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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32:21  浏览:9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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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商业厅等


黑龙江省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商业厅/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日用工业品批发商业企业按照“三多一少”流通体制健康地发展,强化宏观管理,坚持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日用工业品市场上的主导地位,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促进生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经营百货、针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杂和日用杂品等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经营小百货、小文化用品、小针织、服装鞋帽、小五金和小食杂等商品批发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批发企业)。
第三条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区域内经营百货、针纺织、五金、交电、化工、糖酒食杂等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批发资格、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的初审和业务管理、指导以及服务咨询工作,并负责国营商业系统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工
作。
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城乡区域内经营日用杂品批发企业的发展规划、网点布局、批发资格、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的初审和业务管理、指导以及服务咨询工作,并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设置和经营管理工作。
省国营农场总局和省森工总局系统的商业管理机构,受省商业行政部门和省供销合作社的委托,按照本办法和商业行业发展以及网点布局的统一规划,负责本系统开办的地处所在县(市)镇以下(包括县政府所在地镇)经营日用工业品批发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批 发 资 格
第四条 开办批发企业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视经营范围不同,自有流动资金一般不得少于十万元至四十万元(预算内的国营商业批发企业,其定额贷款可视为自有流动资金)。
(二)有明确的商品经营范围和正当的商品进销渠道。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营业室(含样品室)面积不得少于五十平方米。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务机构或专门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商品检测、检验手段(或委托合法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五条 开办批发企业应当符合所在地商业网点布局、市场容量和行业结构规划的需要。
第六条 开办批发企业,必须分别由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批发企业分别由省商业行政部门、省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持批准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方可营业。
第七条 批发企业的批发范围、经营方式、网点设置等发生变动时,必须经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审查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更变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批 发 范 围
第八条 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初审意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品经营范围经营批发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国家及省计划管理商品、国家和省规定的某些特殊性商品,化学危险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具体品种由省商业行政部门和省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布)批发范围的初审,按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零售商业企业具备批发企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兼营一般日用工业品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商品批发范围的初审,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市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批发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
第十三条 批发企业应当搞好地方日用工业产品的经营,支持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
第十四条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批发企业,必须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安排好经济区市场的责任,组织好经济区日用工业品的市场供应。
第十五条 工业部门和生产企业设立的批发企业,应当承担优先安排省内市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同一城镇的批发企业之间不准进行再批发业务,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二级批发企业对其他批发企业的日用工业品批发、调拨业务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批发企业应当坚持为基层零售商业企业服务,降低批发起点,方便进货,允许自由选购。
批发企业不得利用行业特权搞行业垄断或地区封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批发企业,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缴批发企业审查批准件,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办的批发企业,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经商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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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工作。

人事、监察、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制度,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应当将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核确认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在媒体上公告。

对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的,应当明确责任,各司其职。职责划分不明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其中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为执法主体。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将执法的内容、范围、权限、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确定执法责任,并制作执法程序流程图。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

(二)本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

(三)行政执法责任定性定量与评议考核制度;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举报投诉制度;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措施及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的制度;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档案管理和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九)其他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制定长期和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贵州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备案。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具体工作机构,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提出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确定违法执法责任及追究形式。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纳入目标管理,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评议考核结果,由各级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共同核定,并同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政绩的内容之一。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的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二)现场检查、抽查或者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求意见;

(四)组织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和个案监督;

(五)对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学习和知识测试;

(六)向社会各界进行问卷调查;

(七)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行政违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层级监督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通过明确政府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同时又明确:“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有立法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因而制定《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我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迫切需要的。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6.《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

(二)起草过程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市政府法制局在认真研究、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借鉴和参考了外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并吸纳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意见。同时在市政府法制网上公示征求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最终形成《办法(草案)》送审,并经2010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制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主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问题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方式等,使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到了既全面,又准确,从而实现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

(三)关于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问题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等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作了规定。

