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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5:27:09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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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
1999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是最高人民法院聘请的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由著名法学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
特邀咨询员由最高人民法院聘请,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特邀咨询员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提出咨询意见。
(二)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和执行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人民法院有关队伍建设、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起草司法解释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反映或者转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不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的意见。
第五条 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六条 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也可就某一项工作随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对特邀咨询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意见,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办理,并向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的特邀咨询员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特邀咨询员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特邀咨询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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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以下简称两库一渠)是本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和输水渠道。为了确保两库一渠的水质清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库一渠本市范围内的流域。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两库一渠流域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密云水库管理处、京密引水管理处在管辖范围内按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监督本办法的实施;规划管理、卫生、公用、地质矿产、水产、农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执行。
第四条 两库一渠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对一、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怀柔水库的水质还要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标准。
第五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密云水库环库公路以内(不包括内湖区);怀柔水库从主坝沿分水线、长副坝、怀沙公路、京通铁路、怀黄三十五千伏高压线、山脊线一圈以内;调节池及入调节池的尾水渠道、京密引水渠规划渠道上口线两侧各水平处延一百米以内。
本保护区为非旅游区。在本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在密云水库一百五十七点五米和怀柔水库六十四点一三米高程以下,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建筑设施;
二、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和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四、禁止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和娱乐活动;
五、禁止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六、禁止毒鱼、炸鱼、电鱼;
七、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及网箱养鱼;
八、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放养禽畜;
九、禁止旅游船只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其它船只下水;
十、禁止露营、野炊、抛弃废物以及其它直接或间接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六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密云水库、调节池及怀柔水库的向水坡范围内;密云水库内湖区(主副坝为一级保护范围)。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筑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建筑其它不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经市规划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三级保护区的范围:两库一渠上游流域范围内。
在本保护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建筑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它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其它对水体无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密云水库内湖区及两库坝下地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其开发建设规划方案,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在两库一渠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木、植被,维护生态平衡。不得毁坏林木、植被,不得施用高毒或高残毒农药,不得捕杀益鸟、益兽、益虫。
第十条 两库一渠保护区内现有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局或两库一渠管理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担负。罚款一律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7月3日

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
1991年11月4日,财政部

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将开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问题
按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预算级次如下:
(一)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即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海上石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海上石油外资企业和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的缴纳的“所得税”(包括其发展陆上业务和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一般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即一般外资企业和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地区,应纳入分成总额,下同),上缴地方财政。
(三)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下同)缴纳的“所得税”,其预算级次,从今年起,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如下:
1.由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含事业单位,下同)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各自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为简化手续,此项收入平时暂作中央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地方应分成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
3.地方所属企业单独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
鉴于年度预算执行中改变这两项收入的级次,会增加调库等诸多事务,所以今年暂缓执行。此项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财政结算问题
(一)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1990年决算数返还,年终单独结算。具体办法:在1992年度决算时,请地方财政部门提供1990年度“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与外商合资的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此项税款的实际入库数及交款书影印件,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按财政体制计算返还。以后年度以此为基数结算返还。
(二)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重新划分预算级次后,相应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即与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合作的外方投资者缴纳的“所得税”,按1990年决算数返还,年终单独结算。具体办法比照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结算办法办理。
(三)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地方应分成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共同与外商合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名单及其缴纳的“所得税”数额(并附影印的“缴款书”)和投资比例(或规定的分成比例),经我部工交司商有关司局审核后,由中央财政返还地方财政。
三、关于预算科目问题
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增设第16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款”下设置:第1项“海上石油合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一般合资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海上石油合作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中外合作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一般合作企业所得税”,一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5项“海上石油外资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6项“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7项“海上石油外国企业所得税”,海上石油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8项“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
上述第1、第3、第5、第7等四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科目,第6、第8两个“项”级科目为地方预算收入科目,第2、第4两个“项”级科目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共用科目。
四、关于缴库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和海洋石油税务局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缴库手续办理。
以上规定,除重新划分一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的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均从1991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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