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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28:58  浏览:9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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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政发〔2008〕1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本市创意产业,实现产业集聚,进一步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创意产业,是指软件、动漫、网络游戏、服务外包、设计服务、文化艺术及其他辅助服务的产业。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常州市创意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注册并经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具体认定办法和认定程序由基地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从200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高新区财政每年配套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创意产业发展。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一)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创意企业在基地内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或生产基地,并具有较强产业带动作用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新办创意企业租赁基地内的研发和办公用房按注册资本和人均使用面积给予一定优惠;
  (三)对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企业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创意产业专业园区等给予重点扶持;
  (四)鼓励本地高等院校、民办教育机构、国内外知名专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凡在经认定的创意产业人才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后取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基地内企业就业的,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贴;
  (五)鼓励创意企业对外宣传、招商与合作。经基地管委会同意参加相关的国际展会和项目合作洽谈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六)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创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在享受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由基地管委会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创意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扶持的重点企业或项目,给予一定的配套扶持。
  第五条 基地内创意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市、高新区两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用于基地建设和扶持创意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创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产品质量,出精品、树品牌,对获得国家、省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产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对市场前景好、成长性强、产业发展带动作用大的知名创意企业或项目,经基地管委会批准后,可采用“一企一策”
  第八条 市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基地管委会负责制定。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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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1月2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0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青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和目标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计划和实施措施,促进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各有关部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本行业、本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和发展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农牧业科学技术进步,重视高原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研究,促进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的农牧业。
第六条 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农牧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技术服务,与农牧业生产者建立互利合作关系,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实行农牧业生产、科学技术、教育相结合。如强农牧业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农牧民的科学技术素质。
在农村、牧区逐步推行“绿色证书”制度,考核评定农牧民技术职称。
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示范乡、示范村、示范户的建设。县、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农牧业科学技术推广的需要,规划建设良种繁育基地、农牧业科学技术成果试验示范基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使企业成为科学技术创新的主体。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导、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企业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职责是:
1、贯彻科学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
2、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制;
3、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机构,其他企业也应建立必要的技术依托;
4、逐步增如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
5、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并认真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6、采用和推行国际标准,建立并完善企业技术标准和质量、计量、信息管理规范;
7、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制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工人技师制度,重视和发挥职工技术协会、科学技木协会等群众科学技术团体的作用,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积极组织研究、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快资源开发步伐,提高资源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或组织创造发明,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公民或组织可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创造发明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成绩显著的公民或者组织。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有重点地开发高新技术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稳定和发展科学技术普及队伍,不断改善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和工作条件,支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科学技术馆、站和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场所的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科学技术普及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切实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场所和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机构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
鼓励有条件的科学技术机构转制为科学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走科学研究与生产相结合的道路。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民营科学技术机构。民营科学技术机构在科学技术立项、技术职称评定、科学技术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国有科学技术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鼓励国外、省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创办科学技术机构,其科学技术机构与本省科学技术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和发展农牧业科学技木机构,不断改善科研条件,提高农牧业科学技术机构的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 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学技术机构可享受独立科学技术机构的一切优惠待遇,可面向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积极发展技术中介、技术贸易和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有条件的可兴办技术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可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流动,但不得侵害原单位的权益。
对确有专长的老科学技术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为其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和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青年科学基金,择优资助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政府拨款、银行信贷、企业提留和吸纳民间、境外资金等多形式、多渠道的社会化科学技术进步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尽快使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1.5%。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投入,逐步改善科研条件。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的年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科学技术进步事业捐赠,其损赠款项实行税前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科学技术机构、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科学技术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的;
(三)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或奖励的;
(五)有其他阻碍科学技术进步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0日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二000年九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一月十七日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跌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业主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参照《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和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导价标准上下20%的幅度内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住宅小区规模小、物业管理经营成本高等特殊原因,无法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由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招标投标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本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如下:
  (一)多层住宅(7层及以下)。
  一级:每平方米0.55元;
  二级:每平方米0.45元;
  三级:每平方米0.40元;
  四级:每平方米0.35元。
  (二)高层住宅(8层及以上有电梯)。
  一级:每平方米1.20元;
  二级: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90元;
  四级:每平方米0.80元;
  五级:每平方米0.70元。
  不带电梯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多层住宅的标准执行。
  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300%收取。
  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50%收取。
  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
  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获得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5%。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 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帐,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和香洲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区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
  一、多层住宅:
  一级:
  1.小区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整体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较大规模的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及时、有效。
  3.有住户活动会所,有充足良好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和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灰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水、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四级:
  1.小区内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整。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二、高层住宅(商住楼)
  一级:
  1.小区(或大楼)布局合理,设计档次高、质量好,用料上乘,环境优美舒适。绿地覆盖率达到30%以上,有园林小景,绿化物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先进,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住户活动会所和先进完善的各种文化娱乐,体育等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商业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适用、方便。
  4.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先进保安设备和监控报警系统。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楼内大堂洁净无尘,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5%以上,园林绿化修剪整齐美观,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平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良好的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并能经常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区内秩序良好。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高档电梯。
  7.有先进,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三级:
  1.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20%以上,园林绿化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道路子整顺畅,电梯、水、电、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有较好的社区活动场所,并能开展文体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护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6.使用中、高档电梯。
  7.有较完善的消防、供水、供电和防盗系统,维护使用良好。
  四级:
  1.有电梯,小区内绿地覆盖率达到10%以上或有盆花,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和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运作正常,服务良好。
  3.有公共社区活动场所,基本适应公共活动。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保持清洁,下水道、沙井、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五级:
  1.小区内绿地物管理较好。
  2.有公共活动场所。
  3.公共配套设施完好,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4.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小区安全。
  5.公共场地环境保持清洁,下水道、化粪池通畅,公共用水池定期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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