进就业登记制度,按市场原则和国际惯例确定登记办法和统计指标。搞好
统计分析,提高统计质量,发挥信息统计工作对劳动力市场宏观监测和导向作用。
(20)发挥“两会”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劳动就业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各项服务。



1994年8月8日
  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消费市场正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的淡薄,因违法交通规则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不断增长,且类型日益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多车碰撞案(或连环撞车案)相关赔偿问题也正成为司法实务中常会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以一起多车碰撞案引发的赔偿问题为实例对此进行探讨。

  案情:2011年5月5日11时左右,王某(持A证)驾驶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334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X217线交叉路口时,遇有陈某(持C1D证)驾驶苏F1L256号小型轿车沿X217线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持B2证)驾驶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南临时停在上述路口,王某驾驶的赣K12810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与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右前侧相接触后,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中前部又与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左前侧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致上述车辆分别受损,赵某受伤。2011年5月10日,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某、陈某各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车牵引的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王某、陈某、赵某均为各自所驾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上述多车碰撞交通事故给案涉事故各方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各方若要进行诉讼,如何确定相应的诉讼主体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该类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做法作如下分析(注:本文仅就案涉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进行相关分析,案涉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涉及)。

  1.王某以车辆受损请求赔偿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王某可起诉陈某、赵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王某所驾的主、挂车受损系与陈某、赵某分别所驾车辆分别碰撞而产生,陈某、赵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赵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陈某、赵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赵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赵某可起诉王某、陈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系由王某、陈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又由王某所驾的挂车与赵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陈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陈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陈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陈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陈某只可起诉王某及其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陈某的车辆损失系其所驾车辆与王某所驾车辆相碰撞而产生,其车辆损失与赵某所驾车辆的停放位置无直接或间接联系、无因果关系,赵某对陈某的车辆损失不存在过错或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故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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