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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17:11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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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贵港市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加快全市企业品牌的培育发展,不断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企业品牌表彰奖励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07]42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一)在贵港市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企业和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贵港市境内但具备独立纳税条件的非法人企业,并依法纳税、依法生产经营,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工业企业。
(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生效的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年度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名义授予“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产品。
(三)“广西名牌产品”是指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年度统一组织评定并由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广西著名商标”是指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认定公布的广西著名商标。
二、表彰奖励标准
(一) 贵港市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并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多个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业,只给予其中一个最高奖项的奖励;对获得品牌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品牌称号的企业,除表彰外,按最高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三、表彰奖励报审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提供上年度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经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由驰名商标使用企业直接向贵港市经济委员会申报,并提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生效依据。
(二) 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汇总审查,报贵港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予以表彰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在当年财政预算企业技改支出中安排。
四、表彰奖励监督管理
(一)企业在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广西名牌产品、广西著名商标称号的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予奖励;已予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上缴财政。
(二)企业获得表彰奖励的奖金用于技术开发和品牌宣传。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实施办法由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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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公布


青岛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公布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身份证件,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市公安局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是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换领、补领新证的,均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凡依照规定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三)婚姻登记;
(四)就业、兵役登记;
(五)报考大专院校及各类成人高等、中等学校;
(六)办理公证事务;
(七)办理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区手续;
(八)办理申请出国、出境手续;
(九)参与诉讼活动;
(十)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行驶证的非机动车执照;
(十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十二)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投宿旅店等办理登记手续;
(十六)提取汇款、邮件,提前支取存款,办理存款挂失以及用支票购买大宗物品;
(十七)寄卖物品;
(十八)其他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事务。

第五条 公民在办理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在相应手续的表册中设“居民身证编号”栏目,予以登记。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其它证件的,应同时交验其它证件或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六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市辖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时,不换领新证。其证件登记住址与现住址不符的,在办理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时,出示居民身份证有效。

第七条 居民身份证由持证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规定申请换领新证。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并申请补领新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遇有下列情况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必须接受查验,不得拒绝。
(一)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二)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和体育、文化娱乐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三)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四)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对户口时;
(五)其他依法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时。
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建立验证制度。
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 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要求作为抵押。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领、交回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三)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五)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一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徇私舞弊、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免交证件工本费。公民申报换领新证 的,应向发证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丢失证件补领新证的,应按证件工本费的二倍缴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25日

  民事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两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民事强制执行机关。审判的职责主要是运用裁决权确认判决结果,执行的职责是通过强制执行权实现判决结果。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还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二者是紧密相连的。正确处理好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实现审判与执行间的衔接,不仅对法院执行工作,而且对法院实践“公正与效率”和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笔者就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谈一些个人粗浅看法。
存在的问题

1、裁判文书主文不明确,缺乏可行性。在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存在错别字、判决主文不明确,只有履行标的数额,没有履行日期,还有判决内容与实际执行标的物不相符、财产范围确定模糊等问题,增加了执行难度。

  2、财产保全的时限与执行的衔接问题。一般财产保全为半年期限,而普通审理程序就是六个月。当审理结束到当事人申请执行,就会出现一个空档,有时执行立案后有的则来不及续封,有的则超过了半年或查封的时限,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重新采取查、冻、扣,有些时过境迁,被执行人亦有了准备,采取了规避措施,加大了执行的困难也浪费了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3、财产重复保全问题。由于法院没有对财产保全进行登记,造成不同案件对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全,甚至同一庭室、同一审判员不同的案件就同一财产出现重复保全现象。就同一财产保全的数个案件如均申请执行,很难保护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引起申请人的不满、上访等负面影响。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阻力,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有损法院的形象。

  4、当事人不明程序,造成执行不力,丧失执行最佳时机。由于当事人对审理执行程序不明白,未在裁定查封、冻结逾期申请续封,查封超期而造成无法执行,往往执行立案后,当事人没有及时申请,而丧失执行机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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