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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53:08  浏览:87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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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铁路用地管理规定
准冀土〔1983〕120号

(1983年10月2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本省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铁路用地,是指铁路运输部门以接收、征用和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
  1.生产设施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的车站站场、站前广场、货场、铁路线路的用地和基层单位的生产用地,以及铁路线路两侧的排水、绿化和养护用地。
  2.辅助生产设施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的机关和科研、设计、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办公设施用地。
  3.留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为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留用土地。
  4.生活福利设施和其他设施用地。指铁路运输部门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经设施和住宅的用地。


 第四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铁路运输部门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铁路运输部门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对本部门的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申报、统一利用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铁路运输部门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并在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本部门的用地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
  (三)负责本部门铁路用地的地籍调查和使用权申报登记、统计工作。
  (四)检查、指导本部门铁路用的地利用工作。
  (五)统一办理本部门建设用地的申报手续,参与铁路建设单位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报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铁路用地的借用、租用和内部转让的审批、收费工作及有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铁路运输部门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律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按宗地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铁路运输部门的建设用地,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统一办理申报手续。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管理。


 第九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铁路建设单位建设用地征用、划拨的申报工作和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接管建设项目的铁路运输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将征用、划拨土地的全部资料移交接管部门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条 进行铁路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当予以支持;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服从铁路建设的需要,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应当予以重点保护,铁路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并对铁路运输部门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部门的留用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暂不使用的留用地可以临时借给或者租给铁路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其中用于农业生产的,应当无偿使用,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实行有偿使用,依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并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铁路运输部门的留用地的,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铁路建设需要收回时,使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退还。逾期不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十四条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第十五条 铁路运输部门设置的土地监察队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制止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在铁路用地的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法转让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铁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铁路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铁路用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铁路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铁路用地上建房、建窑、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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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6号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2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评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中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和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执法依据。为全面、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环评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评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实现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方式的转变

《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评法》中提出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构建了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的管理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要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不断创新,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的新局面。

二、深入学习、宣传《环评法》,结合实际,周密安排,把《环评法》的宣贯工作做到各有关部门,层层落实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环评法》的学习,增强对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重要性的认识,准确定位,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评法》中的职责,加强对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通过认真学习,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别,正确理解和运用《环评法》的各项规定,提高各级环保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在2003年6月5日之前,各地要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环评法》。各地可以举办各类学习班、研讨班,可以与新闻单位配合,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优势,宣传和普及《环评法》的内容和有关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环评法》,并自觉遵守《环评法》。

三、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项准备工作

《环评法》正式施行前,总局将组织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范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及其设立规定》等五项与贯彻《环评法》配套的规章建设和配套重点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研究,确保上述工作在2003年6月30日前顺利完成。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详细了解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资源开发规划的内容和编制要求,清理规划的种类和目录,为制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目录(范围)》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提供必要的依据,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环评范围,预先告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哪些规划需做环评,依法将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策程序。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的信息优势,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完成包括环境、生态、经济、资源等信息在内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

2、抓紧研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并将有关建议于2003年3月31日前报我局。

3、按照国家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立规定,在《环评法》正式施行前,设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库。

四、认真贯彻《环评法》,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服务

(一)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各地应自选一些重点生态影响型项目,进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有关省市要继续做好青藏铁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重点工程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理。

(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工作,做好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

“十五”期间,各地要抓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历史机遇,大力促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项目的发展,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规定,充分利用“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多种管理手段,在总体上实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

(三)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制度的执行,深入抓好执法检查,加强中小型项目和生态影响型项目的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建设项目审批电子化。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受理、评估和审批机制,发挥专家技术审查的作用,从根本上把好科学审批关,做到时效高,环境效益好,企业满意,最终达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目的。

(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只要不涉及保密问题,要大力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听证会或调查会、座谈会以及“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促进评价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健全业主公开招标、自主选择评价单位的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指定评价单位。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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