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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7:29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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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 等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6年1月4日,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

补充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联合发出了[1984]价轻字07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据了解,各地执行以来,对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起到了积极作用。为鼓励纺织企业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丰富市场,美化人民生活,决定进一步扩大纺织品按质论价的范围:
棉纺织品(包括纯棉布、涤棉布、中长纤维布、维棉布--下同)和针棉织品(包括毛巾、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锦纶袜--下同)中所有市销最终产品全部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加价幅度仍按[1984年]价轻字070号通知规定执行,即获得金、银质奖和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奖的产品分别加价15%、10%和5%。
棉纺织品中的花布、色织布和针棉织品,全部实行花色差价。对于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上浮动;对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以向下浮动;花色一般、市场平销的品种,价格一般不浮动。价格浮动幅度,工业部门最终产品出厂价格,商业批发企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企业的零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分别以不超过10%为限。
为鼓励企业生产高支纱产品,适应部分购买力较高的消费者的需求,决定7.5号及以下(80支及以上)的高支纱及其制品的厂销价格在国家规定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幅度以不超过10%为限。
以上优质加价的基准价和花色差价的中准价,均以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日纺织品调后价为准(维棉布、高支纱及其制品分别以一九八四年七月和一九八四年三月调后价为准)。
过去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地方管理价格的人棉、粘棉等棉纺织品和针棉织品优质加价及花色差价由地方自行规定。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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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107号
━━━━━━━━━━━━━━━━━━━
 
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 (粤府
[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办
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到2009年,用10年时间,在进一步加强已建成的60个
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7个,
省级自然保护区2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区93个,使全省自然保护区总数达到
18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49个、市县级自然保护
区120个),管护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3.52%以上,在全省形成一个以国
家级自然保护区为核心、以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以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
保护小区为通道的保护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
明显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建成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样板”,
作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基地,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保护好自然资源。
  (二)基本要求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标本陈列室、宣教中心、护
林站、了望哨,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相关设施;修筑区内道路
交通网络,购置交通工具及通信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
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监测、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的工作,能反映我省自
然保护区管护的最高水平、在全国比较先进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
保护、科研、生态教育和生态旅游的重要基地。
  2.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实验室、宣教中心、护林站、了望哨,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常用设备;树立界桩和宣传牌,购置必要
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将其建成能有效开展保护、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等方面
的工作,具有地方特色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省物种保护、科研、宣传教育
和生态旅游基地。
  3.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办公室、保护站点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
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使其能有效开展管护工作,成为当地科普宣传和环
保教育基地。

  二、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从2000年至2009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643万元,市、县财
政每年预算安排1698万元。这些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列入议案范围内的已建和
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交通、
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
建设。
  (二)资金安排标准
  1.省级资金
  已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200万元,湛江红树
林保护区、始兴车八岭保护区、仁化丹霞山保护区、惠东港口海龟自然保护区各
补助50万元。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已建、新建省级自然保护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
自然环境状况,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珠江
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顺德市;二类
为东西两翼地区,包括汕头、汕尾、潮州、揭阳、阳江、茂名、湛江市;三类为
粤北等山区,包括韶关、河源、梅州、清远、肇庆、云浮、惠州市。原则上,一
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5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150
万元;二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9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
助190万元;三类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400万元,省级自然保护
区每个补助200万元。同类地区内的各个自然保护区的补助数额,将根据保护
区本身的面积、功能及建设基础等情况作适当调整。作为“样板”建设的国家级
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适当增加资金。增加的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在本系统的自
然保护区建设资金中调剂。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每个补助30万元。
  2.市级资金和县级资金
  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
6∶1∶3的比例安排。
 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县根据省的实际补助数额,按省、市、县3∶
2∶5的比例安排。
  (三)资金计划管理
  1.资金下达计划。由自然保护区省级各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的建设项目,
省林业局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计划,经议案实施协调小组讨论,报省财政厅审核,
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联合下达,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计委、国土资源厅、海洋
与渔业局、环保局。
  省级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时,应备齐下述资料: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
报告,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资金安排计划,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
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省资金和市、县资金全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市、县资金要确保与省资
金同步到位。2000年度的市、县资金通过追加预算进行安排。
  2.资金下拨期限。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在2-3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
任务,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在1-2年内完成拨款和建设任务。
  3.资金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都要加强检查监督和审计,
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依法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
法规,根据我省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法规,加强对
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管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省人民特
别是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组织领导

