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45:05 浏览: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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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8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是独山子区常住居民或地方企事业单位;
(二)该专利申请应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
(三)该专利技术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独山子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支出,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经费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利奖励标准为: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第五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奖励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报《独山子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核。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拟定资助额度;
(三)审批。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区领导审批;
(四)拨付。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审批后的有关材料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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