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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0:10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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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民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民政厅(局)、农业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民政局、农业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中宣部 司法部 民政部 农业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经过五个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稳步推进,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要求,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宣传宪法和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农村干部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农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农民工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为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根据“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开展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农民。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着力解决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注重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三)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发挥大众传媒作用,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支持农民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四)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与国家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形式,丰富工作载体,进一步提高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地区农民群众的不同需求,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因人制宜,分类施教,努力增强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针对性。

  四、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增强农民的宪法观念, 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形成崇尚宪法、法律的社会风尚。

  (二)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农村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维护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开展农业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开展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深入学习宣传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加强依法维权、依法信访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加强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反邪教、反封建迷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

  (四)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土地征用、承包地流转、社会救助、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努力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深入学习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地方法规,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观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以民主管理、村民自治为重点,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主题活动。立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法律进乡村”活动,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农民群众需求,编印通俗易懂的法制宣传书刊、挂图和音像资料,免费赠送,为农民群众提供学法资料。

  (二)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促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依法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健全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教育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表达利益诉求,形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及时化解农村各种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律知识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积极组织农村“两委”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轮训工作,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实施者。积极推进在每个行政村“两委”干部中培养一名熟悉法律的兼职法制干部。

  (四)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网络,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用法需求和依法维权情况,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五)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开展农村“法律明白人”教育培养,发挥他们在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法制文艺队伍建设、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好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活动;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定期开展针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活动;加强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员队伍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促进农民学法用法中的作用。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广播电视、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移动通信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学法专栏,向农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努力建设一批农村法制宣传精品节(栏)目。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的投入,提高现有阵地的利用程度,为农民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服务提供稳定便利的场所,推进每个乡镇设立一个法制辅导站,每个行政村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每个居民小组或者自然村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

  六、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健全完善农村普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学法用法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农民学法用法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三)推广典型,以点带面。要注重发现、培养和树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学法用法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不断深入。

  (四)加强考核,务求实效。要把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推动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和农村“两委”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良好效果。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推进农民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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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运行,今年初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要根据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003数据)计算并办理免抵调库,同时规定年底前要对已先行办理免抵调库手续的税款进行核销。从目前的情况看,随着生产企业收集退税单证时间加快,“免、抵、退”税工作已走入正常轨道,鉴于此,为做好按003数据已办理免抵调库的核销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日起,各地不再按照003数据计算办理免抵调库。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做好免抵调库的审核、办理工作。
  二、对2004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依据003数据办理的免抵调库,原则上应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完核销,少数不能在年底以前核销的,也必须在2004年度清算期结束前核销完毕。
  三、各地在接到此通知后,应迅速向基层单位传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成功的有罪辩护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振宇 电话:13785602135

公诉机关认定基本事实:

2007年4月27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炳接其内弟新伟电话称:其岳父新广在南孟镇小学门口被人打伤。而后孙炳打电话纠集王红(在逃)到现场去,自己也驾车赶到现场,然后被告人孙炳拉其岳父辛广玉去医院看病,被告人新伟骑摩托车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被别人挡住,王红用砍刀捅了何阳肚子一刀,何阳捂着肚子蹲在地上,王红又用砍刀朝其后背砍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何阳因被锐器伤及下腔静脉造成大出血死亡。

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们接受委托后,庭审中提出新伟系从犯,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新伟有期徒刑4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新伟家属的委托,被告人的新伟的同意,指派贾俊清律师和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首先作为辩护人对给死者家属带来的伤痛深表理解和歉意。这种不幸的发生,是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包括在被告席上的新伟都不愿看到的。我们也相信,通过今天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能够给死者一个公平的交待,能够给被害人的家属一个合理的答复,能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通过认真研究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新伟、结合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我们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下面就有关量刑情节及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事实认定方面,有三个细节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打他父亲的人,当在南孟镇医院附近找到何阳等人时,立即打电话告诉了被告人新江,于是王红驾车携带木棍、砍刀等凶器与新江一起赶到何阳处,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此认定,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1、新伟找何阳的目的是问谁打的他爸爸,找何阳的原因是他爸爸被打时,何阳在场。

新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三页第17行,新伟供述“我问谁打的我爸爸,我三哥说何阳跟打你爸爸的人在一块呢。我就又回家找何阳的电话去了,找到之后我又回到小学用我大哥新江的手机给何阳打电话”。第四页地16行,侦查员问:“你找何阳干什么?” 新伟答:“想替我爸报仇,问他谁打的。”

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新伟骑摩托去找的是“何阳”。而“何阳”不是“打他父亲的人”这一点,从公诉机关起诉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新伟是知道的。

2、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四至五页 “在学校门口,当时我姐夫已经送我爸爸去医院了,我们想去何阳家找何阳,王红从他车的后备箱拿出两根棍子给我说去村里掏他们去” 侦查员问:“ 掏他们是什么意思?” 新江答:“打他们,替我爸爸出气”。侦查员问:“后来去了吗?” 新江答:“没有,我们听说何须他们坐车走了,就没去”

另庭审中查明:三被告始终没有商量过。王红给他棍子在新伟打电话告诉何阳在网吧门口之前。以上证据说明,新江、王红想打何阳的想法产生在新伟打电话之前,新江、王红的犯意不是新伟引起的。

3、认定“在被告人新伟的指认下,新江用木棍朝何阳打去”没有证据证明。所谓“指认”的含义是指出、确认,是从不认识的人当中把要找的对象指出来。通过法庭调查,新江认识何阳。

在证人章标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3行,问“新伟当时说话和打架了吗”答“新伟在他哥哥动手之前说了一句 ‘先别打’”

在证人程浩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数第2行,“新江拿着棍子就要打何阳,新伟拦了一下,新江就绕到我们侧面拿着棍子打何阳,我挡了一下,棍子打在我后背上。”

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后来,我弟弟就拦着我,我弟弟说打错了”

公诉机关起诉的上述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新伟当时的语言、行为是在阻止新江打何阳。

所以,我们认为: 本案对新伟的指控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起诉书中的表述方式,夸大了新伟在本案中的作用,加重了应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孙炳、新江、新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是不妥的。我们认为新伟在整个案发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为了更清楚地分析新伟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请让我们首先回顾一下本案的案发过程:

在辛广玉被人打伤后,被告人孙炳、新江、新伟都来到南孟小学。之后,孙炳送辛广玉去医院;而后,新伟的母亲让新伟去医院看看父亲辛广玉;被告人新江误以为是何阳打伤的他爸爸(新江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五页第6行,问:“你拿棍子打谁了”答:“我下车后看到何阳和另外两个人,我以为他们打了我爸爸,我就拿棍子打了其中一个人,我打的那个人个挺高、挺魁梧),新江在新伟离开后,去何阳门脸找何阳;没找到,而后回到小学同王红商量去村里掏何阳,为爸爸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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