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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3:57:51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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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2号 关于2011年度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82号


  为进一步加强铁合金和柠檬酸(盐)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和《2011年度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另外,天然砂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暂不修订,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2011年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要求和产品特性,将经营铁合金产品的企业分为两类(详见附表):A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之外全部产品的企业;B类企业是指经营税号7202项下除钼铁(72027000)、硅铁(72022100)、锰铁(72021100、72021900)、硅锰铁(72023000)之外的其他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1年铁合金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须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名单为准);

  3、A类企业2009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量)达到3000吨;

  4、B类企业生产的海关编码归在硅铁、锰铁和硅锰铁税号下的产品,若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为新工艺、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可赋予相应税号下的产品出口资质;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A类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B类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A类企业2009年锰铁、硅铁、硅锰铁合计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出口供货量达3000吨或国内销售数量达到10000吨;

  4、A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2、5、6、7、8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5、B类企业产品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5、6、7、8款的生产企业购买,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货源企业证明以及双方的购销发票;

  6、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境外投资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走出去"企业,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请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符合本规定(一)(二)条的A类企业不足5家的西部地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有铁合金经营实力的企业进行递补,但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五)2007-2009年有边境贸易铁合金出口实绩的边境省区可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2家有经营实力的A类企业。推荐的企业若为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上第(一)条1、2、5、6、7、8款规定;推荐的企业若为流通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条1、4、6、7、8款条件。

  (六)为进一步规范铁合金出口,国家将对铁合金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或第5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铁合金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七)对于已获得2010年铁合金出口资质的企业,出口业绩参照2008年,其他考核指标须符合(一)、(二)相关规定。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铁合金出口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对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铁合金准入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四)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A类企业中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9年的相关出口(出口供货)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六)A类企业中的流通企业须提供2009年出口(或国内销售)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七)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八)境外投资企业需提供商务部批准境外投资的相关文件及需出口铁合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新申请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须提供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七)的相关材料,2010年已获得铁合金出口许可的企业只需提供符合(一)、(三)、(七)的相关材料。

  附表:1、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附表1:

铁合金出口许可申报企业分类


企业分类
HS编码
经营产品名称

A类
7202210000
硅铁(含硅量55%以上)

7202290000
其他硅铁

7202110000
锰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2%以上

7202190000
其他锰铁

7202300000
硅锰铁

7202410000
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7202490000
其他铬铁

7202500000
硅铬铁

7202600000
镍铁

7202801000
钨铁

7202802000
硅钨铁

720291000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21000
钒铁,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

7202929000
其他钒铁

7202930010
铁钽铌合金(钽含量<10%)

7202930090
其他铌铁

7202991100
钕铁硼合金速凝永磁片

7202991200
钕铁硼合金磁粉

7202991900
其他钕铁硼合金

7202999000
其他铁合金

B类
7202290000
其他硅铁

7202410000
铬铁,按重量计含碳量在4%以上

7202490000
其他铬铁

7202500000
硅铬铁

7202600000
镍铁

7202801000
钨铁

7202802000
硅钨铁

7202910000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21000
钒铁,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

7202929000
其他钒铁

7202930010
铁钽铌合金(钽含量<10%)

7202930090
其他铌铁

7202991100
钕铁硼合金速凝永磁片

7202991200
钕铁硼合金磁粉

7202991900
其他钕铁硼合金

7202999000
其他铁合金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附表2: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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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2011年柠檬酸(盐)出口许可: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柠檬酸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9年柠檬酸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或柠檬酸盐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吨;

  3、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4、须列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柠檬酸(盐)达标排放企业名单;

  5、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出口(或国内销售)产品必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柠檬酸(盐);

  3、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柠檬酸(盐)出口,国家将对柠檬酸(盐)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贸易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自2010年1月1日起,流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柠檬酸(盐)出口许可,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年11月24日之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对申请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告的柠檬酸(盐)环保达标排放企业名单(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需提供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四)生产企业需提供2009年柠檬酸出口或供货数量达到5000吨,柠檬酸盐出口或供货数量达1000吨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2009年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六)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附表: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附 表:

