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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5:33  浏览:9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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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发〔2008〕35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送审程序,促进市政府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省政府公文送审程序实施办法(试行)》、《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般公文的送审程序

  (一)收文办理及审签

  1.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指定文电处负责)按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除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事项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他基层单位不得越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个人行文。

  2.需送请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应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呈报,避免多头审批、文件遗失和文件“倒流”。

  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凡属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由本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并标注签发人,没有特殊理由,副职签发上报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一式5份。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办公厅应退回发文单位按规范要求重新报送。

  4.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属于市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致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5.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前期工作。一般事项需提前1周上报,紧急事项需提前3个工作日上报。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紧急事项必须在请示中说明原因。

  6.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主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阅签,办公厅根据市政府领导阅批意见办理。

  (二)发文办理及审签

  1.发文会签与审核。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须先经政府批准再填写《锦州市人民政府发文稿纸》,提供其他必要的发文依据,并由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凡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县(市)区的,起草部门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或县(市)区会签,对各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将采纳情况说明、市政府发文稿纸、修改稿及会签原稿、电子文稿一并送交市政府办公厅。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的文稿不应存在分歧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对发文的必要性,文稿的内容、文字、格式以及会签情况等进行审核。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向市委报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送议案和工作报告,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名义发送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或其他省、市政府等的公函,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应呈请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及有关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批复,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批复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批复内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分管副市长应呈请市长签发。

  (6)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纪要稿经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稿经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签发;副市长、秘书长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有关问题的业务会议纪要稿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业务会议纪要稿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审阅后,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3.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审签。

  (1)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涉及办公厅工作的,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4.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电报(含明电、密电)的审签,按照同类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规范性文件除外),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签发。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加以论证、修改的文稿,送办公厅审核时一律同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一般应于会后1周内发出。

  (三)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牵头拟制公文的部门应对公文文稿内容负责,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协调会签,会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厅履行发文审核程序。各部门直接送给市政府领导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文稿,凡已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同意的,市政府办公厅一律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出于公文日常管理和归档立卷需要,各类会议上一般不发文件(包括黑头)。

  二、联合行文的送审程序

  1.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凡是由市委所属部门主办,市委转市政府会签的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送请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请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凡是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市政府办公厅按公文送审程序送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并报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2.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凡是市委所属部门主办,由市委办公厅转市政府办公厅会签的文稿,一般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送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凡是由市政府所属部门主办的,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特别重要的由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履行发文程序。

  3.市委、市政府、锦州军分区联合行文。一般由军分区草拟文稿,主要涉及政府工作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请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市长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由市委办公厅主办的,按市委办公厅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厅办理。

  4.市政府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市政府的联合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由市长审签。

  三、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程序

  1.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收签、登记的送审件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文电处须及时办理。其中,需市政府部门或县(市)区政府落实的,市政府办公厅应提出明确办结时限。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时限要求办结后,其办理情况反馈报告连同批示原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结期限内没有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说明原因及拟办结期限。

  2.市政府领导在各种报刊、简报、信息、资料或各部门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信件上的批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综合处室须及时办理,并负责批示件的催办、督办工作,批示办理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

  依照《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2.本实施办法未尽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市政府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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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签署审核意见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一段时间以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来函来电询问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如何签署审核意见等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界定标准。根据基本建设投资审批权限,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界定为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其他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中央级项目。根据财政部财基字
〔1998〕4号、766号和财基字〔1999〕1号、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各地专员办的力量,对竣工财务决算需专员办签署意见的基本建设项目,暂定为有中央财政拨款、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和财政部明确需专员办签署意见的其他项目。
2.专员办对经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重点审核项目竣工资料、报告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查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的规定,并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及处理建议进行分析,依
据审计报告签署审核意见。
3.专员办对未经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不签署意见。



2000年7月28日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途径

一、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趋势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的确权、权属以及侵权案件与日剧增。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这种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涉及广、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和审理时日拖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不少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乱用滥用诉权、或盲目介入无效、撤销程序,从而加重了法院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难度。知识产权案件这种旷日持久、耗资巨大的司法审判,对争议各方都是极为不利的。近一、二十年来,即使被称为诉讼社会的美国也已开始意识到诉讼的弊端,而大力提倡采用非诉手段解决纠纷。具体做法主要有:仲裁、调解、私人审判、早期中介评价和小型实验。