(四)关于责任追究问题

强化责任追究。对有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部门,要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追究的情形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抓好这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为明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具有重要意义。查处取缔黑网吧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4月份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总局5月份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作出了部署。为贯彻这两次会议精神,将文化部、工商总局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黑网吧是指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黑网吧大量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使许多中小学生迷恋网络,逃学旷课,贻误学业;黑网吧大量传播有害信息,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些未成年人为获取上网资金从事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黑网吧大多经营场地狭窄,电线杂乱,闭锁门窗,存在严重的人身及消防安全隐患。黑网吧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网吧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黑网吧的危害,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明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形成灵敏、高效的社会监督举报机制。要利用媒体向广大学生和学生家长深入宣传黑网吧对未成年人学习及身心健康的危害,教育他们不沉迷网络,发现黑网吧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要在中小学校、农村商店等群众聚集场所广泛张贴查处取缔黑网吧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动员学生及家长举报黑网吧;要充分发挥12315综合执法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查处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要与财政部门协调,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落实举报奖励承诺;对相关部门通报的、新闻媒体曝光的,要及时查处取缔,决不手软;要加大对打击黑网吧成果的宣传力度,曝光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

三、严把网吧市场准入关,净化网吧市场环境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7年不得登记新的网吧。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到期的,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继续经营的,按黑网吧查处。对已登记的网吧,复查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对符合要求的,逐一建立网吧专业档案,对辖区网吧的基本情况做到“五清”,即:户数清、证照清、上网设备清、服务项目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清,为日常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网吧营业执照管理,对买卖、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要依法查处。

四、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巩固城市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成果的同时,在专项行动中要进一步突出重点。在区域上,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学校周边黑网吧为重点;在时间上,以学生假期为重点;在案件上,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要加大对各类变相黑网吧的查处力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次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重点,进行集中整治。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大力推行“局所联动,以所为主,上级督导”的监管模式,要强化基层工商所的监管职能,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实基层工商所一线人员,通过调查摸底,分析特点,掌握黑网吧的新动向。要增加巡查次数,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取缔一起,决不手软。要坚决依法没收黑网吧经营的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显示器、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专用工具、设备;对以“电子竞技俱乐部(馆)”、电脑服务部、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打着连锁经营旗号开办黑网吧的,也要严厉查处。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进行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

五、严格执行案件移交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网吧的,个人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确保移送案件渠道顺畅。

六,依法查处黑网吧接入服务和场所提供者,从源头上遏制黑网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文书的形式通知切断黑网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信号,以及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联网接入服务申请者是黑网吧,却仍然为黑网吧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明知是黑网吧而向其出租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七、加强部门协调,确保专项行动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要与当地文化、公安、电信、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和沟通,努力形成网吧管理合力。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网吧有接纳未成年人,超时经营和传播有害信息的,要及时向文化、公安部门通报。在查处取缔黑网吧工作中,要事先与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在遇到暴力抗法时,请公安部门予以配合。对已经取缔的黑网吧,要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接入服务,防止黑网吧死灰复燃。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规定新批网吧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执法不严、查处不力造成黑网吧泛滥、影响恶劣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吧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贿赂、乱收费、乱罚款,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的,为违法经营和黑网吧充当“保护伞”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接到通知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查处取缔黑网吧的具体行动方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反映,并请务必于每年11月1日前上报附件中的两个统计表。联系电话:(010)88650804;传真:68050284.电子邮件:chenyufang@saic.gov.cn。



附件:1.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2.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开展网吧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

统计起始日期:2007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填报日期:



目前登记的网吧户数


专项整治出动执法人数


检查已登记的网吧户数


其中:查处违法经营户数


罚款金额(万元)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经营户数


查处取缔黑网吧户数


其中: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查封违法经营场所(处)


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电脑(台)


查处取缔农村黑网吧户数


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数



附件2:



网吧等工商登记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截止日期:2007年9月30日

填报日期:



项目
登记户数
查处违规经营户次
向有关部门通报违规经营户次
出动执法人次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户数

总户数
其中
总户次
其中

国有
集体
公司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户数

网吧


互联网经营单位


电子游艺厅

桑拿、洗浴、按摩

夜总会、卡拉OK厅、歌舞厅、练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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