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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38:20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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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郴州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日





郴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郴州市园林管理处是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城市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线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城市绿线内用地性质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依法拆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到绿地绿线的必须征求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凭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其相应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专用章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35%以上,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旧城区改造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5%。

(二)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三)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5%,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绿线范围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该项目建设总投资。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缺面积的城市绿化补偿费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安排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绿化补偿费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并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前10天将开工日期告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跟踪检查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相应资料上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备案,工程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市房产主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未经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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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的通知

安徽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06]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淮南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

  为了促进我市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联合制安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的指导意见》精神,并结合我市小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就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出以下规定。
  一、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次数
  各矿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2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20个,其中夜班不少于7个;支部书记(女性除外)、经营矿长、工会主席每月下井不少于8个,其中夜班不少于2个。不在煤矿生产经营管理层任职的煤矿出资人每月下井不少于6个。
  二、小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每人小煤矿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煤矿主值班人员值班的前一个班,一定要深入井下,了解和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区队负责人、矿机关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规定,由各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市煤炭产销公司的管理人员,要经常下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煤矿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探放水、过断层、处理重大隐患等关键时期,公司的负责人员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三、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指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四、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上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各煤矿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各煤矿每月都要张榜公布有关人员下井带班的次数、井下发现问题及处理问题的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监管力度
  各产煤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由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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