1、仲裁

仲裁通常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广泛采用,而在处理某些知识产权纠纷时,起先多有限制。后根据1984年的法律修正,即使对发明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仲裁,也成为可能。1993,美国仲裁协会(AAA)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为139件,其争议额合计达2亿5千万美元。虽然在美国仲裁协会全部受理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为数不高,但仍有迅速增长的趋势。

2、调解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中立的调解人主持下,寻求妥协而采用的一种普遍形式。

3、私人的审判

当事人根据协议选定中立的退休法官,并由当事人支付报酬,委托其对争议事件进行审理和判断的一种程序,他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采用。在具体操作上,它可参照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私人法官向法院提出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理论上,当事人应保留上诉的机会,但是,在实践中提出上诉的案例并不多。这一方式,除了在执行时采用法定的程序外,均能保持其审理的非公开性。这种方式的长处是当事人能够选择法官,以及能避免法院的拖延。

4、早期中立评价

它是由当事人或法院选定的中立的专家对成为争议核心的事实认定作出判断的一种程序。具有能够从纯技术的角度迅速作出判断的优点。程序采用非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判断结论被整理成调查报告书的形式,有时具有约束力,有时也可不具有约束力。利用这种方式在能使纠纷达到迅速和解的同时,能大幅度地减少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由中立评价者作出的判断,由诉讼时也能将其作为证据提出。但在提起诉讼的场合,原则上应公开审理。

5、小型试验

当事人根据协议选任中立的建议人而进行的一种任意、非公开程序,作为双方代理人的律师,向建议人作简单地陈述,建议人据此评价双方的立场。建议人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此后,以和解为目标与有权代表纠纷当事人的负责人一起,依协议寻求妥协点。当妥协成立时,整理出书面的协议;而当妥协不能成立时,建议人的见解在此后的诉讼中不能被引用。其最大特点是因为有代表纠纷当事人作出决定权利的人参加,因而能够当场作出是否接受妥协案的决断。

目前,美、日法院采用上述方式来处理的案件有增长趋势。我国也在探索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其他途径,以上解决途径是基于当事人间的协议,并在其主导下进行的任意程序,在一方不服的情况下有可能重新采用审判程序,故而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采取以上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烦琐、漫长的诉讼程序。

二、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第三条途径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也是人们熟悉并乐于采用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尽管不是国家裁判行为,但是同法院的终审判决一样有效。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仲裁已经是一种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普遍方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设有专门的仲裁机构。其实我国已经通过仲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仅在2006年武汉仲裁委员会就受理了11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我国也即将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国知识产权报讯“仲裁将是继司法、行政之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第三条有效途径。”这是参加武汉知识产权仲裁研讨会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和学术界专家们达成的共识。2007年2月2日,知识产权界代表齐聚武汉仲裁委员会,共同就知识产权仲裁的可行性和优势,知识产权仲裁如何与司法、行政保护对接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会议透露,全国首个知识产权仲裁院———武汉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院已获得正式批准,落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将于2007年3月挂牌。专家和学者纷纷表示,与司法和行政保护相比,仲裁具有一裁终局、快捷便利、无地域性和管辖权限制等优势,可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武汉是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城市,在全国率先探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第三条道路,将对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三、调解,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调解的优点是地点不受管辖地的归属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可以选择双方认可的任何中立的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甚至是个人充当调解人,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在友好、平和的气氛下进行,这对于当事人是很有益的。调解成功,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即使调解不成,也不影响其他法律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后,40.7%的企业选择以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37.2%的企业选择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31.4%的企业选择行政途径解决。可见,双方协商作为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最优解决方式,最为企业接受。

美国通用公司和我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奇瑞公司)知识产权纠纷,历经三年时间,双方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以解决通用大宇汽车和技术公司(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经双方共同商定的公开声明说:“通过友好协商,就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纠纷,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已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通用大宇公司、通用汽车公司和奇瑞公司间的所有纠纷。因此,所有目前的案件及相关的诉讼请求已经或将被撤回。各方将集中精力发展好各自的业务。各方均对相关政府部门为进一步澄清知识产权事务及相关法律框架已进行的努力表示感谢”。

光明网报道:盛大网络《传奇》纠纷以协商解决告终,关于《传奇》的各种纠纷一直被认为是盛大网络上市重要障碍,盛大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当天,《传奇》纠纷的主要当事方——韩国Wemade公司与Actoz公司宣布正式达成和解。因为此项和解直接改变了两家公司对盛大公司的诉讼事件,因此被业界视为盛大市后的第一个利好消息。奇瑞公司和盛大公司以和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将成为国外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典范。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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