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56:24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组织起草工作时,注意以下问题: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严格遵守有关立法权限规定,防止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认真做好规章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等组织起草工作。

三、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发布的部门规章,必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

四、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既包括部门规章,也包括法规性文件,仅规范总局本级内部事务的法规性文件原则上不列入计划。

各单位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必须调整的项目,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司联系。



办 公 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一、2012年以总局名义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10项)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完成时间

1
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修订)
办公厅
2012.6

2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修订)
青少司
2012.5

3
关于加强新时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青少司
2012.12

4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办法
经济司
2012.6

5
中国体育旅游博览会申办暂行办法
经济司
2012.6

6
关于加强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经济司
2012.12

7
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办法
科教司
2012.6

8
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
科教司
2012.12

9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微博(自媒体)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宣传司
2012.4

10
航空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航电模中心
2012.12








二、2012年调研,2013年出台项目(共7项)





序号
名 称
起草单位

1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修订)
群体司

2
学校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实施意见
青少司

3
业余训练教练员管理办法
青少司

4
全国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青少司

5
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青少司

6
全民健身站点规范办法
社体中心

7
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修订)
文化中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和防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各地在预案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疟疾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疟疾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要虫媒传染病,我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存在疟疾传播。目前,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部分地区出现疫情回升或局部暴发流行,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由于疟疾具有传播快、流行易反复等特点,在全国多数地区疟疾流行因素尚未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出现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潜在威胁依然存在。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的突发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总则
1.1目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疟疾突发疫情,指导和规范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工作原则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的原则。1.3编制依据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为依据编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国疟疾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突发疫情的判定与分级
2.1突发疫情判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近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2.1.2近3年有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2.2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疫点及其周围相邻居民点的疟疾确诊及疑似病例得到规范治疗,采取了必要的媒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了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2.2.2自启动应急处理工作之日起,连续30天的疟疾发病人数比此前同期减少50%以上,且周围无新出现突发疫情的行政村;
2.2.3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学监测结果,证实疫情趋于稳定,经上一级专家的考查和认可后,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转入常规防治和监测。
2.3突发疫情分级
Ⅰ级:在2个及以上相邻省份的毗邻地区出现10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地、州),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1个省内的2个及以上毗邻市(地、州)出现5起及以上突发疫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Ⅲ级: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Ⅳ级: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3.应急响应
3.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疟疾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缓报。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Ⅲ级:由设区的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跨市(地、州)的两个县(市、区)参照Ⅱ级突发疫情执行。Ⅳ级: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3应急组织疟疾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紧急处置
4.1现场处置
4.1.1治疗病人:对所有发现的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疟疾病例,应及时进行规范的抗疟治疗。
4.1.1.1间日疟病人:可采用氯喹加伯氨喹8天疗法进行治疗。A.间日疟和恶性疟混合流行区:以氯喹成人总剂量(基质)1.5g分3天口服,同时加服伯氨喹成人总剂量(基质)180mg,分8天口服。B.单一间日疟流行区:以氯喹成人总剂量(基质)1.2g分3天口服,同时加服伯氨喹成人总剂量(基质)180mg,分8天口服。
4.1.1.2恶性疟病人治疗,可选用口服青蒿琥酯、蒿甲醚、双氢青蒿素或双氢青蒿素加磷酸哌喹等青蒿素类药物及其复方制剂进行治疗,但第1、2天均各加服伯氨喹22.5mg顿服。
4.1.1.3重症疟疾的治疗,可选用蒿甲醚、咯萘啶、青蒿琥酯钠等注射液进行肌内或静脉注射,在患者症状减轻后,加服伯氨喹45mg,分2天口服。
4.1.2人群预防服药在出现间日疟突发疫情的地区,对发病率在10%以上的乡、村,可根据情况对病人家属及其周围人群采用成人顿服哌喹600mg或氯喹(基质)0.3g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可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全民预防服药。在出现恶性疟突发疫情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对高危人群(进入突发疫情的地区的旅游、外来务工人员等)采用成人顿服哌喹600mg进行预防性服药。
4.1.3媒介控制在媒介按蚊密度有异常升高时应实施媒介控制措施。可根据不同情况,以乡、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采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对人、畜房进行喷洒或浸泡/喷洒蚊帐灭蚊,浸泡/喷洒蚊帐剂量为20-30mg/m 2。
4.1.4个人防护教育群众正确使用蚊帐,尽量避免野外露宿,减少人蚊接触;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服用预防药物。
4.2流行病学调查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确定调查点以分层随机抽样的方式按报告发病率的高低和与疫点的距离,确定若干个调查点。
4.2.2个案调查由专业人员对每个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
4.2.3疫情核查核查乡村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表、发热病人血检登记表、抗疟药处方和发热病人血片标本,并通过疫区居民现场走访调查、疟疾病人个案调查、居民或小学生带虫调查等方法确定突发疫情的范围、强度和疟原虫种类。
4.2.4蚊媒调查进行媒介按蚊调查,确定主要传播媒介(情况紧急时媒介调查可推迟进行)。
4.2.5发热病人血检县(市、区)、乡(镇)卫生医疗机构应对所有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和血检疟原虫,并对虫种进行鉴定。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疾病预防和医疗机构专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和病人救治工作。
5.2通讯与信息保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疟疾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做好对监测数据的核对、分析和报告工作。设立疟疾突发疫情报告、举报电话;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开。
5.3物资保障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应急储备物资应包括:抗疟疾治疗药品:氯喹、伯氨喹、哌喹、咯萘啶、青蒿素类制剂等;灭蚊药品: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如溴氰菊酯、氯氰菊酯及氟氯氰菊酯等;设备及器材:显微镜、解剖镜、快速诊断试剂盒,以及其他与应急处理和救治有关的器材等;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统筹使用。
5.4技术保障
5.4.1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疟疾预防和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5.4.2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管理的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5.4.3演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疟疾防治工作实际,制定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希于5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附: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1994年5月10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
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必须于今年5月底前补报纳税。
四、扣缴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扣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须于支付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1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
查。
五、纳税人或扣缴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七、纳税人和扣缴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三)纳税人偷税,扣缴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数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再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0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
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1994年4月27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