柠檬酸(盐)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货物种类
HS编码
货物名称

柠檬酸(盐)
2918140000
柠檬酸

2918150000
柠檬酸盐及柠檬酸酯



  注:如国家2011年海关进出口税则涉及上述产品税则号增列或拆分的,则以新增列或新拆分的海关税则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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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二○一○年四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控制源头能耗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须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于作出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或者实行备案前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如果没有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同级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发出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节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专篇;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专篇。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 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 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和论证。有关专家或者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核的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转报的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并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参与编制项目节能专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国家和我省、市现行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和节能设计规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合理;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把节能验收作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验收程序。节能验收不合格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项目耗能情况,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申报。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规定的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年能耗量达到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而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委托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节能篇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所确定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参与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节能办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财发﹝2008﹞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为适应交通事业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部制定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加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交人劳发〔2003〕203号)和《关于加强十一五交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财发〔2006〕52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任务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并逐步完善选拔、培养、使用财会人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交通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财会人才,形成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持续发展的交通财务人才队伍,进一步优化财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能力,适应财政改革和经济全球化、会计国际化发展趋势,服务行业发展。
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实施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拔培养十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国内交通财会领域领先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重要影响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一层次,引领交通行业财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选拔培养百名左右学术造诣达到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先进水平、在交通财会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在国内财会界有一定影响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二层次,引领交通行业各专业领域财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选拔培养千名左右具有系统的财会理论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在地方和大型交通企事业单位财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的“复合型”交通财会拔尖人才,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三层次,引领地区、部属单位和重点联系企业交通财会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四)选拔培养万名左右能够全面掌握交通财会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本单位财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交通财会业务骨干,作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第四层次,不断推进交通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规范化管理。
二、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成立实施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确定人才工程各阶段的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根据需要可直接推荐并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委托中国交通会计学会负责。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系统)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并向交通运输部推荐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可委托省级交通会计学会负责财会拔尖人才、财会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人才选拔的条件
申请参加交通财会人才工程的人选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拔财会精英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在交通财会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工作实际中有突出业绩,其学术、业务水平在国内交通财会领域居于领先地位,或在国内财会领域有一定的优势和知名度。
(二)选拔财会顶尖人才的条件。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交通行业主要专业领域内的财会领军人才,具有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很强的业务组织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在学术研究或财会工作中有突出业绩。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国家级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三)财会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具有较扎实的财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财务工作(或教学、科研)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财会业务骨干的选拔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属于本单位的财会业务骨干,或具有培养发展潜力的财会人员。
虽没有达到规定的学历或专业技术职务,但在最近四年内在财会业务方面获得过省厅、大型企业集团、部属海事、救捞、船级社和长航系统单位及以上表彰的财会人员可破格申请。
四、人才选拔的程序
交通财会人才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报经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一级单位财务、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交通运输部推荐。
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所在地区省级交通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具备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选拔条件的财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负责向单位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推荐。
(二)资格审查。
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根据需要,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可直接确定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初步入围人选。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内部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初步入围人选。
(三)组织考试。
财会业务骨干的初步入围人选应当参加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财会专业技术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试和阅卷。
根据需要,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高层次财会人员培训基地、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或省级交通会计学会,依据考试大纲组织对财会业务骨干初步入围人选的考前培训。
(四)确定人选。
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人选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报交通运输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人选,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审,评审通过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部直属单位批准后,分别报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财会精英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和人事主管部门颁发证书;财会业务骨干按隶属关系分别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或部直属单位颁发证书。
(五)公布名单。
入选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财会人员名单,将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层次财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根据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使用方案。其中,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交通运输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省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的培养使用工作,由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基层单位共同负责。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人才培养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可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对人才在高水平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以及进入高层次财会培训基地接受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等方面予以资助和鼓励。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国际交流制度。组织或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到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考察,重点支持财会精英和财会顶尖人才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借鉴发达国家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投融资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交通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三)建立人才培养的国内研修制度。各级人事、科教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纳入所在单位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各级交通人事、科教、财务主管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人才到国家会计学院、有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学习进修以及高层次财会培训班参加学习创造条件。
1.重点安排财会精英到国家会计学院进行研修。
2.重点安排财会业务骨干到有关高等学校进行研修。
3.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参加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高层次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或研讨班进行学习。
4.有针对性地安排财会拔尖人才和财会业务骨干参加有关交通会计学会组织的现代财会理论与实务培训班。
各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财会人才培养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建立人才使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交通人事主管部门要重视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相关人员的培养使用,对具备条件的人才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加以培养、提拔使用。财会精英人才由部聘为财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引领行业财会工作改革、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五)积极支持财会人才参加交通财会科研活动。交通财会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财会人才参加有关财会理论与实务研究工作,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科研项目。安排财会精英承担或参与部级财会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承担或参与不同层级的交通财会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不断提高交通财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
(六)将“十百千万”交通财会人才工程建设纳入交通运输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建设之中,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精英,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推荐;选拔培养的交通财会顶尖人才,作为候选人选向“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推荐。
(七)加大对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的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交通财会人才参加高层次财会学术组织,支持他们参加有关的财会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他们在本专业领域的知名度;应积极推荐本单位财会人才参加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有影响的社会组织设立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加大对他们突出业绩的宣传力度,逐步形成“比、学、赶、帮、超”的人才竞争环境和氛围。
六、人才的管理
(一)建立交通财会人才信息库。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队伍信息库按人才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人才信息及时更新,实施动态管理,为交通财会人才队伍的培养、使用提供基础信息支撑。
(二)联系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各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保持与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电子档案或其他有效方式随时了解交通财会人才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各层次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培养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财会业务学习。其中,财会精英、财会顶尖人才和财会拔尖人才应参加由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理论研讨或财会业务培训;财会业务骨干应参加由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会业务培训。
1.财会精英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2.财会顶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公开发表一篇有较大影响的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主持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3.财会拔尖人才每两年至少应撰写并发表一篇专业论文;培养周期内至少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会拔尖人才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4.财会业务骨干每年至少应撰写一篇工作体会、工作经验总结等书面报告,并报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交通院校和部直属单位的财务业务骨干报上一级单位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安排出国进行考察的交通财会人才,应在回国后提交考察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本单位财务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财务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周期调整。
1.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按照四年为一个周期对交通财会人才进行滚动培养和管理。
2.在培养周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提供虚假人才信息电子档案,经批评后仍未改正的,取消其交通财会人才资格;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体会、专业论文、学术论文、没有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取消下一周期交通财会人才选拔的资格。
3.在培养周期结束时,根据本周期内交通财会人才综合表现,择优推荐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人才进入下一周期更高层次进行培养。



文档附件:

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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