  (一)本议案的组织实施以省林业局为主,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和
环保局等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成立议案实施协调小组,由省林业局任组长,省海
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局任副组长,省财政厅、编办、计委等有关部门
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议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年度实施计划。
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
林业局,负责日常具体事务。协调小组和办公室组成人员应相对稳定,以确保协
调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二)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领导,把自然
保护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好其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要把建设好自然保
护区作为各级政府考评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措
施,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组织实施。
  (四)每年年终,由省林业局汇总向省政府汇报本年度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
的进展情况。省政府每年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省政府统
一组织验收。


                          广东省林业局
                        二○○○年八月十日

附表一
新建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小计
2000 8 20 28
2001 1 5 20 26
2002 1 4 20 25
2003 1 4 10 15
2004 1 2 10 13
2005 1 2 5 8
2006 1 2 5 8
2007 1 2 3 6
合计 7 29 93 129

说明:新建自然保护区中,有6个是由已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的。


附表二

自然保护区建设年度进度计划表
年度 国家级 省级 市县级 合计 2000 9 7 2 18 2001 1 1 5 7 2002   7 5 12 2003 1 7 5 13 2004 1 5 6 12 2005   7 6 13 2006   5 16 21 2007   9 18 27 2008   1 20 21 2009     37 37 合计 12 49 120 181
说明: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期为2—3年,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期为1—2年,表中所列均为第一年安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数量。
   2.深圳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分
   别由深圳市和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研究所负责安排,表中未统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在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规划编制工作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指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方案(含各专业总体规划),经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方案(含各专业详细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分别报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备案。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申报和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批,其中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经批准
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备案。
(五)负责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及扩大初步设计的审查。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或者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房屋、土地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本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用地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有关手续,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出让手续;出让合同签订后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三)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审核,经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中有关房屋买卖、出租、抵押、商品房销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行业资质审核工作。
(六)负责与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计划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的控制规模审核建设项目,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二)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生产性外商独资经营项目,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
(三)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需要国家行业归口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后,按规
定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贸易发展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非限制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3000万美元以下(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非限制性生产性企业章程的审查,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负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核发工作。
(三)负责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认、考核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四)负责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物料的审核,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开发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行使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依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行使开发区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的管理权限。
(二)负责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管理、施工管理。
(三)负责开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审批,核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公用局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开发区内道路、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等自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开发区内的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三)协调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自来水、天然气、电力、邮政和公共交通等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依法征收占道、排污、绿化补偿、居住区绿化建设等费用。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和沿凉水河的代征绿化用地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在业务上接受市环境保护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开发区内的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开发区的环境质量。
(三)负责开发区内的新、扩、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扩大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负责开发区内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以及依据市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排污单位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责令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限期治理。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保护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及污染事故。
(六)依法征收开发区内的污染物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人事、劳动工作。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在业务上接受市人事局、市劳动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市人事局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负责开发区内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招用;在市人事局核定的开发区工资计划总额内,负责分别核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
(二)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就业、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职业安全卫生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各项劳动工作的管理,依法处理开发区内的劳动争议。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开发区统计局在业务上接受市统计局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开发区内各单位的统计管理工作。
(二)执行国家和市统计局的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开发区内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除《条例》和本决定已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外,对开发区内的其他管理事项可以行使区、县的职权。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所设立的职能机构及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机关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廉政建设,督促和检查其依法行政。要特别重视和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教育,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树立
良好的对外窗口形象。
开发区管委会的各职能机构和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实行规范化管理,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依法纠正和查处开发区
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开发区管委会的各职能机构和本市有关部门在开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的联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开发区所在的有关区、县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对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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