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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24:14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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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备案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第八条 备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管理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外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参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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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决策的执行条件;

  (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盾护农联系点: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公布,将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按照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增强广大工商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办法》,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办法》精神实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学习《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深入学习,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监管和依据职责监管的理念,切实履行农资市场监管法定职责,切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教育培训力度,集中时间对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准确理解工商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深入学习《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全面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释疑解惑,增强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责任意识,监督、帮助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努力使其自觉依照《办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认真贯彻,推动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

  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贯彻落实《办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狠抓大要案查处,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农资消费安全。

  (一)落实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责任制度。要充分发挥农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自我管理作用,强化责任意识,积极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牢固树立农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切实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认真监督市场内农资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记好购销台账,履行质量承诺,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二)健全农资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要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其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商资格,验明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索要并保存检验报告;在农资经营者中全面推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购销发票、签订质量承诺书、提供质量承诺卡等制度,确保实现农资商品质量的可追溯监管。

  (三)推进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依据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情况,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的市场主体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市场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提倡和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四)规范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要立足职能,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和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资商品质量档案,继续加强与农业、质检等部门的配合协调,实现检测结果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五)完善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加强日常巡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增加巡查密度、完善巡查内容,建立健全农资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将农资市场巡查与经济户口、信用分类监管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市场巡查效率。要实施市场预警制度,根据质量监测结果、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等情况,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和提示,避免农民群众受骗上当。要健全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监督农资经营者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合格农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台账,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的监管,将不合格农资清除出市场。

  三、工作要求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等落到实处。要强化领导责任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多种方式,把履行监管职责到位、依法行政和保障农资消费安全作为检查落实的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健全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农资市场监管执法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

  (二)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有效防止和尽量减少危害发生,对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该没收的没收,该销毁的销毁,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坚持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既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合作以及和相关行业组织、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配合,继续强化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信息通报和工作配合,做到优势互补,信息互通,不断提高监管执法的整体合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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