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23:12 浏览:9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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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等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1987年1月1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布《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鉴于目前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没有统一的体例,情况比较乱,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我们会同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经过多次讨论、修订,制定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现予公布,要求新闻出版等有关单位试行。
出版物数字写法上的混乱,给编辑、排版、校对工作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也不利于计算机输入、检索。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有利于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这个规定是在总结新闻出版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清楚、简便、适用”的原则制定的。许多单位长期以来,实际上已经按这样的体例办了。一部分单位可能还比较生疏,希望这些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行。
出版物中数字的用法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个规定可能还有不完善之处。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为使出版物在涉及数字(如表示时间、长度、重量、面积、容积和其他量值)时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体例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 总的原则
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重排古籍、出版文学书刊等,仍依照传统体例。
2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2.1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
例:公元前8世纪 20世纪80年代 公元前440年公元7年 1986年10月1日 4时20分 4时3刻下午3点 屈原(约公元前340~前278) 扬雄(公元前53~公元18) 鲁迅(1881.9.25~1936.10.19)
注:①年份不能简写,如1980年不能写作80年,1950~1980
年不能写作1950~80年。
②星期几一律用汉字,如星期六。
③夏历和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用汉字,如正月初五
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
年) 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清咸丰十年
九月二十日,公元1860年11月2日)。
④中国民国纪年和日本年号纪年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民
国38年(1949年) 昭和16年(1941年)。
2.2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约数等)
例:41302 -125.03 1/16 1/1000 4.5倍34.05% 4.5‰ 3∶1 1736.8万公里 4000克12.5平方米 21.35元 45.6万元 270美元 48岁10个月 -17℃ 0.59安〔培〕 东经123°50′ 维生
素B12500多种 60多万公斤 HP-3000型计算机 21/22次特别快车
国家标准GB2312-80 84602部队
注:①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
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
二……九)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四种产品、
六条意见、读了九遍。
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
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非科技专业书
刊目前可不分节。但用“,”号分节的办法不符合国际
标准和国家标准,应该废止。
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为以万、亿作单
位的数。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
万、十亿、百亿、千亿作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
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
345 000 000公里可改写为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
里,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
里。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 应当使用汉字的两种主要情况
3.1 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
例:一律 十滴水 二倍体 三叶虫 八国联军四氧化三铁 二万五千里长征 第三世界 “一二·九”运动 十月革命 “七五”计划 五省一市 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 上海二商局 第一书记 路易十六 某部五连二排六班 白发三千丈 相差十万八千里
3.2邻近的两个数字(一、二……九)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
例:二三米 三五天 十三四吨 四十五六岁 七八十种 一千七八百元 五六万套 十之八九
4 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例:①许慎:《说文解字》四部丛刊本卷六上,第九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第
12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版,第493页。
5 横排标题涉及数字时,可以根据版面实际需要和可能灵活处理。
6 提倡横排。确需竖排时,文中所涉及的数字除必须保留的阿拉伯数字外,应一律用汉字。确需保留的阿拉伯数字以顶右底左的方向横置。
例:
十了生 四九百家
六十船 十十五用
日三在海 五三十电雪
返天太军 元瓦五冰花
回,平J ,升箱牌
基于洋1 售,容Y
2 1
5
地八上打 价功量5
。月航捞 八率是A
二行救 百为一型
7 本规定自1987年2月1日起试行。在试用过程中可随时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订。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农民工入户城镇渠道,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指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将农民工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年度计划内管理。
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的积分入户申请,并为达到规定分值的农民工出具积分入户材料。
市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六条 农民工积分满60分的,可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入户农民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市及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积分值进行调整,具体由市或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公安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积分分值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入户。农民工个人填写《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 居民身份证;
⑵ 就业登记凭证材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⑶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⑷ 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⑸ 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⑹ 对应入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以上材料同时交A4纸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审验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或用人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各复印件一份)到迁入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
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核准的《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入户材料;
⑵ 《广东省居住证》;
⑶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⑷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⑸ 随迁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农民工本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经原籍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后,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第十二条 在我市务工,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省内市外和外省城镇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四条 符合《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和《茂名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管理办法》(茂劳社〔2008〕162号)规定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农民工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各项指标不累计
36-45周岁
3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男46-60周岁,女46-50周岁
1分
正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各项指标不累计加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正
大专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60分
正
本科及以上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80分
正
职业培训
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或单项职业能力证明
30分
正
每参加一工种(专业)培训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正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指标不累计。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正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
正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正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茂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5年内)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加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镇(街)党委、政府或县(市、区)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正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正
获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居住情况
在茂居住时间
持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以取得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在茂居住条件和在茂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茂居住条件
在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2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当地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参保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超过50分。
正
由申请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
参加无偿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正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入户城镇
入户县级城区
5分
正
申请入户茂港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和电白县城区的。
入户镇
10分
正
入户镇的(含茂南区各镇)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工作居住地的街道或居委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负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负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负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负
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现公布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凡符合条件的配额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或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附件: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农产品、工业品和纺织品出口配额总量
类别
商品名称
单位
配额总量
同比
农产品
锯材
万立方米
11
不变
蔺草及蔺
草制品
万公斤
3700
不变
活大猪
万头
180
+2.3%
其中:香港
万头
165
+2.5%
澳门
万头
15
不变
活中猪
万头
8.24
-20.8%
其中:香港
万头
8.0
-20%
澳门
万头
0.24
-40%
活牛
万头
5.72
+1.2%
其中:香港
万头
5
不变
澳门
万头
0.72
+10.8%
活鸡
万只
1340
+1.1%
其中:香港
万只
1000
不变
澳门
万只
340
+4.6%
工业品
钨及钨制品(折合金属量)
万吨
1.49
-3%
锡及锡制品
万吨
3.33
-10%
锑及锑制品
万吨
5.99
-3%
钼
万吨
2.63
-5%
铟
吨
240
-1%
甘草
吨
6600
-7%
矾土
万吨
94
-1%
白银
吨
4800
6%
氟石
万吨
55
-19%
滑石
万吨
61
-2%
碳化硅
万吨
21.6
1%
轻(重)烧镁
万吨
132.7
不变
纺织品
蚕丝
吨
26000
+23.8%
蚕茧
吨
300
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