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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已故作者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制度/李晓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19:36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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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作者死亡后其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以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人身权。每一部作品,都饱含着作者的心血,反映了作者当时的内心情结,作者通过作品中对事件的叙述、人物的刻画与描述,体现了作者的内心世界。近年来,许多古典巨著被改编后制作成影视作品,而改编后的作品与原著内容产生巨大差异,有些改编后的作品将原著中的人物性格、故事情节完全扭曲,严重侵害了已故作者对该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彰显出我国司法制度在对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的明显不足。



  【关键词】 著作权 人身权 作者死亡后 保护制度 完善


  一、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四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在生前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发表权不应当属于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并且对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期限的限制。而发表权则不具备这两个要素,发表权可以转让,并且还有时间限制。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此处所讲的作者身份权应当是指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的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在著作权中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这四项人身权中,发表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并且有期限限制,即作者生前和作者死亡后五十年,超过该期限后,该作品的发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而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没有保护期限限制,永久性受法律保护。

  二、已故作者著作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根据该法律规定,在作者死亡后,其作品人身权保护主体有以下三类:

  1、继承人,是指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另外,胎儿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因此,胎儿也可充当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立照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进行个人处分, 在立遗嘱人死亡时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生效遗嘱享有继承遗嘱权的人。

  此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但是,一般不将其称之为继承人。

  2、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依照生效的遗嘱有权取得立遗嘱人遗产或其他权利的人。在法学界,对于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区分,一般认为遗嘱继承人一般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受遗赠人则一般不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并且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受遗赠人。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政府职能部门。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在这三类主体中,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行驶该保护权。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时,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驶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授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权利是行驶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对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继承或享有。因此,针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保护权人,只有保护的权利,而不得处分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保护已故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遵循的原则

  一部好的作品,尤其是传世佳作,所描述的历史人物、事件等,一定在社会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有些作品甚至影响很多代人,比如我国的古典著作《黄帝内经》、《山海经》、《史记》、《本草纲目》以及古典四大名著等等,这些作品有些在医学方面至今仍然是国之瑰宝,有些则为史学家研究古代的历史文化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对已故作者作品人身权的保护权,是法律授予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和责任。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为了将这些好的作品利用现代化的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就必然会对这些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或情节删减。但是,无论将已故作者的作品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传播,都应尊重已故作者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保护已故作者对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不偏离作品原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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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河水域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内河水域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称的内河水域,是指黄浦江及其相连的支流港汊和出入市境水路卡口。

  内河水域内设置管控区水域和核心管制区水域。黄浦江闸港至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之间的水域和黄浦江南浦大桥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为管控区水域;黄浦江川杨河口下游100米处至南浦大桥之间的水域为核心管制区水域。

  二、公安机关、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世博安保工作需要,对进入内河水域的船舶及其承载人员和物品依法实施安全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世博安保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禁航、限航等临时性水上交通管制措施。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布。

  三、本市实行船舶航行报告线制度。

  需要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经过长江上海段浏河口、圆圆沙以及黄浦江101灯浮、107灯浮、轮渡泰公线、轮渡临浦线、关港、奉浦大桥等报告线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以及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四、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本市内河水域:

  (一)未按照规定在始发港进行船舶信息报告、未办理船舶签证或者未通过专项安全检查的船舶;

  (二)未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三)未安装甚高频电台(VHF)的货运船舶。

  五、禁止下列船舶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

  (一)渔船(进入黄浦江蕴藻浜至吴淞口之间的水域除外);

  (二)载运X类物质、高黏度或者凝固型Y类物质、毒害品、易燃液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Ⅱ型船舶要求的散装化学品船;

  (三)载运危险货物过境的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油船、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中,船龄超过12年的海船和船龄超过16年的河船。

  六、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挂帆航行;

  (二)航行时船速低于4节或者高于8节;

  (三)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七、在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内航行和停泊的游览船、世博客渡船、世博交通船、趸船应当对生活污水排放设备实施铅封,并设置与船舶垃圾、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在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内航行的160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

  八、在管控区水域内经营游览船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和航班计划经营游览业务。

  在管控区水域内航行且船龄超过15年的游览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九、禁止下列船舶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

  (一)游艇;

  (二)游览船(世博游览船除外);

  (三)未安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船舶;

  (四)载运爆炸性、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船舶。

  十、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不得进行压载水排放、船舶污染物接收、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舷外拷铲及油漆等具有污染风险的作业。

  十一、需要载运爆炸性、放射性以外其他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和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办理护航、押运手续,在海事巡逻艇监护下通航,通航时间为每日晨光始(且不早于4时)至8时。

  十二、需要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进入核心管制区水域的船舶,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其在本通告施行期间的运输总量,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总量控制。

  十三、世博游览船、世博客渡船、世博交通船等世博专用船舶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营运中应当严格按照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并在指定码头停泊。

  除世博专用船舶以及水上执法船舶、工作船舶外,其他船舶不得在核心管制区水域内停泊。

  十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船舶离港或者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进入管控区水域、核心管制区水域或者在核心管制区水域内停泊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护航、押运手续或者报备危险货物运输总量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应邀参加上海世博会重大庆典活动的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受本通告第六条第(一)、(二)项,第九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十六、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预付货款纠纷一案应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预付货款纠纷一案应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问题的复函
1990年5月25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请〔1990〕1号关于国营九三四四厂诉九江市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购销钢材合同预付货款纠纷再审一案应否将九江市农行列为当事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营九三四四厂与九江市甘棠信托贸易服务公司(甘棠工商企业贸易经理部的前身)于1985年元月24日签订合同后,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信托部(现已撤销)超越职权予以鉴证。同年2月7日,该信托部使用特种转帐支票从九三四四厂电汇给九江市甘棠信托贸易服务公司的预付货款中扣划40万元抵作该服务公司的未到期贷款,使合同不能履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可将信托部的主管单位九江市农行(即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支行)列为本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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